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明蓮 ]——(2003-8-27) / 已閱9295次
談便民審判的構想
目前,隨著各行各業職業化道德教育與發展,到處可見
“便民門診”、“便民商店”、“便民……”等招牌。人民法院也掀起一場大的司法改革,進行法官職業化道德教育活動。如何體現公正、效率,是每個法院、法官都不得不冷靜思考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也不能離開人民談“公正與效率”。如何體現“三個代表”精神,方便群眾參與訴訟,解決紛爭,“便民”這個新詞匯逐融入法院這個神圣的領地。所謂“便民”,就是在遵守訴訟程序前提下方便當事人訴訟,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從立案、庭審、時間、地點等多方面方便當事人,在整個訴訟中全方位便民、利民。為此,筆者就便民審判的有關法律思考談談個人淺見:
一、 開展“便民審判”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在法院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科學的、合理的設置一些內部審判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成為法院改革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數是簡單案件,但簡單的案件,仍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一步一步的進行,程序不能省略,加之這些案件數量眾多,工作量相當大,占用承辦人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使審判人員在一定時間內既要審理一些比較復雜的案件,又要審判簡單的案件,這樣,常常會導致出現簡單案件簡不下來,復雜案件久拖不決,嚴重影響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因此,案件實行繁簡分流,開展便民審判勢在必行。
首先,便民審判的開展,既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又有利于審判效率的提高,可以杜絕馬拉松式的訴訟;其次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和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的穩定;再次減少了當事人訴累,提高訴訟效益與經濟效益,體現法律嚴肅與公正,真正為群眾排憂解難,將審判工作與法官職業道德教育有機融為一體。
二、 便民審判的法律依據
便民審判的法學理論基礎是適用簡易程序,在簡易程序的基礎上更加便民、利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對那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或者提供了確鑿可靠的證據,無須審判人員更多的調查和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所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法律關系明確,法律規定具體,權利義務關系一目了然。比如贍養案件的當事人對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就十分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比如借款案件的被告承認欠款,只是提出無錢償還。因此,所謂便民審判,并非僅強調便民、利民,而違背法律的規定,任意拋棄法律規定的程序。便民審判必須在簡易程序的框架內,思考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
三、“便民”審判的具體運作方式和措施。
1、設立便民審判庭,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素質強的法官、書記員組成便民審判庭人員,形成一個以“便民、利民”為目標的審判法庭。
2、便于當事人起訴、立案、應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對于簡單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便民法庭不能附加條件限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1)便民審判庭受理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要求解決糾紛的,實行當日立案,當即審理,及時裁判,這樣既節約時間,又方便當事人。(2)對一方當事人到庭的,立案后及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告知起訴內容及權利、義務,及時通知雙方開庭審理。(3)簡化庭審方式,便民審判案件不受提前三日傳喚當事人的限制,公開審理也可以不張貼公告。開庭審理時雙方當事人陳述后,即可由審判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這樣可以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
4、規范、簡化各類法律文書:便民審判庭的庭審筆錄按案件的不同,分類格式化,實行填充式;法律文書按不同類別格式化存入電腦;對當事人提供填充式起訴狀。
5、從開庭時間、地點上給予當事人方便。(1)對有特殊情況(如重病、有殘疾等原因)的當事人采取預約開庭時間、地點的方式。對婚姻家庭類案件,當事人確實有特殊困難的,也可采取就地開庭審理的方式。(2)對因工作等客觀原因不能在周一至周五到庭辦事的當事人,便民審判庭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利用雙休日、節假日和工作外的時間為當事人辦事;
6、設立熱線電話,隨時為當事人服務。便民審判庭設立熱線電話后,法官可隨時對電話咨詢的當事人進行解答,一是讓當事人及時準備好相關的訴訟材料到法庭參加訴訟。二是以電話這種現代通訊方式宣傳法律知識,方便當事人學法、用法。
7、擴大便民審判范圍,注重社會影響。便民審判庭對特殊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到社區、廠區、農村進行審理。既真正方便當事人,又擴大社會影響,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8、送“法”到家,便民審判不但注重案件數量、質量的審理,而且還應重視為群眾傳授、講解法律知識,利用板報、街頭宣傳,各種形式開展法律知識講座,擴大“法”的宣傳范圍,為普法工作作貢獻。
