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連營 ]——(2011-12-22) / 已閱20461次
儒家崇尚“無訟”,希望通過禮樂教化制度建立一個“群居而不亂”、“體情而防亂”,人人融洽相處的理想社會。“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表達了孔子反對爭訟的基本態度,爭訟是禮崩樂壞的具體體現。朱熹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子路片言可以折獄,而不知以禮遜為國,則未能使民無訟者也,故又記孔子言,以見圣人不以聽訟為難,而使民無訟為貴”(《論語集注》)。因此,無訟是“本”,而聽訟只能起到“塞其流”的末的作用,“正其本,清其源”才能達到無訟境界。相對于訴訟而言,儒家學說更強調道德教化在解決沖突與糾紛中的作用。儒家倫理要求人們修身、反省、內求。修身內求的標準是“五常”,謂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其實踐方法為“克己復禮”,即用禮來約束自己,奉禮守信,修身養性。同時,主張通過“德化”和“禮教”,使人們安分守己,和睦相處,不生爭端;對于發生的糾紛也要盡量通過各自的忍讓及協商加以解決,即“禮和”,從而消滅訴訟,取消刑殺,臻于“無訟”,以維護人與人之間的親善和諧關系。
儒家的“無訟”思想是建立在“中庸之道”的哲學基礎之上的。雖然慎重刑罰、用中折獄的中庸思想體現著一定的“重民”色彩,但后世對“中”與“和”過分強調與曲解,往往使“無訟”思想變成為沒有原則、不問是非的一味折衷、調和以及同乎流俗的盲目順從,甚至成為統治者愚弄百姓的政治工具。它反對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他人爭訟,要求百姓成為集權統治下的順民 [19]。一切以和為貴,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諧,也勝過任何實在的公開沖突,非至絕路,絕不興訟告官。絕對的是非分明并非人們追求的目標,關系的和諧才重要,妥協是維系關系的手段 [20]。由此使得鄉土社會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反訴訟”傳統。“無訟”思想又受到了儒家義利觀的支持,“舍生取義”,“存天理、滅人欲”,“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等等說教,要求人們在義和利發生沖突時,應當毫不猶豫地將義的價值置于一切欲望、財富乃至生命等個人私利之上。顯然,這種“無訟”式的和諧,其實質是通過對抑制甚至泯滅人性而追求一種虛幻的道德境界。
老子哲學中的“不爭”思想與儒家的“無訟”觀念異曲同工。與“致虛極,守靜篤”(《道德經·十六章》)的人生之德相聯系的是“致柔守雌”的存養方法,即“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溪”(《道德經·二十八章》),要求人們始終保持謙退不爭的陰柔姿態,要養成不爭之德,要不自見、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不尚賢、不武、不怒、知足、知止、無私、無欲 [21]。并將“不爭”上升為“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為而不爭”的高度。當然,老子的“不爭”并非是一種簡單的消極退避,而是要追求一種“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道德經·六十六章》)的“善勝”之“爭”、符合天道之“爭”。
墨家的“兼愛”思想同樣具有濃郁的道德倫理色彩,它要求人們相互地、平等地、普遍地愛。即所謂“愛人者,人亦從而愛之”(《兼愛中》),“愛人者必見愛也”(《兼愛下》);“愛人若愛其身”,“為彼若為己也”;“愛人者此為博焉”(《天志下》),“天下之人皆相愛”(《兼愛中》)。而“兼相愛”的實質是“交相利”,“兼而愛之”就是“兼而利之”(《法儀》)。所以,墨子常常把“愛”與“利”、“相愛”和“相利”、“愛人”和“利人”相提并論,如“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此自愛人利人生”(《兼愛下》),“利愛生于慮”(《大取》),“愛利天下”(《尚同下》)等等。這樣,相愛就是相利,“愛”中有“利”,“利”中有“愛”,“愛”和“利”緊密聯結、融為一體,從而使其道德主張獲得了“利益”的支撐。“兼相愛、交相利”的思想基礎在于“天志”和對人性的判斷。墨子認定天公正而普遍地兼愛天下,“天下無大小國皆天之邑也,人無長幼貴賤皆天之臣也”,“天之行廣而無私”(《法儀》)。而作為天之臣民,人也應該秉持天性、順乎天意,普遍而無差等地兼愛天下之人,即“厚人不外己,愛無厚薄”(《大取》)。同時,“兼愛”是建立在人的“互報”的本性之上的,“無言不仇,無德不報。投我以桃,報之以李”(《兼愛下》)。“夫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惡人者,人必從而惡之。”(《兼愛中》)并認為“亂何自起,起不相愛”(《兼愛上》);“別之所生,天下之大害也”(《兼愛下》)。因此,只要普天之下“兼相愛、交相利”,就能實現國泰民安,社會和諧。
人倫和諧上升為“至治之世”、道德自省擴展至政治領域,便是對“仁政”、“德政”的向往和推崇。“仁”是儒家思想的一個核心范疇,其基本精神就是“愛人”,即對人要有愛心,人與人之間應當相親、相愛、相趨、相合,這是人之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推及政治立場上便是實行“德政”、“仁政”。“為政以德”是孔子基本的治國思路,“故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禮記·中庸》)。“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從“仁學”思想出發,孟子把德政思想又進一步發展成為“仁政”學說,極力主張以仁治天下、以德服人的“王道”,認為“不仁而得國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盡心下》)。“仁”,即“不忍人之心”,仁政就是君主以自己的“不忍人之心””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梁惠王上》)。施行仁政自然要求順從民意,令順民心,奉行民為邦本、民貴君輕的政治理念。孟子的仁政思想還包括“制民之產”,“薄其稅斂”;省刑節兵,“不嗜殺人”;以及尚賢任能,“貴德尊士”等等。孟子的仁政思想特別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得民財;善教,得民心”(《盡心上》)。
