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國敬 ]——(2011-11-10) / 已閱12286次
引言:問題的由來
2011年的冬天來的比任何時候都早。
據媒體報到,自2011年下半年以來,浙江溫州--這個中國私營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拋家舍業“跑路”的私營企業主超過200人,于是乎,中小企業的寒冬馬上來臨。
與此同時,業內“救溫州”的呼聲鵲起,10月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親赴溫州考察,給溫州打氣,試圖穩定業界情緒,制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筆者暫且拋開其它諸多原因不談,單從公司治理的視角來談談這些老板為什么會跑路?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實施以來,中國的公司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中國的公司制度作為一個“舶來品”,從誕生那天就帶有先天性的不足,《公司法》實施以來,雖歷經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正,仍然沒有能徹底解決公司制度存在的死結。
死結之一:公司的兩權高度統一,公、私不分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私營公司基本還處于創業一代掌管時期,公司的創始人、所有人、經營者三位一體,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在公司法未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前,公司注冊股東多是家族成員,其中又以夫妻、父子、母子、兄弟等關系居多。公司的決策權往往歸于創始人一人。目前第一代創業者陸續將面臨向交班問題,但是,在中國幾千年的文化中,家族傳承意識非常濃厚,一般交班也是向自己的子女交班--如果不是三十余年的計劃生育政策,造成獨生子女一代,估計會傳子不傳女--正是因為獨生子女政策,這些創業者如果自有一個子女,不管這個子女意愿如何、素質如何,最終也會趕鴨子上架,成為這個企業的掌門人。
公司所有權、經營權兩權合一,在企業產業層次低、規模小的情況下,可以發揮經營積極性高、經營成本低兩個優勢,但是,私營企業做大了就不姓私了,而是屬于社會的,此時兩權高度統一,出身草莽間的私營企業主在沒有有效約束下,會經常引起自信心的過度膨脹,使得公司處于一人獨裁和專斷的管理狀態,個人權力得不到限制,公司決策一人說了算。在高速發展的經濟時代,決策的專斷使得公司處于極度的風險之中。
此外,兩權合一,就會導致公、私不分,即公司法人財產和公司股東及家庭私人財產不分,經常發生財產上的混同;诟鞣N合理與不合理的出發點:比如,為避免繳納過高的個人收入調節稅、避免公司利潤分紅中再次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避免公司繳納過高的企業所得稅等等,私營公司,特別是中、小、微型公司,公司股東在會公司領取不高的工資、少分紅甚至不分紅,而是將個人及家庭的日常消費與公司的經營費用混同,在公司財務核銷。更有甚者,作為個人(或家庭)的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諸如經營用的汽車、經營性房產等財產登記在股東或家庭其它成員名下,消費性等與公司經營關聯不大的財產又登記在公司名下等現象也是常態。這種公、私不分,不單公司股東習以為常,就是員工及社會也認為理所當然,見怪不怪,公司監管部門也未見硬性規定或者未見嚴格執行。
這種公、私不分,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時候,顯示不出太大的弊端,當企業經營遇到嚴重的問題時,對公司股東來講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先人在公司制度中設計的有限責任防火墻對其完全失靈,除了跑路之外,或許真還難尋第二條路來!
死結之二:社會的偏見,公、私難分
我國真正的公司制度,即使自1994年《公司法》實施之日起算,也已進入第17個年頭。但對于私營公司,特別是中、小、微型私營公司來講,社會的偏見以及由此帶來的差別待遇無處不在。
從監管公司的各個環節觀察,稅務征管最為突出。
筆者將我國公司形態細分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未上市之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這些形態的公司在稅收征管方面,適用的本是相同的法律法規,并無區別。但是,在稅務征管機關的實際操作中會有意無意對最后兩種類型的公司“另眼看待”。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不談真正涉及犯罪的稅收征管問題,僅就所謂灰色地帶的稅收征管略做研究:巧合的是,筆者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顧問單位,在2011年上半年進行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清算時遇到大致相同的所謂“稅務違法”問題,即經營成本不實。大致相同的事實、同一個稅務征管機關,國有控股公司接到的是《整改通知》,整改后了事;私營公司接到的是《稅務違法告知函》,派員進公司核查,與法定代表人談話,并威脅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最后,在公司托各種關系與經辦人員多方工作后,補交稅款和滯納金,“就不罰款了”。見一斑而?全豹,私營公司收到的偏見和差別待遇何其多!
從公司經營過程觀察,企業在融資過程收到偏見最多。
中、小、微型公司融資難,這是全社會都認可的事實。私營公司不能在銀行融資的情況本文姑且不論,僅就能夠在銀行融資的公司受到偏見略作研究。私營公司在銀行融資中受到的偏見主要表現在授信條件苛刻:同等條件下,私營公司授信規模少;同等條件下,私營公司擔保條件多。筆者在公開媒介未能查閱到銀行授信操作規程,但是僅就筆者顧問單位的實際經驗,可以證實,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上海銀行、南京銀行、大連銀行、寧波銀行、江蘇銀行、渤海銀行等銀行存在對私營公司無一例外上浮利率20%-50%不等,并且在正常擔保以外,均要求追加股東及配偶或/和法定代表人及配偶以其個人財產和家庭為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而這些銀行面對國有控股公司卻無一有類似要求,部分銀行甚至主動放低擔保條件,降低利率吸引這些公司前來貸款。
在這種偏見氛圍下,你要求私營公司的股東做到公、私分明,何其難也!
解決之道:明晰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明晰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伴隨著《公司法》的頒布實施,也喊了十幾年了。但是之前,呼吁的重點在國有公司,要求國有公司明晰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私營公司,公眾似乎認為不存在明晰產權的問題。實則不然,私營公司也存在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問題。
所謂現代企業制度(modern enterprise system),是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主體,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以公司企業為主要形式,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條件的新型企業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制度、企業自負盈虧制度、出資者有限責任制度、科學的領導體制與組織管理制度。對比以上現代企業制度的概念和內容,結合上文,就可見我國現階段私營公司與其差距何其遠!
現階段,首先要落實私營公司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明晰公司股東個人及家庭財產與公司法人財產,消除社會對私營公司的偏見和差別待遇,真正做到公司自負盈虧,使中國的私營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公司”,才能實現出資者有限責任制度。否則,私營公司徒有“公司”之名,而無公司之實,出資者事實上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私營公司的老板“跑路”現象就會一直持續下去!
參考文獻:
1、《家族企業治理之殤》,中國公司治理網,(未標明作者)。
2、楊英法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合的利弊分析》,河北建筑科技學院學報,2000年第二期。
3、劉國良編:《現代企業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
。ㄗ髡撸豪顕,立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2011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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