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3-8-26) / 已閱21503次
[16](日本)和田英夫《大陸型違憲審查制的譜系和問題》1979年。
[1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M]蘇力,北京:商務印書官2000年版。
[18] 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 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① 筆者并不同意憲法司法化這種話語表達方式,認為“司法化”的提法既有話語邏輯的瑕疵,又與我國的憲政體制相捍格。但為了討論問題的方便本文暫時借用“司法化”之說法。相關闡釋參見秦前紅《關于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幾點法理思考》,載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② 黃松有:《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個(批復)談起》,《人民法院報》2001年8月13日“法治時代”周刊專欄,《冒名上學事件引發憲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① 據中新網5月28日電,據《廣州日報》報道。
② 徐秀義、韓大元主編《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頁。
③ 王振民:《我國憲法可否進行訴訟》,載《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① 參見:秦前紅著《憲法變遷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5頁。
①我們在理解法治時候恰恰首先理解為“治人”,以為各行各業,各個領域有法可依了就是法治。所以依法治省、治市、治縣、治鎮、治村曾經成為頗為時髦的口號。
①木下毅《美利堅公法》第69-72頁。
① cf.M.Cappettetti,op.cit,p.84
① (美)路易斯·享金編《憲政與權利》,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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