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立民 ]——(2000-10-11) / 已閱31336次
唐律內容疏而不漏的質疑
2000年10月11日 13:23 王立民
[內容提要]傳統的觀點認為,唐律的內容是疏而不漏。筆者則認為唐律的內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傳統的觀點值得商榷。唐律用多種途徑加密了自己的法網,主要是:違反了唐令、格、式的行為,要依唐律受到處罰;觸犯了唐代禮、理而律條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也要按唐律受到懲罰;用比附的手段,使一些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同樣受到唐律的制裁等等。唐律內容密而不漏的實際情況與唐律本身的思想、唐朝統治階段成員的法律思想相吻合。《舊唐書·刑法志》所記載的貞觀律在武德律的基礎上“凡削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不意味著就使唐律的內容由密變疏。
[作者簡介]王立民,1950年生,博士,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已出版獨著《唐律新探》和《古代東方法研究》,發表論文多篇,主要從事法律史與法文化的教學與研究。
有種傳統的觀點認為,唐律的內容是疏而不漏。即是說,唐律只有五百條(或五百零二條),內容不多,但法網卻無疏漏,各種犯罪都無法逃脫它的制裁。筆者則認為,唐律的內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傳統的觀點值得商榷。
一
唐律不僅要制裁違犯唐律的行為,而且還要制裁違反唐令、格、式等其它形式的行為,其范圍大大超過了唐律本身五百條的范圍。
《新唐書·刑法志》曾對唐律的這類制裁范圍作過較為精辟的闡述。它說:“唐之刑書有四:律、令、格、式……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事實也是如此。現有資料可以證明,違反了唐令、格、式并受到唐律處罰的行為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違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另一大類是違反了唐令、格、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這兩大類行為在數量上都很多。
這里先舉例說明違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當然,唐律明文規定了對這類行為的定罪和量刑。
違反唐令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唐令規定:“諸應收授之田,每年(收授)起十月一日里正預校勘造簿,歷十一月,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內畢。”①唐律中有直接條款懲處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唐律疏議·戶婚》“里正授田課農桑違法”條規定:“諸里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違反唐格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唐格規定:“諸司有大事及軍機,須仗下面奏者聽余常務,須奏者,并宜進狀”。②違反了唐格的這一規定也可在唐律中找到相應的條款,并制裁這類應奏不奏、應言上而不言上等的行為。《唐律疏議·職制》“事應奏不奏”條規定:“諸事應奏而不奏,不應奏而奏者,杖八十。應言上而不言上,不應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應行下而不行下及不應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違反唐式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唐式規定:“涇、渭白渠及諸大渠用水溉灌之處,皆安斗門,并須累石及安木傍壁,仰使牢固。”③違了唐式的這一規定以致失修的,也可在唐律中找到相應的直接條款,并根據不同情況懲罰這種行為。《唐律疏議·雜律》“失時不修隄防”條規定:“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以故殺傷人者,減半殺傷三等。”
在這里要提及的是,有少數唐格本身有制裁部分的內容,這些唐格便是例外,不需經唐律便可定罪量刑。唐神龍年間(公元705——707年)發布的散頒刑部格中就有這樣的唐格條款。如“流外行署、州縣雜任,于監主犯贓一匹以上,先決杖六十;滿五匹以上,先決一百,并配入軍。”“盜及煞官駞馬一匹以上者,先決杖一百,配流嶺南,不得官當、贖。”④都是這樣。其他的大多數唐格的條款和唐令、式的條款都無制裁部分的內容,其制裁部分的內容就在唐律的規定中,這亦成為違反唐令、格、式必須依照唐律來處罰的重要原因之一。
違反了唐令、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應條款的行為更多,但這類行為同樣要受到處罰。對此,唐律有專門的規定。《唐律疏議·雜律》“違令”條規定:“諸違令者,笞五十;別式,減一等。”此條“疏議”還特別對此條中的“違令”作了如下的解釋:“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違式也是如此。也就是說,除了能在唐律中找到相應的違反唐令、格、式的條款外,其他違反唐令、式的行為全都以“笞五十”或“減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條“疏議”還舉例作了說明:“‘行路,賤避貴,去避來’之類,此是‘令有禁制,律無罪名’,違者,得笞五十。”“‘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類,違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別式減一等’。”不僅如此,唐律中也另有一些以違反唐令,式名又處罰的行為。《唐律疏議·擅興》“私有禁兵器”條“疏議”說:“依軍防令:‘攔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令’,笞五十。”《唐律疏議·擅興》“乏軍興”條“疏議”又說:“其折沖府校閱,在式有文,不到者,各準‘違式’之罪。”即要被笞四十。
