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1-11-13) / 已閱6713次
期貨公司狀告證監會第一案
弘信期貨接到證監會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此前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撤銷弘信期貨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所有分支機構。在弘信期貨被要求整改之后另有其他各方圍繞弘信期貨的股權、重組權繼續展開爭奪,弘信期貨卻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禍起資本金短缺
青島弘信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信期貨”)董事長隋志先帶領著一干人馬忙碌了一個多月,他只想讓自己的企業度過這個寒冷的冬天。弘信期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證監會撤銷對弘信期貨的相關處罰,恢復公司的期貨經營資格。
弘信期貨的危機從2008年年底開始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披露:2008年12月弘信期貨股東青島黃海輪胎廠占用公司自有資金630萬元,導致弘信期貨凈資本總額減少至1450萬元;2009年1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申請人自有資金660萬元,致使公司凈資本進一步下降。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2009年2月20日青島證監局發出通知,要求弘信期貨即日起暫停開新戶,2月26日起暫停客戶開新倉。同時弘信期貨必須于3月31日之前補足凈資本。否則“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部將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采取更嚴厲的措施。”“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出現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相關監管措施。其中提到“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但3月31日期限到達弘信期貨仍未補足凈資本。此時,雖然已有業內人士為弘信期貨的未來擔心,但作為惟一一家總部在青島的期貨公司,很少有人會料及其將被撤銷全部期貨業務許可。人們更關注的是弘信期貨將被誰重組?
4月1日青島證監局下發通知將弘信期貨休眠客戶資金和相關材料移至中證期貨青島營業部。弘信期貨方面則在4月30日向證監會發出函件,請求證監會對整改期限予以寬限。至6月4日形勢突然變得緊迫起來。當日證監會對弘信期貨下發了“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擬撤銷你公司的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你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隨后緊急遞交了申辯意見。證監會依然在7月9日作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決定撤銷弘信期貨全部業務許可并關閉其所有分支機構。
弘信期貨于9月2日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再次要求證監會撤銷相關決定。而證監會進行行政復議審查后,依然維持上述決定。弘信期貨已經毫無退路。若要起死回生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撤銷牌照一了百了
行政訴訟起訴書已經遞交20余天但弘信期貨尚未收到立案回復,弘信期貨監事高立忠再次來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咨詢立案進展,法院的回復是“尚在審理”。高立忠22日還給法院帶來了一份中國法學會部分專家的論證意見書。隋志先介紹為了吃準相關法律精神,公司邀請了中國法學會相關專家在1月9日進行了專題論證,形成了專家論證意見書。參與此次專題論證的都是法律界知名人士包括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守文,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王海英等。這份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證監會對弘信期貨的處罰,“程序不合法,缺乏法定事由,應當依法撤銷”,并給出3條理由:第一,程序不合法,缺少聽證程序。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涉及行政處罰內容,證監會沒有告知弘信期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且在弘信期貨要求聽證的情況下,沒有組織聽證。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第二,有證據表明,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弘信期貨曾主動要求補足資本金,但遭青島證監局阻止。因此凈資本額在整改期限屆滿未達法定要求,不應成為處罰的法定事由。第三,弘信期貨的正常經營未受影響。依據上述“第59條”經過整改資本金仍未滿足法定數額,并致期貨公司的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才可“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弘信期貨的經營并未受到凈資本金不足的影響,在青島證監局去年2月20日發出暫停開新戶的通知之前,弘信期貨經營良好。2009年前兩個月,弘信期貨完成交易量占青島全部期貨經紀機構同期交易量的20%位居行業前列。對于如何看待上述“專家論證意見書”的觀點,經濟導報記者22日致電證監會,其法律辦一人士表示:“此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序,現在不便對相關問題發表意見。法院立案之后證監會將積極應訴,并會在法庭上闡述自己的立場。”青島證監局期貨處處長王勤強在聽到導報記者要采訪弘信期貨一案時反問:“你們關心這個事兒干嗎?我們在全力備戰股指期貨,對這個事沒什么好說的。”導報記者剛剛問及“青島證監局是否阻止弘信期貨補足凈資本金”時,他已匆匆掛掉電話。隋志先多次叨嘮自己中了圈套,弘信期貨在向法院遞交的行政訴訟起訴狀中提及,造成凈資本低于1500萬元的原因,是由于青島保稅區森泰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泰達”)進行惡意訴訟,造成弘信期貨陷于被法院查封的怪圈,資金無法及時到位。隋志先稱弘信期貨在2008年6月獲得金融期貨資格之后,預期價值加大,成為眾多人眼中的獵物。