老子政治哲學的精髓是“無為而治”,即順其自然、無所作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道德經》中多處表達了無為而治的思想:“圣人之治,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第三章)“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治國,國之福。”(第十五章)“治大國若烹小鮮。”(第六十章)“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第七十五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第十七章》)當然,無為而治并非無所事事,而是告誡統治者不要胡作妄為、“逆天”而行,不要發動戰爭、擾亂天下,不要讓百姓負擔沉重的勞役和貢賦。無為的目的是“無不為”,“道常無為而無不為”(《第三十七章》)。“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第五十七章)因此,只有通過無為、無欲、無事,“行不言之教,處無為之事”,才能引導人民回歸自然,才能使民自化、自正、自富、自樸,進而達到“為無為,則無不治”的境界。
“德政”、“仁政”和“無為而治”思想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傳統社會基本的政治信條。然而,無論是儒家的學說,還是道家的主張,都在很大程度上把太平盛世的希望寄托在了為政者個人品質的高尚和道德教化的成功之上,而不是通過制度化的邏輯和力量來造就出“圣君明主”或“無為”之君。這與西方文化更為關注民主制、共和制、貴族制、君主制等政治模式的理論思考及其制度建構大異其趣。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念并未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而成為社會常態,實行仁政的明主和以德取天下的圣君在漫漫歷史長河中廖若晨星,美妙的和諧話語并不能改變底層民眾悲慘無助的命運,田園牧歌式的詩情畫意只不過是皇權專制和殘酷奴役的注腳。和諧,是傳統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個沉重的話題。
五、當代和諧命題的歷史超越及其憲政意義
從歷史發生學的角度來看,憲政是內生于西方文化傳統的一種政治法律現象,它所涵攝的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安排浸滿了人類歷史傳統中積累起來的政治經驗和人文精神。當具有特定內涵和價值追求的憲政文明與中國傳統的和諧觀念相碰撞的時候,文化上的沖突和整合可能表現得更為激烈、更為艱難。如何消解傳統文化中那些和憲政文明及現代和諧理念難以相容的東西,并對憲政文明與和諧社會這兩個命題之間的內在關聯、本質規定和基本要求作解構性的思考與探索,對于當代中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和憲政建設的發展具有基礎性的意義。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更高層次上的和諧,有著極為豐富的理論內涵和價值追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面對新的歷史時期的形勢與使命,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凝聚了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不懈探索實踐的智慧和心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22]。這一戰略思想,充滿著理論創新的氣息,閃耀著政治哲學的光芒,預設了我國憲政建設的理論起點與歸宿。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中,首要的便是“民主法治”。這實際上就是要求我們必須將和諧社會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堅實基礎之上。民主被看做是最能保證政治平等、保護自由、維護公共利益、滿足公民需要以及促進道德自我發展并做出顧及每個人利益的有效決策的政治制度 [23]。民主政治的邏輯起點與核心理念是人民主權,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本源,這也是憲法的核心原則。在民主憲政的框架內,每個公民均有平等的表達政見、參與決策的機會和權利。他們以政治主體的身份參政議政、影響政治權力的運行,從而使政治成為多數人的事情。公民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體悟到自己是國家權力的真正擁有者,認識到自身的意志與利益要求已轉化為法律的規定,也意識到了自己的命運真正地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這將會極大地激發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激發他們的創造活力與熱情。同時,民主政治能夠充分發揮社會主體各自的角色作用,使他們能夠充分地表達各自的利益目標與主張,不同的意見、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可以相互共存、互相包容,各種不滿、懷疑和對抗都應該保持在一種秩序的范圍之內,各種利益沖突與爭執都應該通過民主程序與機制得以舒緩和排解,從而有利于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之間尋求一種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協與平衡,安定和諧的社會局面由此得以形成。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是高度民主的社會。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應當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把人民主權原則切實貫徹、體現于政治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和各個環節,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
