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1-12-21) / 已閱7459次
許霆案•何鵬案•葫蘆案
內容提要:現代銀行電腦系統具有二元化結構。電腦系統不但能夠模擬銀行管理者的正常職務行為,而且特定情形下,電腦系統也會模擬出銀行管理者的異常職務行為,何鵬案、許霆案就是實例。許霆、何鵬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許霆案、何鵬案定性紛爭、錯判的根源在于刑法理論未能與時俱進,不能正確認定案件事實。
銀行的發展經歷了人力化、電子化、網絡化三個階段。在人力化階段,完全是由人代表銀行與客戶進行存款、取款交易的,人工作業,人的意志就代表銀行的意志。
在電子化階段,仍然主要是由人代表銀行與客戶進行存款、取款交易的,電腦作為輔助工具被普遍使用。此階段出現了第一代自動柜員機,此時的自動柜員機是單獨模擬過去的銀行工作人員,柜員機如果發生故障,有可能出現神經病人的特征[1]。
在網絡化階段,電腦代表銀行成為交易主體,自動與客戶進行存款、取款交易,銀行柜員反過來成為電腦的數錢工具。銀行發生顛覆性的變化,可是鮮為人知。此階段出現了第二代自動柜員機,與第一代不同,第二代柜員機主要是模擬過去銀行工作人員的手,柜員機如果發生故障,有可能發生給付錯誤,但不可能出現神經病人的特征。
銀行網絡化之后,銀行都是以省級為單位,每個單位都只設立唯一一臺服務器,在全省各地設立多個柜員窗口和自動柜員機,全省的柜臺電腦及自動柜員機都是通過網線與銀行服務器相連接,組成一個二元化結構的銀行電腦系統。
銀行服務器通過運行密碼核對程序,核實客戶的身份,通過運行存款程序,增加客戶賬戶存款余額,作好存款記錄,發出收進存款的指令辦理存款業務,通過運行取款程序,減少客戶存款余額,作好取款記錄,發出支付取款的指令辦理取款業務等,實際上是模擬銀行管理者大腦的判斷和決策,也就是銀行管理者的意志。銀行服務器是自動響應并處理各地窗口電腦和自動柜員機傳送過來的存款、取款請求的,實現了無人值守,自動辦理銀行業務。銀行服務器與自動柜員機配合,24小時隨時為客戶提供服務,這就是所謂的24小時銀行。
自動柜員機與柜臺電腦加上柜員在性質上、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銀行提供服務的終端。柜員機運行執行程序,執行銀行服務器的指令,收取存款,支付取款,此時柜員機相當于過去銀行工作人員的手;運行密碼核對程序,此時柜員機相當于過去銀行工作人員的眼睛,核對客戶的身份;運行客戶請求收集程序,此時柜員機相當于過去銀行工作人員的耳朵,其作用就是獲取客戶的存款、取款請求并傳遞給銀行服務器(大腦)。實際上,自動柜員機就是模擬過去銀行工作人員的手和感覺器官(眼睛、耳朵)。
綜上,現代銀行實現網絡化,就是利用電腦技術模擬銀行管理者,其中銀行服務器主要是模擬大腦思維,自動柜員機主要模擬手的行為(數錢,收與付)和感覺器官(核對身份、接收請求)。銀行電腦系統演變為二元化結構,都是由一臺銀行服務器(大腦),連接許多個(手、眼、耳)的組合體(電腦)組成的。在銀行網絡化之前,銀行柜員加上輔助工具是一元化結構,自動柜員機也是一元化結構,都能獨立代表銀行意志,與之相比,二元化結構有本質上的不同。
與第一代不同,第二代柜員機自己不能打開自己的付款開關,從而啟動付款機構。所有柜員機的付款開關都掌握在銀行服務器手里,不管自動柜員機本身是否有故障,沒有銀行服務器的指令(未經銀行核實身份,未經銀行同意),柜員機自己不可能打開付款開關,因此,認為利用柜員機故障取款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的觀點,完全是不可想象的。
銀行管理者使用電腦系統模擬自己的意志和行為,用機器代替人,解放了自己,實現正常職務行為自動化。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出現問題的,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因管理上的疏失,電腦系統也會模擬出銀行管理者異常的職務行為,何鵬案、許霆案就是實例。此種情形的發生,《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89條和《支付結算辦法》第215條明確規定銀行自負其責。
何鵬案,何鵬供述自己只有10元的銀行卡,莫名其妙地被充值為100萬元,何鵬因此取款221次,取得42萬余元。何鵬的賬戶是保存在銀行服務器的數據庫中,數據在保存時或保存之后,因為某種原因,使數據發生改變是有可能的,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減值。因為何鵬案沒有查清故障原因,我們認定何鵬的供述是真實的,可以確定何鵬取款行為所使用的每臺柜員機沒有任何故障,同時確定銀行服務器也沒有任何故障。何鵬的取款行為,是在銀行系統正常時實施的。本案的發生,實際就是銀行服務器在保存何鵬賬戶余額數據時,因銀行自身內部原因將何鵬的存款余額由10元變成了100萬元,且沒有及時發現錯誤并糾正而引發的。
