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珺 ]——(2011-11-30) / 已閱18081次
論共同過失犯罪
摘要: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界存在著較大爭議。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這說明我們刑法承認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只是不按共同犯罪處罰。本文以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紛爭為背景,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闡述了共同過失犯罪成立的現實意義,并以此為基礎,論述了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成立范圍,為完善我國立法提供建議。
關鍵詞:共同過失犯罪 構成要件 過失教唆犯 過失幫助犯
我國現行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基于這一規定,我國刑法理論界形成了一種通行的觀點,即共同犯罪就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過失的同時犯,按照同時犯的處罰原則分別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刑法的排斥并不能否認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環境的變化,現實生活中共同犯罪的現象日益增加,這客觀上促使法學界更加審視對待這一問題,許多學者開始質疑“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這一通說,并提出應將共同過失犯罪作為共同犯罪來定罪量刑。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紛爭
關于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理論界與司法界存有頗多爭議,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學說。
(一)肯定說
該學說以行為共同說為理論基礎,認為共同犯罪是“共同實行行為”,是以行為的共同為限。故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觀上只要有實行自然行為的共同意思即可,不必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更無須具有共同故意的必要。因此,過失并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對于共同過失行為人來講,只要主觀上有實行自然行為之共同故意,且客觀上具有共同行為就足以構成共同犯罪。
(二)否定說
持否定說的學者以“犯罪共同說”為理論基礎,主張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一種犯罪,需要行為人有對構成要件行為、結果之認識以及對這種結果的希望或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犯罪共同說強調須有共同實行特定犯罪的意思,因而必須對構成要件的結果有認識、容忍等共同的故意。從這個角度來說,共同犯罪以故意犯罪為限且僅于故意范圍內成立。無故意的過失犯,即便對共同所為的自然行為有意思聯絡,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三)限制肯定說
該學說的學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能夠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僅僅是在特殊的場合才能夠成立過失犯的共犯,即行為人之間必須具有共同的注意義務。如日本學者大冢仁認為:“在進行適應犯罪論體系的考察時,就可以看出其(過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從實質上看必須存在著二人以上者共同進行了包含著發生屬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行為,而且在法律處理它時,可以課于各個共同行為人共同的防止結果的注意義務……只限于共同行為人具有共同注意義務并且存在共同的違反時,才能認為成立過失犯的共同正犯。”
筆者支持限制肯定說,即共同過失犯罪應當成立共同犯罪,但只限于在法律對各共同行為人規定有一定注意義務,而各行為人因為違反了這種義務造成嚴重損害結果時才成立過失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過失犯罪成立的依據
跟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可知,我國刑法已經認可了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只不過不將其作為共同犯罪處理。但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卻承認了交通肇事這種典型的過失犯罪可以構成共同犯罪。該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是我國現行司法解釋中首次出現的關于共同過失行為也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規定。這一規定與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明顯的存在著立法上的矛盾。因此,我國刑法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共同犯罪的范圍是完全有必要,也是有充分理由的。
(一)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是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生產力大大提高,社會分工也越來越復雜、精細,專業性、協作性強以及危險性高的工作也越來越多。故有必要保障這些危險行業在創造財富時盡可能的避免危險的出現,所以,對從業者的注意義務也要求更加嚴格。否則一旦出現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時,其產生的社會危害往往是巨大的。為了避免從業人員過失的出現,除有關行業制定內部規則外,還需制定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刑法規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社會危險的發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外法制史上,法律的規定與修改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進行的。以日本為例,其在二戰后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對共同過失犯罪作為共同犯罪的判例,且至今也不乏其例。而二戰以后正是日本經濟飛速發展時期,經濟科技的發展,促使了社會上各種專業性強、危險性高的工作的出現,進而也發生了很多由于共同過失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的現象。 目前我國也處在此種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因此也應該在立法上對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理予以正確規定,將其納入共同犯罪之范疇,從而有效地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
(二)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持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不承認共同過失犯罪屬于共同犯罪。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卻承認了交通肇事這種過失性犯罪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構成共同犯罪。這是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和解釋中第一次出現過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規定,它無疑為我國的刑事改革的發展樹立了一個先驅。
此外,在我國現有的審判實踐中也存在按共同犯罪的原則處理共同過失犯罪的情形。例如,重慶市九龍區人民法院以及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雷某與孔某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例:雷某與孔某兩人相約在一陽臺上,選中離陽臺8.5米左右處一個樹干上的廢瓷瓶為目標比賽槍法(共用一支JW-20型半自動步槍)。兩人輪流各射擊子彈3發,均未打中,但其中一發子彈穿過樹林,飛向離陽臺100余米附近,將行人龍某打死。雖然不能查明擊中被害人的子彈由誰所發,但重慶市九龍區人民法院以及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兩被告構成過失犯罪,分別判處4年有期徒刑。該案實際上是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則,即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來處理的。可見,雖然在刑法中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作為共同過失犯罪處理的情形。如果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那么該案的處罰就是擴大了處罰范圍而不正確的。因此,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為現實生活中的實踐提供理論支持。
(三)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客觀上避免處罰的不均衡
對于因數人的共同過失而出現的犯罪,在對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如果只按照一個過失去處理,那么可能會造成處罰的不均衡。例如,鍋爐工甲負有觀察和調整鍋爐溫度的義務,乙負有監督的義務,當甲錯誤的調整了鍋爐的溫度時,乙沒有對其進行監督,最終導致鍋爐爆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承認甲乙構成共同犯罪,那么只對甲苛處過失犯罪的刑罰,而對乙不進行處罰時,顯然是放縱了乙的過失行為;如果對兩個人分別以過失犯罪論處,那么沒有實行行為的乙為什么要與甲承擔相同的責任呢? 正因為這些矛盾的存在,需要我們承認共同過失犯罪,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各個責任人進行平衡的責任追究。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共同過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負有法律或業務上的共同注意義務,由于全體行為人的共同不注意,共同實施了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共同犯罪形態。
