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2011-12-20) / 已閱5253次
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影響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于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說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其隱匿、毀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于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奸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后的態度。犯罪后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后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系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于前者的量刑就應當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參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后又犯罪的,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構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條),則屬于法定情節。
作者:蘇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