詭秘進行摘果行動
隋志先提供的資料顯示2008年11月24日,包括黃海輪胎廠在內的弘信期貨多個關聯方與森泰達簽訂了擔保協議書,作為森泰達在中國銀行為黃海輪胎廠提供1.4億元擔保的反擔保保證。就在這份協議簽署的第二天,森泰達即向青島市市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顯示森泰達已經為黃海輪胎廠償還借款4000萬元,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同一日市南區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黃海輪胎廠等企業銀行存款4000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財產。青島黃海輪胎廠資金鏈由此斷裂,這也為其日后占用弘信期貨自有資金埋下了隱患。但森泰達一直無法證明已為黃海輪胎廠償還了4000萬元,并于2009年5月11日撤訴,而當時弘信期貨的整改期限已過。隋志先看來森泰達不是惟一的爭奪者。在弘信期貨被要求整改之后,另有其他各方圍繞弘信期貨的股權、重組權繼續展開爭奪,弘信期貨卻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依法行政罪該掐死?
我們為了弘信期貨的發展不遺余力地支持它,但它違規后,我們規勸它必須改正,當它沒有能力改正的時候,我們只好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把它關掉。”青島證監局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他強調證監局是“依法行政”。但弘信期貨董事長隋志先說他們冤枉,違規是事實,但"罪"不至于被關閉。他奔走各地,游說四方,力圖改變目前的結局。青島證監局對弘信期貨公司下達了《關于對弘信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限制業務的通知》,要求弘信期貨3月31日前使凈資本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實行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求其自通知下發之日起暫停開新戶,并于2月26日起暫停開新倉。但直到3月31日,弘信期貨都未能將資本金補齊,青島證監局在4月27日發布公告,要求其停業整頓,并將休眠客戶的資金和相關資料轉移至中證期貨有限公司青島營業部管理。”但隋志先辯解說這不是弘信期貨的錯,他想改錯,但他無法補齊資本金。從2009年2月開始弘信期貨原客戶開始接到證監局的電話或短信希望他們從弘信期貨撤資。從4月27日弘信期貨停業整頓,不到三個月后證監會下發《關于對弘信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采取撤銷經紀業務許可并關閉所有分支機構措施的決定》。依據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及五十九條第四款“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但弘信期貨監事暨青島大業集團財務總監高立忠說,他們不是無法經營而是有人“濫用職權干預了經營”。2月份弘信期貨完成成交量為18萬手3月急劇萎縮至1504手。隋志先說他們本來經營一直很正常,3月份經營出現急劇萎縮是被人為制造出來的”。
法庭交量懸殊已定
6日下午青島弘信期貨起訴中國證監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證監會的決定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監管”、弘信的違規是否嚴重影響其經營、青島證監局是否阻撓弘信期貨補足資本金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對于證監會作出的決定,弘信首先對其程序做出質疑,認為缺少聽證程序,這成為此案的第一個焦點。“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但證監會并沒有告知弘信聽證的權利,而且在弘信通過口頭和書面形式提出聽證要求后,證監會也沒有進行聽證。”弘信監事高立忠在法庭上陳述道。證監會認為“證監會的決定是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所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因此不需要聽證程序。”證監會辯護人還稱“我們對弘信下發的是《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決定書采取的措施是‘撤銷’其期貨業務許可并關閉分支機構,不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吊銷’。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也有‘吊銷’業務許可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在第七十條和七十一條:期貨公司違規嚴重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證監會的決定依據的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弘信在起訴狀中表示在青島證監局暫停弘信期貨開立新戶之前,公司的經營數據在青島市期貨行業名列前茅,因此不存在“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弘信在2009年3月之后的經營狀況迅速惡化,到4月已經基本沒有業務。對此高立忠表示“青島證監局在2月20日下發責令弘信限期整改的通知,決定從2月26日起暫停弘信開新戶,暫停客戶開新倉,并不斷與客戶聯系,要求其移倉其他公司,這才造成弘信業績大降。”對此證監會提出期貨公司凈資本標準是期貨監管法規對期貨公司持續正常經營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凈資本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有權力也有責任暫停其開新戶、開新倉。