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安市人民法院宮曉輝 ]——(2012-10-12) / 已閱10228次
淺談關于對危險物品的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宮曉輝
隨著生產力和生產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對危險物品從產生到消失均實行嚴格控制。特別是對于作為人民生命財產保衛者的公安機關來說,危險物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在此,筆者不揣冒昧,欲就這些方面的知識來談談我個人的看法以及告訴大家一些基本常識。
一、危險物品的定義
危險物品是對具有殺傷、燃燒、爆炸、腐蝕、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學特性,容易造成財物損毀、人員傷亡等社會危害的物品的通稱。
危險物品的分類危險品的分類如下:
1、爆炸品,這類物質具有猛烈的爆炸性。當受到高熱摩擦,撞擊,震動等外來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觸的物質接觸,就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高熱,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質如貯存量大,爆炸時威力更大。這類物質有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銨,疊氮化物,雷酸鹽,乙炔銀及其它超過三個硝基的有機化合物等。
2、氧化劑,氧化劑具有強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質遇酸、堿、受潮、強熱或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等性質有抵觸的物質混存能發生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對這類物質可以分為:①一級無機氧化劑;性質不穩定,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如堿金屬和堿土金屬的氯酸鹽、硝酸鹽、過氧化物、高氯酸及其鹽、高錳酸鹽等。②一級有機氧化劑;既具有強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過氧化二苯甲酰。③二級無機氧化劑;性質較一級氧化劑穩定。如重鉻酸鹽,亞硝酸鹽等。④二級有機氧化劑;如過乙酸。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氣體壓縮后貯于耐壓鋼瓶內,使都具有危險性。鋼瓶如果在太陽下曝曬或受熱,當瓶內壓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壓限度時,即能引起爆炸。鋼瓶內氣體按性質分為四類:劇毒氣體;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氣體;如乙炔、氫氣等。助燃氣體;如氧等。不燃氣體;如氮、氬、氦等。
4、自燃物品,此類物質暴露在空氣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產生熱量,使其溫度升高到自燃點即能發生燃燒。如白磷等。
5、遇水燃燒物品,此類物質遇水或在潮濕空氣中能迅速分解,產生高熱,并放出易燃易爆氣體,引起燃燒爆炸。如金屬鉀,鈉,電石等。
6、易燃液體,這類液體極易揮發成氣體,遇明火即燃燒。可燃液體以閃點作為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根據,閃點越低,危險性越大。閃點在45℃以下的稱為易燃液體,45℃以上的稱為可燃液體(可燃液體不納入危險品管理)。易燃液體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兩極:①一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② 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體,此類物品著火點低,如受熱,遇火星,受撞擊,摩擦或氧化劑作用等能引起急劇的燃燒或爆炸,同時放出大量毒害氣體。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纖維素等。
8、毒害品,這類物品具有強烈的毒害性,少量進入人體或接觸皮膚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為劇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實驗半數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稱為劇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鈉、一氧化鉛、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蝕物品,這類物品具有強腐蝕性,與其它物質如木材、鐵等接觸使其因受腐蝕作用引起破壞,與人體接觸引起化學燒傷。有的腐蝕物品有雙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蝕性還有毒性和燃燒性。腐蝕物品有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類物品具有反射性。人體受到過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塵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釷及放射性礦物獨居石等。
二、危險品的安全貯存要求:
1.危險品貯藏室應干燥、朝北、通風良好。門窗應堅固,門應朝外開。并應設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體貯藏室溫度一般不許超過28℃,爆炸品貯溫不許超過30℃。
2.危險品應分類隔離貯存,量較大的應隔開房間,量小的也應設立鐵板柜和水泥柜以分開貯存。對腐蝕性物品應選用耐腐蝕性材料作架子。對爆炸性物品可將瓶子存于鋪干燥黃砂的柜中。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及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應分開存放,絕不能混存。
3.照明設備應采用隔離、封閉、防爆型。室內嚴禁煙火。
4.經常檢查危險品貯藏情況,及消除事故隱患。
5.實驗室及庫房中應準備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員必須具備防火滅火知識。
三、危險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
由于我國的危險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雖然在危險物品管理中進行源頭減量、推行清潔生產工藝和環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員不足、經費有限、缺乏危險物品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加之一些地區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素質偏低,致使全國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基礎十分薄弱。危險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申報統計工作薄弱。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放危險物品的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但是,全國參加申報登記的單位遠小于危險物品存放源的單位數量。1999年云南省固體廢物統計資料中,德宏、麗江、迪慶、臨滄等地州就完全沒有危險物品存放量的統計數字,一些地區基層管理人員對危險物品的界定和鑒別存在很大偏差,把有些不是危險物品的礦冶類物質全部作為危險廢物統計,致使云南省危險物品統計資料誤差較大,影響了政府決策。
2.處理處置不合理。由于對危險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加之資金、管理、設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轉移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外,全國危險物品的處理處置極不合理。某些醫院特種垃圾全部采用綜合利用方式處置,存在極大的傳染隱患;醫藥廢物、多氯聯苯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礦物油、含砷、汞、酚、鉻、鉛、鋅、銅、鎘廢物等危險廢物,有相當一部分未經處置堆存或排放,給周圍生態環境帶來影響,給人民生活帶來隱患;已處理處置的危險廢物,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按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規范進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許多可能帶來嚴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報的危險廢物有待處理處置,其中包括造紙及紙制品業的廢物。
四、加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1.是建立監管、聯動、協作機制。明確由鎮派出所、綜治辦、企業辦的監管職責,落實由鎮綜治辦負責道路運輸監管責任;鎮派出所負責日常監管的責任;鎮企業辦負責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的監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確、齊抓共管。
2.是組織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培訓從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管理等方面進行耐心細致的講解,有效增強了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
3.是建立嚴格的登記備案制度。對全鎮危險物品從購買、儲存、使用直到廢棄的全過程都進行登記備案,確保全鎮危險物品備案資料底數清、情況明。四是對全鎮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的硬件設施進行網式檢查,對基礎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過整改,全鎮所有危險物品從事單位的硬件設施全部達標。
4.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5.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6.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
7.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
8.液體危險品無聊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并按要求啟閉閥門,并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無聊要及時處理,清理干凈,不得留有殘液。
9.危險品倉庫、貨場,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
10.危險物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等情況,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11.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信號,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12.儲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庫房、貨場區的附近,不準進行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必須經批準,采取安全措施,派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足夠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后,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3.庫區、場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務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14.裝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倒置和摩擦,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15.進入庫區、場區的汽車、拖拉機必須帶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16.庫房、貨場區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17.庫房、貨場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18.二種性質相互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時裝運和同庫存放。
19.易燃、易爆液化氣體(液氨等),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凈,要留有余壓,防止物料竄入。
20.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21.在危險品倉庫、貨場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22.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必須即使清除干凈。
23.危險物品裝卸前,應檢查倉庫、貨區、車體應干燥,車內不得留有殘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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