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利敏 ]——(2003-8-12) / 已閱26521次
論刑罰正義觀念的演進
胡利敏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石家莊,050000)
〔摘要〕自從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刑罰,刑罰正義一直是法學家關切的主題。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分別闡述論證了各自的刑罰正義思想――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念,現代法治社會中的刑罰正義思想則體現出二者內在的辯證統一。對刑罰正義的永不停歇的探索,對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刑罰正義 個人本位 社會本位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 ,刑罰正義當然也是刑罰制度的第一追求。雖然正義像是有著一張普洛秀斯似的臉,變幻無常,但是當我們仔細觀察這張臉的內在秘密時,就會發現自由和平等始終是正義的重要內容。
一、 刑事古典學派視野中的刑罰正義――個人本位的價值觀念
1、報應論的刑罰正義思想
犯罪與刑罰是階級統治的產物,但其淵源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的攻擊與報復,攻擊是犯罪的前身,而報復則是刑罰的原始表現,犯罪是人類所殘存的動物性本能――攻擊性的極端反映,刑罰的正義性則來源于人類自身的報復本能。在原始社會的最初階段,血親復仇表現為針對攻擊行為的基本報復形式,正如黑格爾所說“在無法官和無法律的社會狀態中,刑罰經常具有復仇的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觀意志的行為,從而與內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終是有缺點的。被害人看不到不法所具有的質與量的界限,而只把它看作一般的不法,因之復仇難免過分,重又導致新的不法。在未開化民族,復仇永不停息,例如,在阿拉伯人中間,只有采用更強大的暴力或者實行復仇已不可能,才能把復仇壓制下去。” 因而這種報復往往沒有一定的節制。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在謀求生存的活動中自發形成一種對自由和平等的渴望和追求,來自他人的攻擊限制了受害者的自由、破壞了受害者與他人的平等,受害者必然尋求對等的報復以恢復自己和他人之間自由和平等,這樣報復就內含了對等性,而“正義的本性就在于酬報對等” ,因此,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成為報復正義性的典型,“以命償命、以眼償眼”――這句《古蘭經》上的圣語則是絕好的明證。并且具有報復正義性的同態復仇也在某些奴隸社會的刑法中有所體現,例如,公元前1792年的《漢穆拉比法典》第196條規定:“倘自由民損毀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則應毀其眼”,第197條規定:“倘折斷自由民之子之骨,則折其骨” ;公元前451年古羅馬森然矗立的銅柱之上有同樣肅穆的規定:“如果故意傷人肢體,而又未與(受害人)和解者,則他本人亦應遭受同樣的傷害!
報應論的觀點則源于這種報復思想。漢語中“報應”來源于佛教所宣揚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教義,習慣上將惡惡相報稱為報應,強調有惡因必有惡果的因果關系,這恰恰是世俗社會對報復行為的肯定在宗教信仰上的反映!杜=蚍纱筠o典》中的“報應”解釋為所受的損害之回復、回報或補償,以滿足受害者自然產生的報復或報仇的本能要求。〔2〕(P772)因此,報應所專注的以惡報惡之必然是古代刑罰正義的體現。刑事古典學派的重要代表、啟蒙思想家康德和黑格爾成為報應觀念的刑罰正義的集大成者,并將各自的思想精辟到了極致。以“等量說”著名的康德更為注重刑罰與犯罪之間外在形態上的一致性,他那“如果你誹謗別人,你就是誹謗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別人的東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東西;如果你打了別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殺了別人,你就是殺了你自己! 的經典語言明確闡述了他認為刑罰的正義性在于刑與罪在質和量上的同一的思想。但是,現實中真正做到刑與罪的同一又談何容易呢?黑格爾用戲謔性的語言對康德進行了反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同樣我們可以設想行為人是獨眼龍或者全口牙齒都已脫落等情況! 進而他認為“報復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態回頭來反對它自己。歐美尼德斯們睡著但是犯罪把她們吵醒了,所以犯罪行為自食其果! 因此,黑格爾主張“等價說”,即刑罰正義在于刑罰與犯罪之間內在價值上的同一性。盡管“等量說”和“等價說”的刑罰正義思想的側重點不同,但在決定刑罰輕重的前提標準上是相同的,都以罪犯個人所實行的犯罪行為事實為前提,刑罰的實現也以被害者得到損害的相等補償,罪犯受到和其犯罪相稱的懲罰為標準,在一定意義上避免和限制了刑罰的濫用,并且體現著對犯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保護?档聫牡懒x出發,認為每個人都有資格獲得他人的尊重并尊重他人,人本身就是尊嚴,人是目的,而不能僅僅被當作手段!3〕(P170)黑格爾從法的角度出發,認為刑罰即被包含著犯人自己的法,所以處罰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從犯人行為中去尋求刑罰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這種尊重。如果單單把犯人看做應使變成無害的有害動物,或者以儆戒和矯正為刑罰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這種尊重!4〕(P103)因而,報應論的刑罰正義是以個人為本位的價值思想。
