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曉峰 ]——(2003-9-3) / 已閱12612次
試論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的可罰性
熊曉峰
內(nèi)容提要 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不受刑事追訴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但實踐中時有以勞動教養(yǎng)等其它名目處以處罰的情況。本文對此種情況下不能處以勞動教養(yǎng)作了探討,并就如何對此種情況下的被害人進行救濟及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理作了討論,以期對實踐中處理此種問題提供一種思路。
關鍵詞 刑事犯罪 追訴時效 處理 被害人 救濟
某地一起敲詐勒索案,公安部門在檢察院明確了已過追訴時效的情況下,以不放縱罪犯為理由,自行審批勞動教養(yǎng)。在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刑法不予處罰的情況下,能不能處以勞動教養(yǎng),如不能勞動教養(yǎng),該種行為還能不能處罰,如果能處罰,應通過何種途徑、由那個部門處以何種處罰?對于這些問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理論界也未見討論過,本文試圖對此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不能處以勞動教養(yǎng),F(xiàn)行的勞動教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中確實沒有勞動教養(yǎng)時效的規(guī)定,但是勞動教養(yǎng)一直沒有立法,現(xiàn)有的行政規(guī)章是在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情況下制定的,比較陳舊,具有極大的局限性,在當時的條件下沒有設定時效不等于我們現(xiàn)在不要考慮時效,對于這一問題我們不應機械地拘泥于規(guī)定本身,而應結合現(xiàn)在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綜合地來看待這個問題。
勞動教養(yǎng)是介于刑罰與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其上的刑法有時效規(guī)定,在其下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nèi)公安機關沒有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也都有時效的規(guī)定,勞動教養(yǎng)也不應例外。
有人舉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最高法院是贊同這一觀點的,所舉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于1990年針對公安部法制司的復函,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復函>>,稱對被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員,凡符合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yǎng)規(guī)定的,可以決定勞動教養(yǎng)。應注意到,該處所稱的是被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員,所謂免予起訴是舊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指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且不論新刑事訴訟法已沒有此規(guī)定,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是否屬于這一類呢?有關法律對于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的處理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舊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舊刑事訴訟法是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而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為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幾種處理方法采用的是并列式的排列方式,所針對的是案件的不同的處理階段,最終結果是一致的,最后一種方法是宣告無罪,應當認為其它幾種方法效力等同于宣告無罪,而且在刑事訴訟法中所表述的前提是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表述與前述最高法院復函的所稱的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有原則性的區(qū)別,不應把二者混為一談。
二、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的犯罪所得應予追繳。對刑法不追究,勞動教養(yǎng)也不應追究,那么,是否會放縱罪犯呢?刑法追訴期的確立是基于刑法的謙抑性(或稱經(jīng)濟性、節(jié)儉性),即以最小的支出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但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謙抑性應首先服從于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公正。公正作為刑法的首要價值,刑法中的一切問題都應當讓位于公正性。一般意義上,刑法中的公正更多地指對刑事犯罪被告人的公正處罰,罰當其罪,但在另一方面,公正處罰被告人的同時也是對刑事犯罪被害人的公正保護,在重視對被告人僉權益保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應該說我們還有其它途徑來處罰,現(xiàn)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
舊刑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檢察機關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經(jīng)濟犯罪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的批復>>(1990年)中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的貪污、賄賂等經(jīng)濟犯罪案件,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不予立案,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撤消案件,但應按照刑法第六十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已經(jīng)死亡的被告人貪污、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最高檢察院的這一批復是對刑法的具體適用,所針對的是檢察院自偵案件,明確了蘊含于刑法60條立法精神之中,但未具體表述的適用范圍,根據(jù)法律授權,最高檢察院也最高法院同樣擁有司法解釋權,該批復所涉及的刑法第60條處的位置是刑法的總則部分,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犯罪行為,而非某一特定類型的犯罪行為,我們不能因最高檢察院批復只指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而其他犯罪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一批復所涉及到的是被告人死亡的情況,我們在上面引用的新舊刑事訴訟法中已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等同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一批復完全可以適用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三、對被害人的救濟。被害人可以獲得經(jīng)濟賠償?shù)姆删葷侄,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所進行的訴訟!缎淌略V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缎谭ā返36條也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睂嵭懈綆袷略V訟制度,無論國家、集體還是公民個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權利遭到犯罪行為侵害并造成物質損失的,均可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由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時一并處理。該項制度對于有效保障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chǎn)不受侵犯,方便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簡化訴訟程序,節(jié)省訴訟投人,提高辦案效率,正確、及時處理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為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序,既具有獨立性又具有依附性。所謂獨立性是指其作為民事訴訟獨立于其所依附的刑事訴訟的一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涉及對犯罪追溯的問題,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是分開審理的。前者主要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是同一審判組織刑事審判工作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分。
