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輝 ]——(2003-8-11) / 已閱40725次
四、 安樂死之非犯罪化面臨的難題
對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的問題的討論已相當深入,而要做到使安樂死非犯罪化則面臨許多難題。盡管前文對安樂死非犯罪化的條件已作出分析,但從立法技術上來看仍然有難以確定的方面。如病人的痛苦“不堪忍受”應該以病人本人的忍受能力為根據,還是以社會上一般人的忍受能力為標準?不同的人對同樣的肉體痛苦的忍受存在差異,法如何規定才能使之明確,此為一難;再如“不治之癥”的確定,也就是法律如何規定不治之癥的范圍?醫學的發展使其范圍不斷變化,無論法律作出概括性的規定還是列舉似乎都不夠妥當,此為二難;又如安樂死的對象由于上述標準不明確而難以確定,此為三難;還有如行為人的人道主義的動機也難以從立法的角度加以明確。要想對安樂死科學立法必須解決上述問題。
在我看來,對待在我國的安樂死的問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在目前看來取決于這種法律上的正式安排條件是不是成熟。這涉及我國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是否足以為安樂死提供社會倫理的保障,我國的福利衛生與社會醫療體系,是否能為安樂死提供社會保障,醫務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狀況以及醫術水平,能否得到社會的普遍信任等等有著不可分的聯系。事實上的非犯罪化是一個切實可行的給安樂死行為出罪、阻卻罪責,給它作正當化處理或者至少不罰的一個路徑。
總之,從形式上來看,安樂死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以特定的方式剝奪了特定對象的生命權利。但實質上,安樂死不具有構成犯罪所要求的相當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直接目的雖然是剝奪了病患者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卻是為了減少病人臨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行為人雖然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但病人本人渴望著死亡的降臨,且對病人而言免受痛苦地死比痛苦不堪地生更有價值。可見安樂死是一種正當行為,其不具備犯罪成立的消極要件。 安樂死非犯罪化是一種觀念的更新,也是對生命和死亡的再認識。安樂死非犯罪化將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是刑法現代文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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