2、功利論的刑罰正義思想
事實上,刑罰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必然為國家統治秩序的需要服務,因此,刑罰的存在一方面恢復被破壞的秩序,另一方面在于追求一定的功利效果。與報應論所不同的是以貝卡利亞和邊沁為代表的刑法學家從功利的角度闡述其精彩的刑罰正義思想。
雖然懲罰是由于邪惡行為所招致的一種痛苦,但貝卡利亞仍對野蠻殘酷的刑罰發出了振聾發聵的質問:一個并不為所欲為的政治實體平穩地控制著私人欲望,難道它能夠容忍無益的酷政為野蠻和狂熱、為虛弱的暴君充當工具嗎?難道一個不幸者的慘叫可以從不可逆轉的時間中贖回已經完成的行為嗎?回答是否定的。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5〕(P42)我國有的學者將此稱為“雙面預防論”――刑罰的目的是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6〕(P11)為了達到雙面預防的效果,貝卡利亞主張刑罰與犯罪相對稱,并且天才的設計了著名的罪刑階梯――既然存在著人們聯合起來的必要性,既然存在著作為私人利益相互斗爭的必然產物的契約,人們就能找到一個由一系列越軌行為構成的階梯,它的最高一級就是那些直接毀滅社會的行為,最低一級就是對于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輕微的非正義行為。在這兩極之間,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們稱之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沿著這無形的階梯,從高到低順序排列。如果說,對于無窮無盡、暗淡模糊的人類行為組合可以應用幾何學的話,那么也很需要有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有了這種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我們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潛在的共同標尺,它顯示著各個國家的人道程度和敗壞程度。〔5〕(P66)在這個罪刑階梯中要求刑罰的性質和輕重由犯罪的危害及程度來決定,他反對脫離犯罪行為本身適用不足或過分的刑罰。另一位功利論者邊沁則在豐富貝氏理論的同時進一步闡發了他的刑罰正義思想。他認為,過分的刑罰不好,因為如果刑罰之惡超過罪行之惡,立法者就是在制造更大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但不足的刑罰更壞,因為一個不足的刑罰是一個應該徹底拋棄的惡;罪行越重,適用嚴厲之刑以減少其發生的理由越充分。另外,邊沁追求刑罰正義中的實際平等,他認為,相同的名義之刑不是相同的實在之刑。年齡、性別、等級、命運和許多其他情節,應當調整對相同之罪的刑罰。刑罰的正義在于對相同之罪產生相同的痛苦!7〕(P68-70)如果說報應論的刑罰正義強調罪犯所受之刑與所犯之罪的對等、罪犯與其他公民的平等,邊沁的功利論的刑罰正義則關注犯相同之罪的罪犯所受刑罰痛苦的相同、相同之罪的罪犯之間的平等?梢,雖然貝卡利亞與邊沁都是著眼于刑罰的功利性,但為達功利而主張的罪行相稱思想無不以對公民個人自由和平等的保護為內涵。
總之,盡管報應論者和功利論者在刑罰正義的具體論述上有所側重,但他們在整體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刑罰正義性體現為刑罰是以罪犯的行為為客觀標準的,注重對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的保障,對國家的刑罰權的濫用進行一定的限制。因此,發軔于啟蒙運動時期的刑事古典學派是以個人價值為本位的刑罰正義思想。
二、 刑事實證學派視野中的刑罰正義――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念
十九世紀中葉以后,刑事古典學派所提倡的保護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的刑罰正義受到了來自犯罪日趨嚴重的社會現實的強烈沖擊,國家統治急切需要良好的社會環境,于是在十九世紀末期,刑事實證學派應運而生,在對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正義思想進行無情批判的基礎上,表明其所關注的刑罰正義在于社會整體的普遍自由與平等。
1、刑事人類學派的刑罰正義觀
刑事人類學派的鼻祖龍勃羅梭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的理論及與此相應的刑罰觀念――刑罰的目的在于防衛社會,而只有針對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處罰才能防衛社會,保護社會正義不被侵犯。龍勃羅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質及主觀惡性程度將犯罪人分為四種類型:(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偶發性犯罪人!8〕(P53)他認為,天生性的犯罪人有與生俱來的犯罪命運,他們有與一般人不同的身心特征,是向野蠻人返祖的人,并且具有遺傳性,對他們應科處死刑或者終身監禁,即使還沒有犯罪也要實行保安處分。對其他犯罪人,則應可處不定刑期、罰金刑或送至精神病院。