法治與民主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應當是人民的自我規定,體現著理性、民意、自由、平等和正義精神。實行法治,就意味著憲法以及體現憲法精神和原則的法律應當有至上的權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是一切社會主體的最根本的行為準則,國家權力受到法律的有效規制,公民權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規范必須是關于未來的、公開的、普遍的和相對穩定的并具有極大的權威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必須公正地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平等地保護和促進一切正當利益,力求實現各種社會價值之間的衡平與互補。法治不僅僅是一種社會調控方式,能以較小的代價帶來秩序、自由、公正、安全以及利益歸屬的均衡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更是一種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的理性的社會生活樣式,社會成員從內心深處對法的權威形成了一種普遍認同和信仰,從而使法治成為凝聚社會成員的精神力量和現實機制。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民主法治的根本價值追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多元利益之間的寬容共存。這就要求承認和肯定個體的存在和價值,弘揚人的尊嚴、人的權利、人的自由和平等,保障各利益主體具有平等的、獨立的主體性地位,以及在與自然、社會、國家和他人的關系中具有自主地決定自己命運的意志和力量;尊重并理解現實生活之中個人對自身當前利益與未來利益的選擇與規劃,體現出對社會個體的生存與生活、價值與尊嚴、人格與精神、現實與前途的真情關切,承認與支持社會個體追求全面發展和幸福生活的各種努力,確認和保障社會個體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整個發展過程都是堅持以人為本并為“人”這一目的而服務的。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它要求“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24]。以人為本概念的提出是人文主義思想在當代的升華,它以權利本位為原點、以人權保障為基本內涵,體現了對人性的深層呼喚和對人的主體地位的尊重。可以說,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在當代中國社會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具有廣泛的號召力、感召力和凝聚力,是和諧社會構建的靈魂與核心原則,也是憲政建設的內在動力。
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首賴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只有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才能形成和諧、融洽的人際關系,誠實守信、友愛互助的社會氛圍,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生機勃勃的社會環境。羅爾斯認為,社會有許多要解決的問題,如協調問題、效率問題、穩定問題;但是,社會正義是一個社會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社會正義原則所要解決的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問題,包括政治體制,主要經濟和社會制度,用什么方式分配基本權利義務等。這些顯然只能體現在憲政秩序中;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應首先體現為一種制度化的憲政安排,任何一項規則的設計和政策的選擇都必須符合最起碼的公平標準。只有在一部體現公平正義精神的憲法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與法治的制度建構及其運行,才能為多元利益之間的公平博弈提供民主化、法治化的程序與機制,并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使不同的利益主體都能獲得平等的尊重與對待;才能公平分配社會資源和利益,并為每個社會成員的自由發展和才能的最大發揮提供公平的機會與手段,使社會成員能夠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社會事務、政治生活,從而使全社會的開放性、流動性以及創造活力、競爭活力得到切實保證與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把公平正義作為核心價值取向的社會,是一個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和發展成果的社會,社會各階層和睦相處,社會各階層之間流動機制順暢,人際關系和諧、融洽,全社會共同富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憲政秩序,以推動社會向更為文明和諧的方向發展。
總之,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而憲政建設則為和諧社會提供著最根本的制度支撐。民主、法治和人權三位一體、緊密結合,共同展示著憲政的基本面貌,并在更高層次上踐行著公平正義的精神,鑄造著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石與目標定位。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在民主法治、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等基本點上與憲政建設的價值取向和精神內蘊實現了高度的契合與內在的統一;二者相互交織、互為因果,共同構成了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時代主題和理想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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