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3-8-18) / 已閱17314次
淺論憲政與有限政府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系 徐升權
內容提要:一個國家的強大不僅僅是經濟的發達,還要有發達的政治。法治是國家實現政治發達的首選。憲政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政治法律制度。政府關系到國家的全面發展。實現政治的發達也離不開政府發揮作用。而政府的性質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的社會結果。有限政府是適合憲政的政府,實行有限政府也是法治和憲政制度的要求。建立有限政府,實現憲政是世界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是民主發展的要求。
關鍵詞: 有限政府 憲政 法治
有限政府(liminted goverment)是指在權力、職能和規模上受到嚴格的憲法和法律約束、限制的政府。通俗的講就是說,政府在其權利行使的各方面受到多種有效的制約。實行有限政府的核心問題就是實現對于權力制衡。
憲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種政治制度。在這種模式下政府按憲法來進行國家所以事務的管理活動。也就是憲法至上。當然這里的憲法是一部平衡人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良性憲法。否則即使有憲政之名,也至多只是“偽憲政”而已。在憲政國家(constution state)中只有法律才是一切活動的準則即在憲政國家中實行的應該是法治。
(一)
如何理解法治,在學界一直是個熱門而多少有些爭議的話題。這個主要是因為現在我們所說的法治與它的原始含義有所不同。法治的原始含義把法治界定為一種工具,一種統治階級為了長久統治而采取的措施。那時的民主人士認為法治的走向是法制,因為只要法制才是一種穩定的可能保護人民權利與自由的尊重法律的制度。而現代的法治意思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一般已經認為法治是法制的上一梯級。是實現一個國家民主制度的必要條件。
我們按照現代的定義,認為法治就是國家以一部法律(通常是一個國家的憲法)作為最高的法律規范,政府與公民的一切活動的標準是由這個國家所承認的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法治的最高形式是憲政。憲政是否會真正實踐取決于憲法的性質及它的可操作性。在一個國家中,如果憲法在國家中具有絕對權威性,而且她被得到真正的完美的實施!那么這個國家的憲政應該能夠達到實際化。實際生活中,關鍵點就成為了憲法的實施問題。
政府的性質、機制將緊密影響憲法的實施。實現有限政府可以為憲法的實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保證憲法的權威性得到維護。同時實行有限政府的領導又是施行憲政的必然要求,是憲政的精神所在。
(二)
在一個國家中,如果政府是無限政府的話,那么這個政府就可以無約束的做它想做的一切,它可以自由發動戰爭,可以自由剝奪公民的權利,可以處罰任何無錯的公民,最終它就會成為一個專斷而獨裁的政府、會出現獨裁者。這是遠離民主、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的。同時如果一個政府是立法權不受限制的有限政府的話,那么她一樣會成為一個專斷獨裁的政府。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政府的政策之類是違法的,政府也可以通過手中擁有的立法權來改變現存的法律或者是制定一個更高位階法律來使自己的政策等成為合法的并且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一個真正的有限政府下,立法權是被限制的,而且在這個條件為前提下法律是任何人和政府進行一切活動的唯一的最高準則。也就是說人民是法律下的人民。政府也是法律確認下的政府,她的任何活動要受法律的審查,必須是合法的。政府和每一個人都不能夠憑自我意志而無所限制的行使自己的權力。
在有限政府狀態下,我們對于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必須有法可依并且是有“良”法。在實踐中就是國家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及法律制度。而且法律體系必須是合乎人民利益的,能夠適應法治要求的。我們認為,具體來講這種法律體系應該體現為這個國家擁有一部具有最高權威的并且是維護人民的合法權利的法律(在一個國家中這部法律應該是憲法),同時擁有適應社會生活各方面需求的準確的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但是不可以和前者相沖突的法律規范。凡是真正實施這些法律規范的,將自己所以活動規范到這個體系約束下的政府就是法治政府,這種情況下的國家采用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能夠充分保證人民權利的憲政制度。
我們可以認為,憲政就是要用法律來規范政府的活動,限制政府權力;就是要讓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憲政是能夠解決有限政府的核心問題的,也就是能夠實現權力制衡。因為在憲政制度下,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主要采用了兩種有效的并存的權力制約的方式:第一,用法律制約權力。憲政下,憲法以及其它法律規范是規定了政府一切權力行使的范圍,也為權力的行使提供了最基本的準則。使政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絕對不能夠觸犯法律的規定。否則政府行為無效,并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給予的懲罰,如:給受損者以經濟補償。這樣,政府的權力的行使就是有了一個必要的“度”,政府在行為時會注意到這個“度”。這使得政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能夠理性化;第二,就是用權力來制約權力。在憲政體制下人們是有充分權利的,其中就有在政府權力濫用時可以指向政府權力的權力。人民正是通過行使自己擁有的這些權力來實現制約政府的權力,這確保在政府的權力行使傷害到人們的利益時,就將受到來自人民通過合法手段得到的正當有力的抵制與否定。此時的政府權力將無法繼續行使下去。因為事物是相對的,所以政府的權力受到制約就相當于說人民的權力得到保護與確認,這有一種“升的意味”。這樣的一降一升,使得濫用時候形成的不等恢復為法治下的法定均衡狀態。通過上兩個制約手段,政府的權力的行使會實現合法化。人民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這樣均衡就得到了實現。權力制衡被維持下來。