此外,他針對輕微犯罪提出了叱責、斷食、冷水浴、身體刑、自宅拘禁等處置措施!9〕(P46)例如,對于政治犯,“宜置于醫院,而不宜令其上斷頭臺”,因為他們多迫于情欲,多激于愛他心,多瘋狂之人。對由于氣候炎熱而產生的犯罪,如性犯罪、激情犯罪等,可以推行冷水浴加以預防。對由于野蠻生活而產生的犯罪,可以“掃清森林、開辟新路、設置村落”,則盜風可絕!8〕(P53)這種根據犯罪人的不同而給予的處罰不同的做法,實際上是強調了處罰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一致,加強個別預防以保護社會公眾的普遍自由。同時,可以看出,龍勃羅梭為有效的防衛社會也注重了對犯罪人的救治,對犯罪人的處罰可以看作是救治性的處罰,但這種救治性的處罰是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的,在一定程度上犯罪人的自由等權利則容易被忽視或有意的剝奪。
2、刑事社會學派的刑罰正義觀
菲利是刑事社會學派的代表,他在老師龍勃羅梭的思想上進一步發展,更加注重刑罰正義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考慮(刑事人類學派也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只是更多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學因素。刑事社會學派的人身危險性更多強調犯罪人的社會學因素),側重對罪犯的個別預防。菲利強調:“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審判的真正的、活的對象! 他認為,行為是行為人的行為,行為和行為人即犯罪和犯罪人是不可分割的。行為充其量只不過是行為人的反社會性、危險性的征表!10〕(P113)因此,應該根據犯罪人不同的人身危險性采取不同的刑罰措施。菲利認為,對于數量最多而危險性最小的機會犯或激情犯,賠償損失應當是唯一的刑罰方式。對于重罪或者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人,應實行不定期刑。〔10〕(P149-150)菲利的刑罰主張雖然有時是有利于犯罪人的,但從根本上說則是對犯罪人權利的蔑視。人身危險性是未然之罪的本質屬性,作為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是指某種犯罪傾向。如果刑罰不以現實的犯罪為尺度卻僅憑犯罪前的危險性格為依據,何況對實施犯罪前的危險性格進行正確的判斷是很困難的,必然使某些有“嫌疑”的公民帶上“莫須有”的罪名,提前支取不確定的刑罰,被剝奪現實應該享有的與他人平等的自由,這不能不說是刑罰在公民個人價值方面正義的喪失。刑事社會學派的刑罰基礎是社會需要,特別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因為“人們總是應該對自己的每一個行為負責,其唯一的理由就是他生活在社會里并且這個行為是他做的。” 基于此,刑事社會學派出現矯正論和剝奪犯罪能力論兩個分支。矯正論認為,對社會環境的不適應是產生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社會在處罰犯罪人時,應該注重對罪犯的矯正,“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無法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背蔀槠渲男塘P格言。但是,不論是社會公眾還是罪犯本人都難以接受將罪犯看作是病人、犯罪看作是疾病的觀點,因為“罪犯與我們是一樣正常的人,而不是病人:就大部分而言,罪犯并沒有病。他們像我們一樣。更壞點說,我們像他們一樣,潛在地,我們可能都是或都成為罪犯! 并且,所謂的矯正,代表的是社會的需要,罪犯只有無條件地接受國家以矯正的名義進行的懲罰,這樣有可能導致“以社會防衛的需要為名,無限地擴張國家的刑罰權” 的后果。剝奪犯罪能力論則將犯罪人看作是社會正義的加害者,刑罰的正義在于“防止有害于社會安寧的罪惡”,“在某種緊急情況下,我們有責任剝奪犯罪人已經濫用了的自由!薄11〕(P563)因此,剝奪特定個人危害社會的能力是刑罰正義的需要。當然,刑事社會學派的個別預防思想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例如,菲利主張的縮小刑罰范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刑罰對個人自由的剝奪;刑罰的非懲罰化、輕緩化的思想意味著對犯罪人個人自由的更大保護;刑罰人道化則體現了對罪犯作為人的權利的肯定,注意到罪犯與普通人在人權上的平等。由此可見,刑事社會學派的刑罰正義思想在注重社會普遍正義的同時,也在某種意義上關照了罪犯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的權利,但我們必須看到對后者的關照是十分脆弱的,隨時都可能為社會的普遍正義做出犧牲。
總之,刑事實證學派是以人身危險性為標準的個別預防的刑罰正義思想,采用的是一種主觀標準,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有效地保護社會不受犯罪侵害,體現了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念。
三、現代社會刑罰正義的本位價值內涵
