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萬泉 ]——(2003-8-27) / 已閱8552次
丈夫術后性無能 妻告醫院應否賠
林萬泉 蘭平
基本案情
牛某于2002年11月21日,因陰莖包皮過長到被告醫院進行門診治療。該院門診醫生檢查后,對牛某進行了陰莖中段的包皮切除手術。手術后,牛某于當日回家發現陰莖水腫,且疼痛難忍。十余天后,牛某的陰莖異常勃起,疼痛加劇,手術處水腫、變形,以致陽萎。牛某多次前往被告醫院診治無好轉,并經法醫鑒定,牛某所患陽萎,系被告醫院對其作包皮切除手術失誤所致,構成八級傷殘。牛某于2003年5月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傷殘費用的同時,要求賠償其陰莖膨脹假體手術、材料費四萬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八萬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牛某之妻范某認為,被告醫院的錯誤手術行為,致使其夫牛某喪失性功能,同時也影響自己的性生活,侵犯了自己的性權利。因此,范某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醫院賠償精神損失三萬元。法院受理以后,就該兩案進行了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就前案牛某向醫院索賠,沒有異義。但對范某起訴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損失的主張,是否予以支持,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范某的訴訟主張應予支持。其理由是,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是男女兩性以感情為基礎,而依法登記的一對男女的結合體。在夫妻感情的表達方式中,性愛是夫妻情感的升化,是夫妻情愛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本案中,被告醫院因手術失誤致使原告范某之夫牛某的性功能喪失,也就是被告醫院對牛某身體健康實施了侵權行為,該侵權行為直接侵害牛某性愛的權利。相應的,夫妻之間的性愛不是單方行為,而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性權利的實現。因此,被告醫院的手術失誤,在侵害牛某性功能的同時,也侵害了牛某之妻范某的性權利的實現。既然被告醫院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而原告范某又是該侵權行為實施以后的受害者,被告醫院的侵權行為與原告范某性權利受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范某作為受害者有權向被告醫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至于賠償的具體數額,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所以,原告范某的主張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范某的主張不能支持。其理由是,我國法律適用實施的是成文法,作為本案被告醫院與牛某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是十分明確的,從法律關系上講,仍然是一種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等費用。”作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后果,并不包括間接損害。作為前案中牛某的性功能所受醫院侵權行為的損害,當然也是對本案范某性權利的一種損害。那么,作為被告醫院對牛某喪失性功能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陰莖膨脹假體的賠償,除了對牛某性權利受損害的一種補償外,同時也是對本案原告范某性權利受損害的一種補償。因為牛某與范某二人的性權利是夫妻二人性愛的一個整體,不是一個單獨的獨立體,只有金范二人依法成為夫妻,其相互間的性權利才能受法律保護,否則,法律是不能保護的。所以,被告醫院對牛某的性權利受損所作的賠償,不能理解為是對牛某個人的賠償,而是對牛某與范某夫妻二人的性權利受損害的賠償。相應地,也就是對本案原告范某的性權利受損也作了補償。按照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民事賠償只是一種救濟性的補償,不可能是全額、等同的賠償。本案中,范某的丈夫牛某的性權利受侵犯得到了相應的賠償,也就是得到一種民事損害賠償的救濟,同時也是對牛某的妻子范某的一種補償救濟。既然是救濟,當然不可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但這也是我國目前法律明文規定的一種最大限度的救濟,別無選擇。如果在司法實踐中,象這樣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對另一方都需要賠償的話,那么象殺人、傷害等涉及人身傷亡或傷殘的案件舉不勝舉,是否都應該予以賠償呢?如果另一方獲得賠償以后又離婚或改嫁,那么賠償的意義又何在呢?侵害方豈不是賠償了一個毫不相關的人嗎?由此,對于侵害方來講顯然不公平,有失我國法律公平原則的根基。所以,綜合司法原理及司法實務,同時也結合本案而言,原告范某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主張,不能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