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云明 ]——(2011-12-8) / 已閱10518次
注釋:
[1]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74頁。
[2]Charter,Re-insurance Co.Ltd.v.Fagan,1997.轉引自陳欣:《保險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頁。
[3]李玉泉主編:《保險法學—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頁。
[4]桂裕:《再保險實務研究》,三民書局1969年版,第69頁。
[5]張洪濤、鄭功成主編:《保險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378頁。
[6]梁宇賢:《商事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頁。
[7]潘秀菊:《保險法精論》,香港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0頁。
[8]鄒海林:“試論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載《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5期。
[9]覃有土:《保險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頁。
[10]鄭玉波:《保險法論》,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59頁。轉引自溫世揚:《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頁。
[11]韓國商法典第726條規定:有關責任保險的規定,準用于再保險合同。
[12][美]約翰·F·道賓:《美國保險法》,梁鵬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頁。
[13]丁鳳楚:“再保險合同是責任保險合同嗎——與鄭玉波,鄒海林等商榷”,載《上海保險》2006年第3期;“再保險合同是責任保險合同嗎”,載《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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