通過對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的刑罰正義思想進行簡要介紹和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在不同的社會歷史背景下,確立了各自不同的本位價值觀念。德國學者施奈德曾經將兩個學派相比較,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如果古典學派著眼于罪行、過去和罪責,那么實證主義學派將注意力集中于犯罪人、未來及危險性上。如果說古典學派是法治國家型的,那么實證主義學派就是治療型的。〔12〕(P101)理論是現實的批判,同時現實又是理論的批判。在按照刑事實證學派所提倡的刑法改革實踐中,治療型的刑罰思想并沒有取得應有的成功,反而產生了新的流弊,例如,美國實行不定期監禁刑后,把決定罪犯在獄中服刑的實際期限的權利交給假釋委員會,這種做法通常造成嚴重縮短刑罰的有效期限的結果,致使被告經常只服完法院所判刑罰的三分之一之后就獲得釋放,反而削弱了美國司法制度同犯罪作斗爭的能力。 馬克思主義的哲學觀點認為,事物的發展軌跡總是呈現出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的趨勢,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刑罰正義的思想認識也不應例外。其實,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刑罰正義思想分歧的實質在于如何處理個人自由平等與社會秩序的關系問題,即自由、平等與秩序的價值關系問題。秩序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需要,沒有良好的秩序,也就沒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同樣,自由和平等是人的自然權利,沒有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也就不會有良好秩序的形成,所謂的秩序只能是真正的專制。因此,良好的秩序必然追求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特別是當今社會,國家權力呈現出膨脹的趨勢,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有效的遏制刑罰權與保護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成為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因而,個人本位的刑罰正義與社會本位的刑罰正義應該是辯證的統一。因此,從現代各國的刑事立法來看,刑罰正義的體現呈現出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內在統一的價值觀念。
首先,現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體現二者的內在統一。從個人本位的刑罰正義思想來看,社會成員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維護公民的自由與平等,將一部分刑罰權轉讓給國家,國家就有了對犯罪懲罰的權力,但是對罪犯的懲罰必須有一定的限度,應以犯罪行為為標準,不足或過分的懲罰都是惡上加惡,不會促進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只能增加最大多數人的不幸,因而,罪刑法定是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正義思想的必然要求,體現為對刑罰權的限制。國家對濫用了自由權利的罪犯確定刑罰是對其自由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同時也要受到罪犯個人自由與平等的限制,因為“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的話,便是自由的勝利! “社會自由必須以不妨害他人應有的權利為界限! 這意味著對刑罰立法權的限制。同時,刑罰司法權也要受到限制。例如,孟德斯鳩要求法官判案應當以法律的文字為依據,否則在有關一個公民的財產、榮譽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對法律做出有害于該公民的解釋了!13〕(6)貝卡利亞指出,“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詢”,再沒有比這更危險的公理了。采納這一公理,等于放棄了堤壩,讓位給洶涌的歧見。嚴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煩,不能與解釋法律所造成的混亂相提并論。這種暫時的麻煩促使立法者對引起疑惑的詞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準確,并且阻止人們進行致命的自由解釋,而這正是擅斷和徇私的源泉。當一部法典業已厘定,就應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就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因此,任何一個司法官員都不得以熱忱或公共福利為借口,增加對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罰!5〕(11-13)刑事古典學派對刑罰權的限制顯然是有利于人權的保護,同時也不可否認,對刑罰權的限制也同樣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因為,權力的制約有利于統治秩序的穩定。可見,其并非無視社會秩序的保護,而只是間接的保護罷了。當然也應該看到,其所主張的罪刑法定不免有些絕對性和僵硬化。刑事實證學派對罪刑法定進行了猛烈的批評,其國家刑罰權來源于社會防衛的思想,例如,龍勃羅梭寫到:“社會為物,受進化理論之支配,是則社會為自身進化起見,對于侵害其生存條件之犯罪人,有抑壓之必要,刑罰權即從此必要而發生。” 在他們看來,只有為使罪犯不再危害社會所必要的而且能夠收到此效果的刑罰就是正義的,因而,其反對所謂的罪刑法定,由此致使刑罰權有擴張的趨勢。但是不容忽視的是,為了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根據罪犯的人身危險性,使得刑罰也有輕緩化的趨勢,有利于對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的保護,雖然只是僅僅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而已。