(三)
政府的重要任務發展社會生產。政府要有一定的效率。要是一個有效政府。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夠為社會的發展提供切實的保護,政府的決策對于社會來說是有益的。政府能夠為社會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我認為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而無限政府往往是低效的。
在有限政府的領導下,在憲政制度下,確立了的法律的地位,政府的行為有了準則,所以就不會輕易的去做決策,因而,這樣的政府決策也就具有非常強的可實施性。而且由于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使得人民相信如果政府的決策有違人民的利益,法律是不會容許的,所以在面對政府的決策時,人們會首先自覺的以一種最好的方法去執行,而不會首先在內心上產生一種抵制的情緒。這樣一來,政府必然是個有效政府。
實行憲政是有一定的道德基礎的。這一點是說在有限政府領導下,人們的是具備良好的道德修養的。在這種道德的作用下,有限政府的有效性被賦予了一層特別的保護。人們的良好的道德修養讓人們去自覺執行那些正確的政府命令,并且他們會盡力去做的最好。同樣他們會放棄那些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對政府、對社會不利的行為。即守法和護法。
當然,憲政也是有受到威脅的可能的。因為在有的時候道德也會不起作用。如果人們做了違反法律規范的事情,那么他會受到法律的懲罰。而如果政府做出了違法的事情應該怎么樣呢?更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政府違背了憲法應該怎么樣呢?當然,目前在有限政府國家中大多數采用的是建立一種違憲審查制度。這種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使得憲法的權威得到維護,使得有限政府不會偏離其軌道。同時這樣也是對有限政府的領導地位的一種維護。使有限政府是始終有效的,是始終受到人民擁護的。
(四)
下面我想談一下我們國家的情況。在中國應該是“徒有憲法之名,而無憲政之實”。在我國,就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憲法的可實行性都太小,其內容太過“特色”化,有許多不穩定的東西(例如:經濟政策等)也被包含在其中。而且,我國的憲法尤其說是一部法律還不如說是一部政治性綱領。沒有法律的特性,卻基本了政治綱領的所以要素。學界一直在呼吁修憲,就是因為這一點(至于我國憲法中的問題已經早已被學界清晰評點在此我就不多說)。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們的憲法在實踐領域毫無權威可言!至于憲政,更可謂可憐啊。這個詞近年在國內四處飄揚,被一些熱血人士高呼。但是也正是在近年國內才容許這個概念生存。曾經的中國,一度認為這個資本主義的東西不適合中國。中國從未有過“憲政”之說,就是到現在,“憲政”還沒有出現在黨和國家的任何正式文件中。
公民的許多重要的基本權利(例如:罷工權等)都沒有被寫入憲法,而寫入憲法的權利被侵犯又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并且被侵犯以后根本沒有能夠得到很好的維護,這些現象在我國可以說是太正常的事情了。雖然近年的中國也出現了諸如“教育權第一案”、“平等權第一案”之類的涉及憲法規定的權利的案件,而且結果也是被侵權者的權利得到了保護。但是也正是可以從這些案子因為通過司法解釋而作出維護公民權利的判決所帶來的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與評析看出:中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權利一直以來皆未能夠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得到維護,憲法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僅僅限于條文文字而已。
面對如上種種,在這個全球走向政治現代化的時代,我們是否應該考慮一下:是不是應該改變一下現在這種情況?我們的憲法是不是和應該進行一次比較徹底的修改甚至是重新立憲呢?我們是不是應該通過實現憲政來建立一個有效更有限的政府呢?如果不的話,那么我想問一下,我們的公民的權利還有被侵犯到什么時候呢?我們任何來實現政治發達?如果我們不立即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那么我想問一下是不是只想讓憲法僅僅是一個形式而已呢?我們是不是要只言政府“有限”,而實際是否有限就隨著政府的脾氣呢?
我們的法治把呼喊的很高,把依法治國確立為國家的一項根本原則。但是我們應該做的不僅僅如此,這些口號并不能夠使中國實現憲政,不能夠使中國建立憲政下的有限政府!
我們應該做的是什么呢?我個人認為:我國應該在法律體系健全的基礎上實現我們的法治,然后實現中國的憲政。也就是說先來審查我們的法律吧。把目前一階段的主要法治任務定為: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體系。
應該不斷努力,通過對我們政府的有效的約束,把我國的政府轉變為在憲政下的一個在我們黨領導下的更加有效的政府。通過這樣的政府,來使中國的社會發展的更好,來使人民的生活更幸福,國家更加富強。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