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巖石松 ]——(2011-12-10) / 已閱8077次
《工傷保險條例》存在嚴重錯誤
———社會科學探究系列文章
巖石松2011.12.08
我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在改革開放中日新月異、突飛猛進,社會各個方面在加速進步完善中?扇匀淮嬖谥@樣或那樣不盡人意之處,就拿2010年12月20日修訂版《工傷保險條例》【本文簡稱“2010條例”】來說,它相對前它的前身【簡稱“2003條例”】存在著嚴重錯誤,會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產生嚴重問題。
“2003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本是法學家制定的一條深得民心的法律條文,但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如下兩個麻煩:一是個別法律意識淡薄的國企老板和私營老板,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把國法當兒戲,因拒絕給受害者【本文專指因事故原因,在人身方面受到嚴重傷害者。下同】報工傷而與之對簿公堂者比比皆是。個別國企老板因怕自己的安全承包獎受到影響,而不惜損害受害者權益;而私企老板怕自己的錢受損失,而千方百計地把責任推向受害者,以各種理由、說辭拒絕報工傷。這兩種人其實都是極端自私自利的一丘之貉,是屬于人品極為低下者之列。二是后來發生了火車撞人事件,單位硬抵賴說火車不是機動車,不予報工傷,死者年邁的母親幾經周折、歷盡艱難,終于討回了公道。于是就出現了“今日說法”曾播出的“火車是個啥玩意?”節目中出現的記著滿大街進行民眾調查火車究竟是不是機動車的場面;疖嚲谷徊皇菣C動車,難道是人力推車嗎?多么可笑、荒唐!就在一本字典中才找到了答案,老大娘才勝訴。這么簡單的概念,竟然好多人不明白。用機器作動力而非人力推動行駛的車,就是機動車嗎。認為火車不是機動車的人,文化、概念還不如普通百姓,難道不令人感到可笑嗎?另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上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具有雙重性質,已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轄的范圍,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制定此條是多此一舉,應該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取消此類條文,大眾及法學界持此觀點者比比皆是。現實中發生問題后,有的受害者只選了其一做了斷,而個別受害者認為兩法都適用,于是既讓肇事司機進行了賠償,又追究單位報了工傷。持取消觀點者,他們不就是看到了個別受害者從表面上看是撿了大便宜嗎?實際上他哪有什么便宜可言?險些丟了性命,茍活著也是嚴重殘疾,此生完了,終生等于失去了人身自由,還要忍受那難以忍受的慘痛折磨,如同判了無期徒刑。有錢有什么用?何況會因此而貧窮。即便陪點錢作補償,也是等閑,因為無法享受、從此再無幸福可言。再說,無論執行這其中那條法律的大額賠償,最終還不是通過保險公司渠道,最后屬于國家賠償嗎?這醫療發票僅此一張,這里報銷了,那里就不可能報銷。那大額賠償都要通過傷殘鑒定的,無論采用那條法律,哪有國家對一個傷殘鑒定等級重復賠償兩次的?說他占了什么大便宜從何談起?我們發表議論總不能隨自己異想天開、信口雌黃吧?應該多動動腦筋、多加分析、實事求是吧?既然國法有規定,受害者選擇采用兩種法律同時補償自己的損失,也是無可厚非的。這在現實生活中也合乎邏輯:比如,一個人既是黨員,又是單位的職工,那他就具有了雙重身份,黨支部的組織生活他必須參加,單位的正常工作、其他活動等,他也得必須執行、參與吧。那上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同樣具有雙重性質,其一他是因要去上班而發生了意外交通事故導致工傷,其二又是發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故兩法同時適用也是有道理的了。和前面列舉的日常生活中那個例子有何異同?交通事故都是無法預測的意外,誰也不會拿自己的生命做那樣危險的賭注吧?