可見,違反了唐令、格、式的任何行為都要分別情況,按照唐律的規定受到制裁,無一可以例外。這就是說,唐律不僅要追究違反唐律者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追究違犯唐令、格、式者的法律責任。
在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唐代令、格、式的內容要比唐律的內容多得多。唐律只有十二篇(章),五百條。《唐六典·刑部》載:“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計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而大凡五百條焉。”可是,唐令、格、式的總和要大大超過十二篇、五百條。
唐令有二十七篇,一千五百四十六條。《唐六典·刑部》說:“凡令二十有七。一曰官品,二曰三師、三公、臺省職員,三曰寺、監職員,四曰衛府職員,五曰東宮、王府職員,六曰州、縣、鎮、戍、獄、瀆、關、律職員,七曰內,外命婦職員,八曰祠,九曰戶,十曰選舉,十一曰考課,十二曰宮衛,十三曰軍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儀制,十六曰鹵簿,十七曰公式,十八曰田,十九曰賦役,二十曰倉庫,二十一曰廄牧,二十二曰關節,二十三曰送疾,二十四曰獄官,二十五曰營繕,二十六曰喪葬,二十七曰雜令。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條焉。”⑤
唐格也有二十四篇,其卷數則各朝不盡相同。《唐六典·刑部》載:“《貞觀格》十八卷,房玄齡等刪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長孫無忌等刪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刪定,唯改易官號、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永徽留司格后本》,劉仁軌等刪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二卷,裴居道刪定。《太極格》十卷,岑羲等刪定。《開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刪定。皆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為篇名。”
唐式則有三十三篇,其卷數也因朝而定,多者二十卷,少則十四卷。《唐六典·刑部》言:“凡式三十有三篇。”“《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龍、開元式并二十卷,其刪定與定格、令人同也。”
唐令、格、式的總計篇目數、卷數和條數都要大大超過唐律,數量很多。違反了它們又都要依唐律來定罪科刑,唐律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違反唐令、格、式的行為。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唐律的法網不是疏而是密。
二
唐律不僅要制裁違犯唐律、令、格、式的行為,而且還要制裁那些只是違反禮、理而不違律的行為,其范圍又大大超出了唐律的范疇。
關于制裁違禮不違律的行為。唐代亦有其禮,而且也匯編成冊,數量還不少。現存的《大唐開元禮》⑥共有一百五十卷,其基本結構與《儀禮》相似,分為序例和吉禮、賓禮、軍禮、嘉禮、兇禮等部分。其中,序例三卷,吉禮七十五卷,賓禮兩卷,軍禮十卷,嘉禮四十卷,兇禮二十卷。唐代的禮雖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已不屬法律規范,一般違禮不違律的行為不應在唐律的打擊之列。然而,禮畢竟是儒家思想的集中體現,儒家思想又是唐代國家的指導思想。為了維護禮的尊嚴,唐律還是破例懲治了一些只違禮不違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十歲以下兒童毆打父母的違禮行為。也就是說,十歲以下兒童毆打父母的行為只違禮不違律,但仍在唐律的制裁之列。《唐律疏議·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條明確規定,十歲以下兒童犯有偷竊和傷人的,可用贖的方法進行處理,即“盜及傷人者,亦收贖”。根據這一規定,這類兒童如果“毆已父母不傷”的,不在唐律的制裁范圍之中。可是,唐律卻沒有放過這種行為,還是把它列在打擊之列,此條“疏議”對此專門作了如下的解釋:“其毆父母,雖小及疾可矜,敢毆者乃為‘惡逆’。”“于律雖得勿論,準禮仍為不孝。”此條“疏議”講得很清楚,這類兒童被罰的原因不是違律而是違禮,因為毆打父母是一種違禮的“惡逆”行為。至于對這種的處罰,考慮到社會影響,用了“上請”,由皇帝最后定奪。
第二種情況是在期親的喪期內自己作樂或派人作樂的違禮行為。就是說,在期親的喪期內自己作樂或派人作樂也是一種違禮不違律的行為,而且同樣也在唐律的制裁范圍之中。《唐律疏議·職制》“匿父母及夫等喪”條對子女、妻子知道自己的父母、丈夫死后不舉哀的行為及其處罰方式都作了明文規定:“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但是,卻沒有對“居期喪作樂及遣人作”的行為作出規定。然而,唐律還是要制裁這一行為,此條“疏議”還專門依禮作了解釋,說:“禮云:‘大功將至,辟琴瑟。’鄭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至,不絕樂。’喪服云:‘古者有死于宮中者,即三月為之不舉樂。’況乎身服期功,心忘寧戚,或遣人作樂,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須加懲誡,律雖無文,不合無罪”。接著,便對具體的量刑幅度作了規定。“期喪從重,杖八十;大功以下從輕,笞四十。緦麻、卑幼,不可重于‘釋服’之罪。”可見,“居期喪作樂及遣人作”的違禮不違律行為還是受到了懲罰,只是用刑稍輕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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