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1-12-4) / 已閱10007次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全國上下一片歡呼,條例最大的亮點莫過于取消“行政強拆”,新拆遷法取消了地方政府決定強制拆遷公民房屋的權力,公民房屋某種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更多的一些保護,至少政府失去了領導一句話就突立即強行拆除的生殺大權,作為被拆遷人不用整日的擔驚受怕。
但是筆者認為雖然強拆權取消,但并不意味著強制拆遷地方政府強制拆遷的沖動能得到抑制,據筆者知悉不少地方雖然沒有直接強拆但其強拆的意圖依然是磨刀霍霍,變相強拆屢屢皆是,其恐怖程度絲毫不下于強拆。
作為一名拆遷律師筆者認為,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其逼拆手段之惡劣無異于強拆,如安徽歙縣筆者遇到這樣一個案件:交警大隊某中隊指導員鮑家欣因被政府列入某項目的拆遷范圍內,該縣決定由公安局局長保戶做鮑先生思想工作,(注:中紀委要求:嚴禁公安警察參與征地拆遷),由于頂頭上司來動員拆遷鮑先生趕到壓力特別大,不久由于不同意簽字鮑先生被單位停職要求簽字之后上班,鮑先生妻子為減輕丈夫的壓力被迫與其離婚,自己承擔房屋拆遷的所有事項,豈料該縣公安局稱:你們夫妻是假離婚,你必須作通家庭思想工作簽字拆遷。不久為加快逼遷進度該縣領導由國土資源局以沒收為由對鮑先生的房屋進行行政處罰,意圖強制拆除。
此類事件在絕非僅僅是一個個案,據筆者了解陜西周至縣實施的中國樓觀道文化展示區項目需占地33平方公里,在某村拆遷過程中沒有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要求征地和拆遷,由于該村部分群眾長期不同意拆遷,村中出現大批社會人員,號稱:不拆殺死,拆拆拆,殺殺殺;泉州晉江洪先生由于不同意拆遷補償標準,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稱將按照“兩違”建筑將其房屋拆除..... 行政處罰、按違章處理、停止公職等一切由行政機關掌握的權力都仍然出現于拆遷;稅收、工商、消防、國土、建設、衛生等一切可以動用的部門總是為拆遷沖鋒陷陣,由此可見行政強拆雖然取消,但是行政逼拆方興未艾,一種變相的強拆依然在嚴重侵犯被拆遷人的權益。
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績的結果,不好強拆只好逼拆。
根據多年的職業經驗和社會實踐,筆者以為在新拆遷法出臺、禁止行政強拆的大環境下,行政逼拆現象產生、蔓延是強制拆除的心態在某些地方領導心中仍然沒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績的結果。
在新拆遷法出臺之前,由于可以通過責成部門強制拆除的方式,地方政府強制拆除公民房屋非常方便,只要經房管部門作出一個裁決,縣政府便可責成行政部門強制拆除,而且行政訴訟不影響強制拆除決定的執行,為地方政府的強拆大開方便之門。
但是由于新拆遷法出臺之后取消了地方政府強拆權,而是轉為司法強拆,故某些地方政府為實現以前一樣的高效率拆遷,往往利用行政權限逼拆。
司法強拆審核相對嚴格、時間較長,是地方政府熱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新拆遷法的規定不僅取消了行政強拆,而且司法強拆在訴訟期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的,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出臺,給司法強拆權給予了更嚴格的限制,使強制拆除的行使已經不可能擁有以前那樣的速度,甚至在訴訟期間要停止,這導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到動員拆戶上,而對于不愿意拆遷的人員只好通過逼迫的方式達成。
由于實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領導,故脅迫者一般有恃無恐明知自己的目的不正當,但還是肆無忌憚,當然也不排除一些執法人員不愿意實施逼拆行為但是迫于上級壓力沒有辦法,只好將道德和法律拋于腦后。如安徽歙縣國土資源局在對鮑家欣先生進行行政處罰時講到:領導安排的我們也沒辦法。一句話道出了行政逼拆的玄機。
我國大量被拆遷戶的房屋手續不全,給行政逼拆制造了契機。
在我國公民自建房屋,特別是農村的房屋一般手續不全,房產證和土地證都具備的比例很小,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建筑方面手續齊全的則少之又少,同時政府部門往往在拆遷前幾年就作出了規劃,凍結擬拆遷區域內的所有房屋手續的辦理。由于這樣的原因地方政府往往抓住公民房屋手續不全,利用《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對號入座,不簽字就按照違章建筑、非法建筑處理,被拆遷人只好簽字。