四、“便民審判”的調解原則
1、重視調解的作用,全面適用調解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是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化解矛盾,平息分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具有公正、迅速、徹底解決糾紛,節約審判資源等優點,應作為訴訟首先追求的目標。便民審判庭首先要練好調解基本功,要善于運用法律和心理學綜合地調解,力求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在調解工作中要求審判人員既要講究調解的語言藝術,又要做到說服教育有耐心、關心矛盾變化有細心、排憂解難有誠心、評判是非有公心。其次在訴訟的每一個階段有針對性的進行調解:一是受理時可以進行訴前調解;二是在開庭前可以庭前調解;三是在庭審階段注重調解。通過不同階段的調解,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及時得到化解,從而起到促進社會穩定的作用。
2促兌現,多方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群眾打官司就是希望自己的權利得到保護,自己的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便民審判庭要做到調解為前提,兌現為目的,筆者認為應從三方面做好工作:一是抓好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糾紛的解決有法可依。特別是對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進行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做好自覺履行義務的工作,從而提高案件的調解率,減少法律白條的現象發生;二是抓好責任是非教育,使糾紛的責任是非明確。如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非責任分清了,對負主要責任的一方進行重點教育,案件最終是可以調解結案的;三是抓好以和為貴的教育,使糾紛能更好的處理。如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都會認為對方有過錯,審判人員在指出雙方的過錯后運用當事人的夫妻情、父母情、子女情等親情紐帶,使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
五、“便民審判”發展之構想
“便民審判”在法院審判工作中有重要作用,筆者所在法院已于去年成立便民審判庭,便民審判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礎上,筆者就便民審判如何進一步深化、發展,談談自己的構想。
1、 擴大便民審判庭的受案范圍:便民審判庭受理
的是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有當事人有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疾病的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在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撫養、撫育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當事人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案件。(5)遺產和繼承范圍明確,爭議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情況簡單,責任分明,爭議焦點明確的房屋租賃,房屋借用,房屋代管等案件。(8)其它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是非分明的財產案件。在全院轄區內包括的上述的八類案件,便民審判庭均可以受理并審判。
2、 充實便民審判庭人員。因便民審判庭承擔了全院
上述八類案件的審理,故相應充實、配置相關人員。根據統計分析,上述八類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70%左右,故應充實力量組成便民審判庭。
3、 便民審判的目標考核標準更高。實行便民審判的
最終目標是方便當事人辦案,快速、高效結案,因而對便民審判庭審判人員的目標考核應更高。比如:北京市西城區辦案能手劉英法官一年辦案1000多件。因而,便民審判人員辦案的質量、數量、考核目標應定得更高,這樣才能真正便民,提高審判效率。
4、 便民審判庭審判人員應輪崗,便民審判實行了案
件的繁簡分流,長期從事簡單案件的審理的審判人員,不利于其業務素質的深化和提高,也不利于法院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發展,因而審判人員應不斷輪崗,長期審理簡單案件的審判人員輪到審理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庭,這樣才有利于鑄造精英法官,有利于法院審判人員的平衡發展,有利于法院樹立公正形象。
5、 “便民審判”應注重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為孤寡
老人、殘疾人、婦女兒童弱勢群體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可上門開庭審理案件,即時為其解決糾紛。
6、 以調解結案作為“便民審判”的主線,進一步認
識到調解的重要性,抓出調解特色。可以利用社區主任、婦女主任、鄉村干部、親朋好友的力量進行調解。在高效結案的同時,達到最佳社會效果。便民審判還應加強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到社區、鄉鎮設立“便民調解室”,使群眾切實感受到便民法庭、法官服務在身邊。為群眾訴訟,排憂解難打開了“方便之門”。
加大便民審判的適用,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確適用法律手段,便民、利民,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重要措施,也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手段。
何明蓮 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