由以上多種因素,就引發了對工傷保險條例的大討論,記得曾把討論結果在CCTV1公布說:修改后對上班路上受到機動車輛傷害視為工傷一條去掉了。就在討論期限已經結束時,筆者利用互聯網給國務院發了一條非公開建議,論點、論據也相對充分。以胡錦濤、溫家寶為核心代表的在關注民生方面最有成效的這屆國家領導人,最終還是采納了我代表大眾的個人意見,把該條保留了下來。于是在“2010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做了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經認真分析就認為本條存在嚴重錯誤,應該把“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去掉,改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工具傷害而造成重傷以上的”視為工傷”,這交通工具就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當然也包括飛機、摩托車、自行車。但目前在我國,不存在坐飛機上班的情況,將來可能會有,所以這樣修改有前瞻性。摩托車可能致人重傷,甚至死亡,不可忽視。但自行車不可能致人重傷,所以改為交通工具,也就不但對自行車沒多大妨礙,反而把摩托車自動包含在其中了。就沒必要逐車列舉,寫得那樣繁瑣。當然立法者當時的意圖可能是在此對“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這些,進行了特別說明與強調。在賠償部分應加注“上下班途中因受到交通工具傷害而造成的工傷,在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只能獲得來自一方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終來源于哪一方,由受害者本人選擇;蛴烧厥滤緳C按主次要責任合理比例先行賠付,余額由工傷部門補全。其他待遇按工傷待遇執行。對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界定的主次要責任方,按合理比例優先讓肇事者先行賠償,下余部分由死者生前的用人單位參保的工傷部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應等級賠償標準補全”,這樣才合乎情理。理由如下:
如果不把“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去掉,那交警部門現場勘察,如果認定了受害者是主要責任,那肇事者也不會賠償多少的,同時不屬于工傷所管了,就讓受害者及其家屬自己承擔。萬一那天我們大眾中的一員遭難了,那不就等于自認倒霉嗎?這樣的法律對人民大眾有什么意義?既然沒有意義,我們何必制定有關保險方面的法律?誰遭難誰倒霉,不是更合乎邏輯的老自然嗎?它符合我們目前倡導的以仁愛為主導的和諧社會嗎?禍從天降往往是人生中的偶然事件,小到黎民百姓、上至王孫貴族,歷來沒有人敢對自己在這件事上打包票。
如果不把“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去掉,那不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可能出現另一個問題了:如果受害者真是主要責任者,受害者因怕自己被認定為主要責任造成無人管的結局,反而可能不得不向肇事者及交警部門行賄求情、求助作假,但作假會使肇事者在經濟等各方面受處罰加重,這些加重的代價要受害者私下承擔,交警部門的個別工作人員,可能會因對受害者的同情而滿足受害者的苦求,因而知法犯法,從受害者處得利而參與弄虛作假。因為只有受害者、肇事者、交警部門三方聯合串通來弄虛作假【認定書中把受害者本是主要責任有目的地假編為次要責任】,最后還不是在共同欺騙國家工傷保險基金嗎?這不是把受害者推向火坑嗎?連救命錢可能拿不出來,還被逼迫要花錢去討好肇事者與交警部門來弄虛作假,這不是鼓勵肇事者繼續肇事、縱容交警知法犯法、使受害者雪上加霜嗎?難道要這樣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是什么邏輯的法律?國家高級領導人日理萬機,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我們的人大部門、法學研究部門、立法部門,黨和人民信任你們,賦予你們至高無上的法律特權,你們在自己的工作上如此不負責任,能說得過去嗎?這本是稍微動點腦經,就能經邏輯推理想到的司法后果,卻簡單地用加注“非主要責任”字樣而忽視之。好像一切交通事故都是人們有意造成似地,你只要被判定是主要責任,雖然你是嚴重受害者,生命在奄奄一息,你就該死而無人救助嗎?我們的保險法律制定到如此的司法結局,還有保險的意義嗎?就算年輕的娃娃法學博士缺乏司法實踐經驗,那我們年長的博士后、法學老專家們,難道也無司法實踐經驗嗎?計算機是人制造發明出來的機器,也知道遇到麻煩題解而放慢速度運行的,何況我們是掌管萬物的最聰明的人類。∥业呐u可能有點過之,但如果是因社會發展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倒是情有可原。而問題恰恰反映出是因我們工作的不認真而造成的疏忽大意,是不能隨便原諒、容忍的,應該警鐘長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是一件非常復雜、繁重、莊嚴而重要的事情,來不得半點馬虎,不然會產生眾多冤魂的,我們應該抱著對黨和人民極端負責任的態度,來對待法律工作。就對法學家們歷盡艱辛制定的相當完好的一部法律來說,在司法實踐中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阻礙、干擾、問題,如果法律在制定中本身就存在著嚴重問題,那這樣的法律在社會實踐中一定是短命的,執行不了幾天會被社會所拋棄、淘汰。當然,法學工作者們對國家改革開放的重大貢獻是主要的、是值得肯定的,存在缺點錯誤也在所難免,只要我們及早發現并修正問題就是了。筆者認為:李鵬同志對中國的最大貢獻,就是在擔任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期間,領導制定、完善了好多法律,為中國的法律填補了空缺,為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奠定了堅實基礎。今日說法節目,為法律在我國平民百姓中的普及,做出了不可磨滅的巨大貢獻。筆者同全國人民一道,對研究法律、制定法律及司法、普法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一切個人和團體,深表真誠的敬意與謝意!
如上加注后,也就同時解決了兩部法律重疊而不好處理賠償的交叉問題。既打擊了交通肇事犯罪,又避免了交警知法犯法的可能,更有力地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也就等同于用法律保護了人民大眾的合法權益,因為我們中間的每一個社會公民,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該條例的立法、修訂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