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衛東 ]——(2003-9-4) / 已閱37812次
試析刑事責任中的青少年
徐衛東
一、問題的提出
據報道:“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齡越來越低。僅以江蘇為例,10至13歲年齡段的低齡犯罪占到70%。”由于他們都不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往往對法律肆無忌憚。《揚子晚報》一則消息說:一少年慣偷受審語時出驚人:“到16歲就不再作案了”。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議采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還有人認為關鍵在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總數已經占到了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在整個青少年犯罪中,18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達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成為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的熱點問題。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點,尋覓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我國社會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多岔路口,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利益多元化、人的社會角色多樣化等問題,使人們(尤其是成人)深刻感覺到了:社會不穩定了、社會規則和人的行為規范不斷地受到挑戰和沖擊;因此也導致了人們行為的“失范”,即違規、越軌。從法治建設的角度講,違規、越軌除了違反道德就是違法。違法的種類對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有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三種;與這三種違法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就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成年人而言正確認識和承擔法律責任尚有相當的難度,何況青少年(未成年人),他們連什么是“行為規范”都未必清楚;對于用“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本文的基本觀點是:
不能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解決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因為這實質涉及的是關于法治建設中對人的態度問題。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們事業的接班人,我們必須積極地分析問題,幫助青少年(未成年人)走出誤區,而不是將其推向我們的對立面。本人認為,刑事責任中的青少年具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和受害人的雙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本文從這兩方面分析“刑事責任中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相關問題。
二、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時存在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現和特點
隨著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青少年(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感受著時代的變化,增加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具有貪利性特點,這實質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就市場經濟的共性而言,其消極因素對不知勞動創造財富、勞動的艱辛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看到了成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一些人為了獲得利潤,甚至不惜違法犯罪。青少年(未成年人)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絕大多數為滿足物質欲望的貪利性犯罪。這“貪利性”的犯罪動機,可以說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結果。
2、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表現方式具有犯罪行嚴重,大要案多的特點。青少年時期正處于人生從幼稚走向成熟的時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會化進程中沒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又受到一些不健康的影視作品的不良影響,并且年少氣盛,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中,不僅不計后果,且帶有很大程度的瘋狂性;具體表現為:(1)行兇殺人、嚴重傷害。有的青少年謀財害命、焚尸滅跡;有的報復殺人,如北京一菜市中兩戶來京商戶發生爭執,大人被警察帶走后,自認為無過錯方的十三歲女孩將對方的兩歲幼兒殺死;有的因早戀矛盾殺(害)死對方;有的因鄰里矛盾打架斗毆,嚴重傷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為暴力犯罪,如轟動一時的一高中生殺母案、一大學一年級學生殺父及殺祖母案;(2)暴力搶劫。近年來,青少年搶劫犯罪已由原來的隨意性向特定性方向發展,犯罪手段由原來的僅僅憑借拳腳施暴、口頭危脅轉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搶支等作案,如中學生槍小學生的案件時有報道;(3)暴力強奸。這部分犯罪分子手段惡劣。如近年經常見矚報端的中學生結伙攔截婦女的強奸輪奸案件等。
3、青少年犯罪的組織形式具有團伙性特點。渴望友情、樂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種心理需求是獨立意識的外在表現。青少年往往在到了心理斷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閉自我,而更愛與年齡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體。青少年違法犯罪也便多以團伙形式出現,這些犯罪團伙大小不一,少則三五人,多則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經驗少,能力差,他們結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勵,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恐懼感和孤獨感。特別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員往往是在校的雙差生、輟學生、流失生。這些人往往是學校的落后群體或者是由于鄰里關系,或者是結識于游戲機、錄放廳等低游戲場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極心理和志趣,使他們聚合在一起。因此,團伙犯罪則成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態,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據有關部門調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于團伙犯罪。如西安警方破獲的一個以綁架、搶劫、傷害為手段連續作案的青少年黑社會團伙“山合社”;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紅土鄉派出所搗毀的鄉某民族中學具有黑惡性質的學生組織“太陽幫”,這個幫已成立一年多,其成員均是該校初中一、二、三年級的學生,有77人;據黑龍江省公安廳研究室對哈爾濱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調查,團伙犯罪占88.23%。其中殺人團伙占17.1%,搶劫團伙占43.75%,盜竊團伙占27.38%,強奸團伙占7.25%。在青少年團伙犯罪中,有些屬于一般性結伙犯罪,但也有相當數量的犯罪團伙向犯罪集團發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團伙已經成為完整上意義的犯罪集團。從近幾年青少年團伙犯罪發展趨勢看,團伙作案慣做大案要案,一旦團伙中加入了“兩勞人員”或“慣犯”、累犯等成員時,團伙便很快從一般性結伙犯罪發展成為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甚至成為一種帶有黑社會色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當前許多青少年犯罪團伙不僅有名稱、有頭目,而且有紀律,實施犯罪時有計劃、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團伙屬于同性組成的團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組成的混合型團伙。有的犯罪團伙實施特定的單一類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團伙實施多種類型的犯罪。犯罪團伙的精神紐帶主要是“哥們義氣”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識、犯罪利益的相聯性。他們憑借人多勢眾,稱霸一方,橫行鄉里,無惡不作,一般地說,大案要案均為青少年犯罪團伙所為。
4、從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況看,具有反復性特點。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極易受客觀外界條件的影響,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反復性。例如,有的青少年犯過去只是“一面手”,從勞改、勞教農場出來后,則變成了“多面手”。根據研究資料,新中國成立后的十多年間,我國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近些年來,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斷增加,有些地方達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個別地區超過了30%以上。據調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嚴重得多,當前我國許多大案要案和惡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為。特別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團伙頭子,他們雖然經過多次處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們多次作案強化了犯罪動機,已由初犯的恐懼,轉為熟練,當他們的犯罪行為受到制裁或不切實際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斂,反而瘋狂地報復社會,成為對社會治安極具危險的分子。
(二)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時存在的表現
1、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時存在的辨證關系