所謂依附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即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如果選擇附帶民事訴訟,其訴權的行使必須以與之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為條件,即附帶民事訴訟依附于刑事訴訟而成立。即使經(jīng)濟損失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如果對犯罪行為沒有進行追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因追償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而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時效是指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進行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的有效期限。要解決的是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且是否享有勝訴權的問題。附帶民事沂訟時效既不是民事訴訟時效,也不等同于刑事追訴時效。因此,具有獨立性,但是就程序和條件而言,附帶民事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著實質上的區(qū)別,而與刑事追訴時效只在形式上有區(qū)別。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時效具有依附性,而不具有獨立的訴訟時效。
3、有權追究犯罪行為人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害人,可以有選擇地行使訴權,即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民事賠償。兩者訴訟時效計算是不同的。如果被害人選擇民事訴訟方式要求犯罪行為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當然只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計算訴訟時效。倘若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論是隨公訴案件提起還是隨自訴案件提起,其訴訟時效都應當依照刑事追訴時效計算、因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應當從屬于刑事訴訟,只要刑事追訴時效成立,就不能認為已經(jīng)超過附帶民事訴訟時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不會因此喪失勝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完畢之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雖然獨立的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之前、之中、之后,但基于刑事優(yōu)于民事原則,即便是被害人先于刑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會要求等待刑事案件結案之后才能進行審理,因而在實踐中被害人更多的是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中,如果被害人沒有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的情況下,為尊重被害人的自由選擇權,應視為被害人選擇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首先,前述附帶民事訴訟訴權成立的依附性和立案的依附性都表明只有依照刑法和刑 訴法追究犯罪時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只要能夠依照刑訴法追究犯罪,并且符合 要求民事賠償條件的,即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特別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更明確地指明了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刑事訴訟的依附性。因為公訴案 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追訴時效較長,但刑訴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表明了附帶民事訴訟時效對于刑事訴訟追訴時效的依附性。 第二,現(xiàn)行刑法、刑訴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時,審查的條件中也不涉及訴訟時效。所以,現(xiàn)行法律中不存在獨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 第三,前述實體處理的依附性表明,只要刑事訴訟成立,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之間因果關系明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被害人就不應當喪失勝訴權。而前述附帶民事訴訟立案的依附性表明,只有在刑事犯罪不應追訴時,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才不會被司法機關受理。在程序上,被害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被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依照民訴法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才是有意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恰恰說明了附帶民事訴訟時效的依附性,即“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刑事訴訟的某一階段提起。只要符合刑事案件立案后和一審判決宣告以前這個期限條件,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顯然是附帶民事訴訟時效對刑事訴訟依附性的表現(xiàn)。
在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的情況下首先我們應視為被害人選擇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這一前提之下,再來討論訴訟時效問題。除自訴案件以外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權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對追訴期的認定標準也由國家司法機關掌控,在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的情況下,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時效起算應從司法機關作出該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的認定開始起算,因為它首先是依附于刑事訴訟的。
4、精神損失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78條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未對精神損失作出賠償規(guī)定,但《民法通則》第120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表明我國民事法律承認并肯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暮戏ㄐ浴8綆袷略V訟其實質是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其法律的適用原則應當和民事法律規(guī)范相協(xié)調(diào)、配套,以體現(xiàn)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性和整體性。刑事訴訟中,許多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往往大大超出物質損失,特別是有些搶劫、強奸、侮辱誹謗案件的受害人。根據(jù)已有的立法精神,司法部門應當依法滿足他們的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在民法的許多單行民事法律規(guī)范如《婚姻法》的立法上,精神損害賠償也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和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僅能更有效地預防、制止和懲罰犯罪,還將使我國人格權的保護進一步得到強化,促進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人類素質。 當然,精神損害不像物質損失那樣可以度量,目前法律也尚未規(guī)定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實踐中,更詳細明確的賠償標準未出臺前,精神損害的賠償應按照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從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影響,以及侵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酌情作出調(diào)解和判決。除金錢外,還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使用賠禮道歉、公開檢討、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