何鵬案,銀行與何鵬之間發生了221次取款交易行為,成立221份儲蓄合同。何鵬每次取款2000元的次數最多,當何鵬在柜員機上輸入取款金額時,本來其賬戶余額不足,不可能取出現金來,可是銀行服務器(大腦)因為記憶錯誤(在保存何鵬賬戶余額時發生一次錯誤)而誤認為何鵬的賬戶是存款達100萬的客戶,正因為如此,何鵬能夠成功取款221次(實際上,何鵬還可以繼續取款,直到被銀行發現或者余額小于100元為止),由于每一次交易都是因為銀行方面有重大誤解而成立交易合同的,因而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因此,何鵬案的本質不過是何鵬與銀行之間成立221份可撤銷的儲蓄合同。
許霆案,銀行與許霆之間發生171次取款交易行為,成立171份儲蓄合同。許霆取款1000元的次數有167次,取款2000元的次數有4次,當許霆輸入取款金額1000元或2000元時,本來其賬戶余額不足,同樣是不可能取出款來的,可是由于自動柜員機程序有瑕疵,結果將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篡改為取款1元或2元的請求,報送到銀行服務器,服務器(大腦)是按許霆請求取款1元或2元來處理的,因許霆賬戶上有176.97元,每次請求取款的數額1元或2元小于賬戶余額,符合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服務器自動運行取款程序,記錄取款金額、余額和日期,并發出付款指令,自動柜員機收到指令后,因其具有特殊的付款機制,從而發生給付錯誤,銀行每次應該付款1元或2元的,實際支付給許霆的金額為1000元或2000元[2]。許霆與銀行之間171次交易之所以能夠成立,每次都是因為柜員機程序瑕疵篡改了許霆的取款請求,銀行服務器(大腦)產生重大誤解而成立交易合同的,因而合同也是可以撤銷的。因此,許霆案的本質同樣不過是許霆與銀行之間成立171份可撤銷的儲蓄合同。與何鵬案不同的是,許霆案中每份合同還發生了給付錯誤。
無論是何鵬,還是許霆,他們在自動柜員機按鍵取款的行為,在本質上都只是向銀行方面提出一個取款請求,這是可以得到自動柜員機生產廠商和銀行技術部門證實的,不容置疑。即使客戶沒有那么多的存款,向銀行發出取款請求,也就是簽訂儲蓄合同的要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違法的。何鵬、許霆的行為,不但不構成犯罪,甚至連違法性都沒有,銀行方面因重大誤解而雙方交易成功,也僅僅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而已,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
在現代銀行、證券、期貨領域中,實際上都是電腦(機器)擔任單位財物的管理者、保管人、經手人的角色,突破了刑法理論中的概念。對此,刑法學界及司法機關都沒有引起重視,理論偏離實際,結果遇到何鵬案、許霆案,沒有正確理論的指導,思維混亂了,不能正確認識——在現代銀行體系中,電腦(機器)代表銀行,成為交易主體,獨立按照銀行管理者的意志實施處分銀行資金的行為;機器知道,就代表銀行知道;在一定條件下,機器和人一樣,也會因重大誤解與客戶簽訂合同,也會發生給付錯誤[3]——這些客觀存在的事實,導致案件事實不清,此乃何鵬案、許霆案定性眾說紛紜并最終釀成錯案的根源之所在。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參考資料:
[1]、2002年8月發生在英國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的一臺ATM機發生故障,導致其“狂吐”現金不止,不管人們輸入什么密碼,是否正確,取款機都會乖乖地吐出要求金額的鈔票。類似的情形在十多年前的北京、紐約也曾經發生過,屬于自動柜員機出現神經病人癥狀。
[2]、東方法眼網站:肖佑良.《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
[3]、自動柜員機因重大誤解與客戶簽訂合同(何鵬案);自動柜員機因重大誤解與客戶簽訂合同,并且發生給付錯誤(許霆案);自動柜員機單純發生給付錯誤的案例,例如:2011年1月22日蘇格蘭鄧迪市一臺ATM機因裝50英鎊的錢箱被錯誤裝入100英鎊,結果發生取一送一,引起數十人排隊取款,最后銀行決定多取的錢送給大家。類似的錯誤在上海也曾經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