并且基于此,刑事社會學派強調法官的重要性,因為“沒有好的法官來實施,最有學術價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會產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來實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美也不要緊! 從而主張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在刑法中,將法令適用到具體案例中不是或不應當像在民法中那樣,僅僅是一個法律的和抽象的邏輯問題。它必須從心理學角度把某個抽象的條例適用于活生生的人。因為刑事法官不能將自己與環境生活割裂開來,成為一個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機械性質的法律工具。每一個刑事判決對人的靈活鑒定都取決于行為、行為人和對其起作用的社會情況等,而不是取決于成文法。〔10〕(120)而這些使刑罰靈活性的主張恰恰為絕對的罪刑法定所欠缺。
現代刑法的法治要求既看到了古典學派的罪刑法定之長,也看到了實證學派靈活適應實踐的優點,所以將二者取長補短,最終確立了相對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一方面限制刑罰權的濫用,保護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另一方面發揮防衛社會的積極功能,在利于社會秩序的同時更好的完善個人的自由與平等。因此個人本位的刑罰正義思想與社會本位的刑罰正義思想在現代的相對罪刑法定原則中達到了內在的統一。
其次,罪刑相適應原則也使二者達到內在的統一。罪刑均衡是個人本位價值觀念的刑事古典學派所極力主張的,貝卡利亞曾對此專門設計了刑序與罪序相對稱的罪刑階梯,邊沁則提出一些具體的標準,使罪刑階梯更加精確、更具操作性,即“刑罰之苦必須超過犯罪之利”、“刑罰的確定性越小,其嚴厲性就應該越大”、“當兩個罪行相聯系時,嚴重之罪應該適用嚴厲之刑,從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較輕階段停止犯罪”、“罪行越重,適用嚴厲之刑以減少其發生的理由越充分”以及“不應該對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適用相同之刑,必須對可能影響感情的某些情節給予考慮”!7〕(68-70)當代學者也對罪刑均衡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述,如哈格認為,“如果法定的懲罰與被感到的所要求的正義更重或更輕,法律便喪失其效果。如果法定的懲罰被感到不足,便會出現私人復仇。如果法定的懲罰感到過分,法官可能拒絕為避免其所感到的過分懲罰而對其明知有罪的人不予定罪,在此類情況下,法官沒有權利但有力量挫敗法律。而在兩種情況下,正義都被挫敗!14〕(125)但是,對哪些“情節”及如何理解“被感到的所要求的正義”,古典學派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而社會本位價值觀念的實證學派所提出的“刑罰個別化”恰好是一個必要的補充!靶塘P個別化”是基于“人身危險性”而提出的,其既有為了保護社會而加重刑罰的消極影響,但也有刑罰寬容、輕緩化的積極作用。就后者而言,人身危險性小的罪犯需要刑罰的寬容,“當有罪的人最貧窮、受到最大推動、被最大地剝奪其他滿足或者最受犯罪的誘惑時,寬容將最大程度地減輕刑罰!睂捜莸男塘P意味著對犯罪人的自由更少的剝奪,這正符合保護公民個人的自由與平等的價值追求。
鑒于罪刑均衡的必要以及刑罰個別化的靈活性,當今世界各國的刑法典確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呈現出將二者相結合的趨勢。例如,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6條,“公正原則”標題下規定:“對實施犯罪的人適用的刑罰和其他刑罰性質的方法,應該是公正的,即與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實施犯罪的情節及犯罪人的身份相當! 此“公正原則”就是罪刑均衡與刑罰個別化相結合的原則。各國按照古典學派所主張的罪刑均衡建立的刑罰體系,也進行了刑罰個別化的某些修正,例如,1994年《法國刑法典》第3編第2章刑罰制度下設一節“刑罰個人化方式”,主要規定半釋放、刑罰之分期執行,緩刑、刑罰之免除與推遲宣告等與刑罰個別化有關的內容。可見,現代刑罰制度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更為有力。同時,刑法中所規定的累犯等刑罰的處罰作為刑罰個別化的一個表現,也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對社會的保護。因此,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相結合的刑罰正義觀念在現代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中得到更為充分得體現。
總之,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只有利于社會穩定并且將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為其始終的追求的刑罰才是正義的刑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統一的刑罰價值觀念才是刑罰正義的真正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