因為違法犯罪是一把雙刃劍,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有多大,行為人自己承擔的刑事責任就應當有多重。之所以說“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時存在”,就是從上述對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中可見,青少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情節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對這個問題的認識至今是,一方面對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無論是從國際上還是從國內來看,都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研究,作為這種研究成果的結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理論(犯罪學其中的一個分支)作為一門學科已建立起來并有了較大的發展;而另一方面,青少年(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的研究雖然在國際上已有較長的時間,但作為一門學科體系的建立則是最近的事;從國內來看,對被害人的研究則處于起步階段,對青少年(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的研究不僅還未有成果,而且還有人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追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這就出現了對同一問題兩個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輕一重的現狀,這一狀況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影響了國際預防犯罪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實施,也影響了學科體系的發展;更不利于對我們的后代——接班人的培養教育,不利于打擊、懲罰真正的犯罪分子和幫助青少年(未成年人)保護自己的目的。
從責任的承擔角度看,對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初次(期)犯錯誤時,應當通過其法定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一定的行政責任方式,敦促或促進家長、學校和社會共同注重對未成年人“問題”前的教育,而不能靠“殺雞給猴看”的懲戒方式,甚至“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把社會問題壓到孩子肩上。因為孩子的世界觀還未形成,孩子的話還很幼稚(即使其出言不遜);成人只有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引導、幫助的義務,而無用未成年人的無知、幼稚來懲戒未成年人的權利(權力)。靠刑罰、甚至靠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世界的幼稚、無知、愚蠢、無能!從這個角度說,成人未盡相應的義務,青少年(未成年人)就已經成了受害人;進一步講,青少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無論客觀的主觀的,最終還是追到了成人的身上。
2、加強青少年犯罪和作為被害人研究的意義
加強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學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有助于揭示和預見犯罪發生的規律和特點,以便加強對犯罪的預測和預防;可以防止惡逆變的發生,從而加速社會的凈化;是建立科學的理論體系和司法實踐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另立項目研究;因為這個問題涉及了刑法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司法救助等等理論,本文不足以包括。
三、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及社會幫助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的上述規定告訴我們,犯罪時年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未成年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觸犯了刑法規定的8種法定罪名的,才承擔刑事責任,被稱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犯罪時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精神,為“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段。
刑法的上述規定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從追究刑事責任角度看,這個規定足以使未成年人在觸犯法律后受到懲戒、教育了。因此家庭和學校必須承擔起自己應盡的責任,不要等出了問題再指責“法律的不完備”、“孩子不聽話”。
(二)預防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幫助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應共同關注,具體采取以下對策:
1、應遵循的原則
(1)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教育是為了保護,保護必須進行教育,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達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與保護相結合,是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一項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特點的科學原則,它的確立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
(2)及時防治原則
及時防治原則可分為兩個方面內容:一是采取積極預防的措施,整頓包圍未成年人的不良社會環境,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二是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矯治。及時防治原則的積極意義在于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著眼點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條件方面,放在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方面,從而使刑罰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極懲罰轉向事前的積極預防。這種抓早、抓小、抓苗頭、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綜合治理原則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發生和變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會性、綜合性,是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惡劣環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實際上是社會消極面的“綜合癥”。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看,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就客觀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離異,教育、監護不力,父母、監護人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社會方面的原因,如不良書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內容的影視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響;有的是學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學率,疏于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對“雙差生”進行冷落或歧視等。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因此必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通過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4)科學性原則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上,要求家長、學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變化的規律性,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愛成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這表現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處理上,要求必須與成年人區別開來,在偵查、起訴、審判以及施行強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個環節上都要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第46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2、社會幫助的具體措施
(1)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掃除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及學校周邊環境,清除不良影響,使青少年有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尤其家長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宣傳教育,使青少年遵紀守法
采取多種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種傳媒的方式,使宣傳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導青少年遵紀守法。
(3)加強學校的法制教育
學校教育要把教書和育人結合起來,教師首先樹立與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法律素質,在學生的道德品質教育中以身作則,與學生平等相待,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4)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應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應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機關要廣泛宣傳: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的精神,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青少年在偵查、起訴、審判、改造等環節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方法,著眼于教育和挽救,以達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
執法機關要建立追蹤回訪考察制度,建立幫教體系,對判處刑罰的青少年采取確定專人幫教,定期考察,會同工、青、婦等單位與所在學校或村(居)委會、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幫教,同時對后進青年、輕微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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