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邃 ]——(2003-8-27) / 已閱33347次
定: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7、《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 第370號,2002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二)查封權或封存權。
這是行政執法機關對相對人的財物予以查實、封存,以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加以處理的行政強制措施。前面提到的《云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云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都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實施查封權。
(三)登記保存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
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以上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扣留權和查封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相對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第一、必須依法定程序實施,第二、必須要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相對人違法事實的存在,執法人員萬萬不可憑個人的主觀想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事后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用于行政強制執行中以實現已生效的行政行為。
(一)相對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將扣留、查封的物品變價抵繳罰款。《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作了規定。
(二)相對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收購商品,《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三)相對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
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作了規定。
(四)收繳并銷毀相關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號)第八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前條規定予以處罰外,對侵權物品可作如下處理:(一)收繳并銷毀或者責令并監督侵權人銷毀尚未使用的侵權的包裝和裝潢;(二)責令并監督侵權人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三)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印制侵權的商品包裝和裝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依法行使,這樣,在具體的行政執法中,才能樹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權威!
2003年7月27日
姓名:李元邃 單位:云南省思茅市工商局城南分局
郵編:665000 地址:云南省思茅市月光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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