據上述定義,筆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應具備以下幾方面:
1. 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
共同過失犯罪的主體應與刑法所規定的共同犯罪的主體相同,即二人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單位也可以構成共同過失犯罪。當二個以上的單位各自違反不同的注意義務所實施的不同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同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就構成共同過失犯罪。此外,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之間也可構成共同過失犯罪。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此處的過失并非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預見或沒有認識,而特指具有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人,怠于履行或未履行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或監督義務,從而造成同一危害后果的發生。也就是說,共同過失犯罪的本質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共同過失犯罪中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如:撫養贍養義務、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等。二是職業、業務要求的應負有的注意義務,即根據職務和業務的性質、社會效益及其危險性,規定各種作為和不作為義務,要求從事該特定職務、業務的人遵守,以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如甲、乙系某海濱浴場的救護員,某日,甲、乙均在上班期間擅離崗位,未能履行救護職責,致使一游泳者在無人救護的情況下溺水身亡。本案中,甲、乙均系違背了職務、業務所要求的共同注意義務,構成共同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三是社會道德與習慣要求的注意義務。四是先行行為產生的共同注意義務。先行行為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遭受損害的危險境地時,行為人有義務采取積極的行動避免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由于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共同注意義務的情況,在實踐中并不鮮見。例如,農民夫妻張某、李某在自家屋后挖坑取土筑路,但未在坑上設置任何標志或保護性設施。某晚,甲不慎跌入坑中,頭觸尖石而死。本案中張某、李某即違反了由先行行為產生的注意義務,對甲之死負有共同過失責任。
3. 共同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過失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各自實施了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并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首先,行為人都違反了各自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或監督義務。其次,行為人都實施了過失行為,這里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再次,行為人的不同過失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共同過失犯罪具有過失犯罪的共性,即作為結果犯,其成立必須要求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只存在共同過失行為,而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不構成共同過失犯罪。最后,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應存在因果關系。在共同過失犯罪的場合,是行為人各自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就要求行為人各自的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間應都具有因果關系。從其表現上看,共同過失犯罪中,先出現的過失行為沒有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導致某種危險狀態的產生,當后出現的過失行為恰巧與之相結合時,這種危險狀態就會持續下去最終導致危害結果的產生。由此可知,共同過失犯罪中每一個過失行為都是危害結果的一個原因,屬于刑法上的多因一果,缺乏任意一者,危害結果就不會發生。
四.共同過失犯罪成立的范圍
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中,肯定共同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學者在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范圍上亦存在爭議,其爭議的焦點在于過失教唆犯和過失幫助犯是否成立共同過失犯罪。筆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只能限定于過失的共同實行犯,即過失的共同正犯的范圍內。對于過失教唆犯和過失幫助犯不能成立共同過失犯罪。
(一)過失的共同正犯
過失的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過失實行行為共同構成過失犯罪的情況。在二個以上的行為人都被賦予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場合,對于違反該客觀的注意義務的行為,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共同實施的意思,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行為,因此,認為過失的共同正犯可以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從樓頂將物體推下樓去,因疏忽而致路人丙被砸死,在此案中,甲乙二人高樓推物之行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且造成了路人的丙的死亡結果。則甲乙就屬于過失的共同實行犯,二人應當對丙的死亡承擔共同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二)過失教唆犯
過失教唆犯是指過失地使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人。由此可見,過失教唆犯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過失地使他人故意實施犯罪的行為人。二是過失地使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行為人。由于我們主要討論共同過失犯罪,所以這里我們只討論后者。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從語言學的角度講,教唆一詞顯然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的支配下所實施的一種行為,是有意地使他人去實施犯罪。其次,從教唆者方面而言,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實施犯罪,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故教唆只能由故意構成;就被教唆者來說,只有在他人的唆使下故意地去實施犯罪,才談得上被教唆。因此,過失教唆犯不能成立共同過失犯罪。
(三)過失幫助犯
過失幫助犯是指過失地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人。其也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過失地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過失地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同樣,這里我們只討論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亦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就幫助犯與教唆犯的基本區別而言,教唆犯引起他人犯意,幫助犯則是在他人產生犯意后對其實施犯罪予以幫助。但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存在產生犯意的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幫助過失犯的問題。此外,幫助犯的幫助行為是為實行犯的實行行為而存在的,故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必須以故意為基點,是一種故意行為,不存在過失幫助。
五.對我國刑法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刑法不承認共同犯罪包括共同過失犯罪,但在司法解釋中又規定了交通肇事罪這種過失性犯罪可成立共犯,此種立法上的矛盾是亟待解決的。在我國司法實踐活動中,共同過失犯罪是現實存在的,且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立法上,都有確立共同過失犯罪為共同犯罪之必要。此外,目前我國高速發展的社會現實也迫切需要刑法對因為行為人違反共同注意義務而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的行為予以制裁。為此,我國刑法應當根據司法實踐的發展及時的確立共同過失犯罪的地位,從立法層面上擴大共同犯罪的范圍,這從根本上體現了刑法防衛社會的功能,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有利于我國刑法實現在立法上與司法解釋相互統一,進一步完善我國有關共同犯罪的制度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對我國刑法第25條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作如下的修改:
第25條 共同犯罪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過失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兩人以共同故意參與犯罪。共同過失犯罪是指二個以上的行為人由于共同過失而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發生,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共同犯罪的,應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只是同時實施犯罪,并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