而且除了凈資本補足之外,弘信主要自有資金賬戶被法院凍結,其在上海、大連、鄭州3個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準備金共計600萬元,也在2009年4月被凍結,已難以持續開展正常經營活動。青島證監局阻撓補足資本金給出現凈資本不足狀況的。截至當月31日公司凈資本1450.69萬元,少于證監會規定的1500萬元底線。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資金661萬元,凈資本進一步減少。2009年2月青島證監局對其下發整改通知,要求其在3月31日之前整改完畢。弘信提出公司董事長隋志先找到青島證監局分管期貨業務的副局長殷建華要求按照要求補足資本金,但被后者拒絕。對于上述指控弘信向法院提供了4份錄音。 證監會并不認同上述錄音,且提出錄音是偷錄的,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中級法院判決維持證監會的決定,期貨公司的奪牌照案件目前正進入再審程序中。
法律知識點:
撤銷、吊銷、注銷的區別:
《行政許可法》第十九條有撤銷許可證的條款,第七十條有注銷許可證的條款,而在其他法律、法規上又有吊銷許可證的條款。那么,撤銷、吊銷、注銷這三個法律術語之間有何區別和聯系呢?
撤銷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有三種情況由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第一種情況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修改或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對被許可人作出適當的補償。第二種情況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這種情況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被許可人可以依據《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第三種情況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對這種情況,一經查實,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即撤銷被許可人的行政許可。
吊銷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這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被許可人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賄賂的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或者觸犯了其他法律、法規,情節特別嚴重的。
注銷行政許可分兩種情況:一是被許可人自愿向行政機關申請注銷,行政機關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依法予以注銷。另一種是由于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被許可人沒有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注銷:一是行政許可的證照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是行政許可的前置許可、條件被依法撤銷、撤回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撤銷、吊銷、注銷行政許可,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從邏輯外延看,撤銷包含了吊銷。撤銷是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出現變化,或者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許可;也可以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采取嚴厲的行政處罰,強行中止行政許可。而吊銷則專指行政處罰,是撤銷的后一種情況。注銷是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不屬于行政處罰,除被許可人自己申請注銷外,也可能是被許可人自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客觀外界的原因,保留這種行政許可已經失去意義,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注銷。在具體行政執法中我們不能把撤銷、吊銷、注銷這三個法律術語相互混淆,尤其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和對外宣傳上切不可張冠李戴。吊銷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注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同時,也具有程序性質。吊銷有三種情況:一是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二是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吊銷駕駛證,且終身禁駕;三是駕駛人因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而被扣留駕駛證,超過十五日未去接受處理,且無正當理由逾期的,則吊銷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如果 想重新申領,必須滿兩年之后申領。駕駛人如果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證的,則依法收回駕駛證,并撤銷其駕駛資格;駕駛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后,如果想重新申領,必須滿三年之后。注銷則是在出現了駕駛人死亡、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駕駛員主動提出注銷申請,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等情況時方予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