其實這種手段是非常錯誤的,因為這種手續不全的原因不是來自于拆遷戶而是執法落實不到位等社會原因造成的普遍現象,針對房屋登記手續不全的情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專門規定了對登記不全的房屋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對于認定合法的要予以補償;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也要求對于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房屋予以補辦手續,所以拿著行政處罰的幌子來脅迫被拆遷戶是極端的錯誤,也是不符合政府的執政為民原則的。
行政強拆的主要手段是行政處罰、停止公職等行政手段,甚至夾雜了犯罪行為。
為逼遷所實施的各種行政手段從目的上來講是違法的,由于意識到這一點地方政府往往會找一個合法的理由來進行掩飾,這就產生了安排規劃、土地等部門檢查房屋手續是否齊全;稅務部門檢查稅收問題是否可以抓漏洞;工商部門尋找日常經營行為的問題;甚至計劃生育、不給小孩上戶口等都成為逼遷的手段,其影響涉及的公民和企業的方方面面,只要被這些部門盯上你不拆都不行,只要被這些部門盯上你就是去了在這里立足的根本。
行政手段固然是逼拆的主流,但是行政機關組織拆遷中也難以避免出現犯罪行為,如某縣為實施拆遷雇傭的拆遷公司人員素質極端低下含有大量社會流氓混混,對群眾實施恐嚇等方式逼遷,筆者以為這屬于有組織、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臨時組織、是帶有黑社會的性質,如果達到一定程度應當屬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地方政府是拆遷的主導者,同時又掌握著行政處罰的權力,當有人不配合的時候,盲目利用自己的權力來作為拆遷的籌碼,幾個部門包下一家進行聯誅、對拆遷戶的親屬株連、縱用社會人員實施口壓迫群眾是非常恐怖的行為,如鮑家欣事件,公職被停、夫妻被迫離婚、房子將要被沒收,這一系列的問題說明一級地方政府如果把行政權力用到極致來對付一個普通老百姓是多么可怕。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設想自己身處安徽歙縣鮑家欣事件、泉州晉江洪昭權案件、陜西周至道文化展示區拆遷事件中,身處同類事件之中、身處同樣的政府權力之下的進行感受——所謂“感同身受”。筆者關注的絕非這幾個案件中的公正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從法治層面上根本性地解決行政權力的邊界問題——這一問題困擾我們多年,而在以上三個案件中表現尤烈,是關乎一級政府如何與民眾處理基本關系的大問題。只有這個問題解決了,才可以解決“一名公民如果在某個問題上讓政府不如意就在一個地方無法立足”的問題。
行政逼拆折射出恐怖的現實:一個地方政府,當它特別強烈地想要辦成一件事的時候,能夠想得出怎樣的辦法、用得出怎樣的權力。這種權力的直接承受者可能是部分公職人員、可能是存在一些問題拆遷戶,而其實際影響所及,無疑是更廣泛的社會公眾,是整整一個地方社會。正是政府放大了它的權力,使它的觸角伸展到家庭,伸展到公民其他的權利領域。這種過于強烈的行政意志和行權力度,可能使其“治下”的民眾陷于絕望之境,鮑家欣家庭出現為此事而離婚的事例就是證明。如果一個政府行使其權力到了能夠直接導致家庭破裂、社會失范的地步,那么這種行政可以說就是暴政,而無須問行使權力追求的目標是否公正了。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政府權力“過大”的問題。政府的各項行政權,大都有其合法的來源,大都是維持社會正常運行、政府正常運轉所必需的。當它們針對各種不同的對象分門別類地單獨使用的時候,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當所有這些權力集中起來為了一個特定的目的來針對一個特定的對象的時候,肯定就是不公正的——哪怕這些權力要實現的目標是多么“正義”。這是程序的公正問題,而不是實質的公正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清晰的意識到了這些問題,2010年國務院下發《關于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嚴格征地拆遷管理的緊急通知》隨后國務院廢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新拆遷法,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連續針對征地拆遷問題下發緊急通知,嚴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當手段逼遷,如此強大的政策法律攻勢下某些地方政府還在搞如此野蠻的逼拆,令人無法置信,無法置信什么樣的法律、什么樣的政策能夠抵制地方政府逼拆的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