[ 劉輝 ]——(2003-8-8) / 已閱27866次
2、啟用統一制作的法律文書,并向被留置人宣布。同時告知他所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
3、在堅持繼續盤問必須經派出所負責人批準的規定的同時,將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規定修改為“對于批準留置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同時應該制作《對被留置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
最后,筆者需要說明的是,被繼續盤問人主動配合的可能性有多大?這是一個需要時間檢驗的問題。但可以肯定,如果拒不配合,將有可能面臨被留置的不利后果。另外,留置權因為有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又會事實上被一線民警束之高閣。其實,現在就已經出現了這種情況。解決的途徑需要一線民警既要依法行使權力,又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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