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增平 ]——(2000-10-1) / 已閱9406次
形為收壺 意在收樓
——談“君安證券”收購“申華
公司”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浦增平
申華實業股份公司是上海股市最早上市的一個公司之一,市稱“老八股”。原主要經營公共客運、物業、酒店旅游業及投資商貿等,近年來,公司將80%以上的投資集中用于上海外灘建造智能化的一座金融大廈,造價數億元人民幣。由于“申華”公司是滬市中少有的“三無公司”,即無國家股、法人股、控股公司,先后被萬科等不少公司作為目標收購。由于公司董事長善于股權游戲,公司管理均未被他人取得。在1996年底,金融大廈即將封頂之時,廣州三新公司在二級市場大量買進該公司股票,接連二次“舉牌”公告,并引發“申華”公司董事會的內部決裂。七名董事要求接納“三新”公司的四名新董事,并與董事長反目。在此關鍵時刻,作為國內最大的證券公司之一——“君安證券”公司登場入駐,先后持流通股15%,成為無法抗爭的第一大股東。于是一場達股東之爭和公司內部之爭成為傳媒熱點。筆者作為君安證券上海總部的法律顧問和“申華”公司現法律顧問,對收購過程中,及收購完成以后對金融大廈的接盤過程中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君安”收購“申華”是一場比較成功的收購,巧妙利用了公司內部的分歧,作為公司董事長在國外期間將公司印章及大權授予他人,最后被人“出賣”的現象確令人心痛。由此引發一起董事長通過法院起訴部分董事停止侵害,查封印章的官司,是本例收購的關鍵。案件輸贏無所謂,但董事長阻止了占上風的多數董事,并通過查封原印章手段而重新以董事長的地位控制公司局面,接受“君安”入駐,結束此場紛爭,可謂天外有天,山外有山,也世人不盡祥知。在中國公司運作過程中,公司印章作用大于董事長簽名,而章程中對董事長權力的規定又往往有很大作用。申華公司董事長當時盡管失去公司印章,但“申華”公司的章程與多數公司不同之處,在于規定董事長“在重大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只這種處理符合公司利益,并事后向董事會與股東會報告。為此董事長也充分利用這條規定,來達到控盤結果。
“君安”進駐“申華”以后,進入董事會并主持公司經營,其中,全面接受外灘金融大廈的樓盤成為關鍵。由于該樓盤在原先開發過程中,大量合同對“申華”公司并非有利,施工方與“君安”公司接受樓盤后的經營者不斷發生矛盾,并引發工地小規模爭斗,影響工程進度。同樣,設備商如電梯供方也刁難拖延交付電梯主件,無理要價。為此,筆者提議并經公司采納。起訴供方,同時采取查封保全電梯主件的措施。考慮到被訴方無理纏訟,拖延時間拒不交付電梯,可能對大廈竣工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經法院同意,用“先行給付”的法律措施,準予“申華”公司在未判決之前,先將所有電梯配件與主件搬走并安裝。面對這種結果,供方只好與“申華”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了結此案。
由此可見,“君安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業的強將,成功收購了“申華”公司,并改組公司后以投資作為主營。但在接收公司的金融大廈過程中,遇到不少麻煩,可能對商業價值上會增加不少負擔,需要時間和代價去一個一個解決,并最終能夠解決。由此給以收樓為主的收購者留下的思考,就是如何對將要被接受的樓盤,特別是未竣工的樓盤,在收購上市公司之前有一個全面了解和法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