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國明 ]——(2003-8-17) / 已閱24824次
發起人是項目公司的投資者,并籌措貸款,而由項目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貸款人貸款,三者是基于資金借貸而形成的平等主體間的經濟法律關系。而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法律關系特殊性就在于二者以特許協議這一法律文件為基礎,從而項目公司成為具有東道國國籍的法人實體,是東道國的外資企業,處在東道國政府的法律管轄下。
項目公司與項目建筑承包商,設備、原材料供應商,保險公司等主體之間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與另一個法律實體的正常業務聯系法律關系。
項目公司與產品購買或服務接受人之間是以產品或服務的售價為紐帶聯系起來的當事人,項目產品的購買人或服務接受人多為東道國自然人或法人,二者之間關系受東道國法律調整。
(三)其他當事人。除以上主要當事人外,BOT方式還包括項目發起人,項目貸款人,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商,原材料供應商等其他參與人。他們之間關系或以簡述或較為簡單,茲不贅述。
四、特許協議與政府監管和擔保
BOT投資方式通常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保險合同,投資協議,建設合同等,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特許協議,以其為主體構成傘狀合同體系。(見下頁圖示)
特許協議(concession agreement),又稱為經濟開發協議,有些國家甚至稱其為“國家契約”,指的是一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主要是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簽訂的,約定在一定時期在指定地區,通過特定程序由政府將專屬于其的某種權利授權于私人投資者,允許其投資從事公用事業或自然資源開發的法律協議。
/政府/
特許 | 協議
|
/股東/----投資協議----/BOT項目公司/----貸款協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 | |
/ | |
工程設計/ 合同 | 經營|合同
/ 保險|合同 |
/ | |
/工程設計公司/ /保險公司/ /經營承包公司/
特許協議是項目公司存在和經營的基礎,是與融資安排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件。東道國對項目建設、經營中的特定的政治性風險予以擔保,可以增強投資者信心,確保項目成功。
特許協議主要款項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一般協議所共有的一般性條款,含協議各方情況介紹、權利之特別授予、特許經營之范圍、特許協議期間、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條款等。
另一方面是政府的協助擔保條款,包括政府對項目的監管。關于政府的擔保主要含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前者是只能由政府根據權力予以許可和承諾的事項,其他機構均無權擔保,具體包括后勤保證,外匯匯兌擔保,稅收擔保,不競爭擔保,經營期擔保等;后者是政府對某些特定的商業風險的擔保,主要針對項目公司經營中有政策性因素的商業風險,其中包括投資匯報率擔保、匯率擔保,產品服務或銷售擔保。
當然特許協議還應當包括政府的監管問題,BOT投資方式有別于其他投資方式的重要特點就在于政府的參與。政府主要針對項目公司的不履行規定權利義務,對經營管理不善、設施服務低下、環境污染等實施監管,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收回非法所得、甚至取消特許權的處罰。
五、中國與BOT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對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長期以來,雖然我國政府一直以財政支出方式出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但仍跟不上經濟高速發展需要,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和中西部脫貧的“瓶頸”。外商投資和國際借貸雖然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燃眉之急,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的局面。那么,什么投資方式才能迅速改變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的局面呢?
答案是八十年代興起的BOT投資方式。而且我國已經開始運用BOT投資方式,如深圳的沙角B電廠,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工程,廣西來賓電廠,北京京通公路等。
從目前情況來看BOT在我國還有一定的障礙,但是已體現出了廣闊前景,具有不可限量的前途。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BOT方式的運用:
1、加快宏觀綜合性立法,至少應有但行規范BOT的法規來促進BOT在我國的運用。
2、應盡快由中央政府設置專門得機構來統一對BOT投資進行管理、指導,并強調BOT得推進和實施,地方政府也應設立相關的機構,履行有關職能。
3、給予BOT項目的外國投資者以一定的“讓渡”條件,作為優惠條件和鼓勵措施,尤其應當鼓勵投資者積極參與中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
4、加強對BOT方式的知識宣傳與普及工作,防止我們在與外國投資者談判時陷入被動,并消除人們理念上的障礙。
總之,應從各方面加快BOT在我國的推廣和應用,以適應形形勢需要,促進經濟發展和我國現代化建設。
六、結語
BOT投資方式是近年來國際上流行的利用外資新形式,尤其得到發展中國家的青睞。BOT方式是項目融資在八十年代的新發展,它通過政府授予私營資本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一定時期的特許經營權,以項目本身收益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并取得收益的一種方式,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分散了項目的風險,加速了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了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因此,我國也應當在今后幾年中國建設大發展時期,積極運用并推廣BOT投資方式。隨著中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BOT方式作為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建設資金不足的新方法,一定會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參考書目:
《今后可能的工作:建設—經營—移交項目秘書處的說明》第一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二十九屆會議,1996年5—6月,紐約。
徐冬根主編:《國際金融法律與實務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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