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國明 ]——(2003-8-17) / 已閱55230次
(三)選擇型沖突規范。這類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系屬,即規定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但實際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根據選擇方式又可再分為兩種:(1)無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在這種沖突規范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順序而任意進行選擇。就是說選擇不附加條件。例如,1978年的《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第2款規定:“在國外締結的婚姻,其方式依許婚各方的屬人法;但已符合婚姻締結地法關于方式的規定者亦屬有效。”(2)有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在這種沖突規范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處于不同的地位,首先適用順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該法律無法適用時,才能選擇其后一順序的法律。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用。
(四)重疊型沖突規范。這一類型的沖突規范,其系屬指明必須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例如,1902年于海牙訂立的《離婚及分居法律沖突與管轄權沖突規范》第2條第1款規定:“離婚的請求非依夫妻的本國法和法院地法均有離婚理由的,不得提出。”這表明,是否準許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必須通過重疊適用夫妻本國法和法院地法來確定。
將沖突規范分為上述四種類型,只是比較常見的分類。從另外的角度,還有再做其他分類的。
五、沖突規范的缺陷
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客觀正確的認識它的作用,對進一步理解沖突規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雖然沖突規范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它也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
1、與實體法相比較,沖突規范只是起到間接調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構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準則,使當事人很難據之預見法律關系的后果,故而缺乏實體規范那樣的預見性和明確性。
2、由于沖突規范只是作出立法管轄權上的選擇,即通過連結點對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指定一個特定國家具有立法管轄權,而不問該管轄權國家有無調整該法律關系的法律及其具體內容如何,因此,有時會缺乏合理性或針對性。
3、受國家主權觀念、案件審理結果與法院地國的利害關系以及法律適用上的司法便利等因素的影響,在長期沖突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與沖突規范適用相聯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法律規避等,從各個不同的側面限制或削弱了沖突規范的效力,因而又使沖突規范缺少法律規范應具有的穩定性。
以上沖突規范的缺陷是沖突規范本身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因此,人們也一直在尋求解決的辦法,以期促進國際私法和沖突規范的發展。
六、結束語
近一、二十年來,在沖突規范立法方面出現了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1)新的沖突規范立法大都采用雙邊沖突規范。例如,1896年《德國民法實行法》所采用的沖突規范多為單邊沖突規范,而1986年《德國國際私法法規》則大量采用雙邊沖突規范。(2)在許多新的沖突規范立法中,采用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大量增加。由于選擇型沖突規范對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允許在幾個可適用的法律中進行選擇,從而有利于保證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穩定。
總之,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私法中具有無可比擬的地位和作用,雖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我們始終相信沖突規范在國際私法的發展中有著不可限量的廣闊前景。我國也應當加強國際私法方面沖突規范的立法,促進我國國際私法的不斷進步和發展。
參考書目:
余先予主編:《沖突法》,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趙相林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
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
李雙元主編:《國際私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曹建明 王傳麗:《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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