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1-12-23) / 已閱5497次
淺 析 身 體 維 權
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王姍姍
身體維權是這樣的一種社會現象:以農民工、強拆對象為主體的社會弱勢群體,在自身的權利訴求(以財產性訴求為主)得不到實現的情況下,以自殘、自殺等非理性方式犧牲自我身體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的途徑,以期喚醒輿論的關注和社會關懷,左右權利進犯者的輿論壓力和壞境,迫使其自我修正或自上而下進行強制性修正,全過程涉及維權主體、侵權主體、權利訴求主體、輿論媒體等多方主體。
近些年來,“身體維權”事件頻發,且呈上升的趨勢。弱勢群體何以不通過制度救濟,而以減損人格權利來實現自身財產權利,其中折射出的法制與社會問題,讓人深思。
身體維權的本質,是一種非暴力性、對己性的私力救濟,是一種游離于司法程序以及社會倫理之外的個體正義實現方式。
私力救濟是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在沒有第三方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
身體維權現象中,維權者多是以農民工、司機為主體的弱勢群體,而侵權者多是以城管、拆遷辦、事業單位為主體的權力機構。一強一弱的社會資源占有量差所顯示的權利張力,迫使身體維權者以放棄寶貴的人身權利的激進方式進行自我的權利訴求,這才爆發出身體維權這一非理性維權手段。
身體維權主體所欲保全的,多為被克扣的工資、存身立命的房子或傷殘賠償和補助,他們愿意付出的維權成本,卻是身體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這樣的反理性的抉擇,其原因乃是因為對社會極弱階層的弱者而言,所涉財產已攸關生存,財產權已抽象為基本人權,重要性與人格權利并無差別。制度無法保護那些在市場大潮中不幸者,使他們深陷困頓面臨溺斃的危險。弱者的財產并沒優先用于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在弱勢群體的私有財產被剝奪殆盡之時,他們也便失去了身為一個人,身為公民最基本的物質保障。沒財產就沒權利,也就沒有重新起步的機會,這也解釋了身體維權現象的反倫理性。
私力救濟的急迫性,不容當事人考慮漫漫冗長的司法路徑,更重要的是由于當事人對制度維權的不信任,導致身體維權者轉而求助社會,以自殘的方式影響輿論。輿論的準確發音是身體維權成功的前提,社會導向能幫助社會公眾站在弱者方給予侵權者無形的壓力。另外,由于身體維權全過程無第三方主體的中立居間裁判,糾錯過程往往是侵權主體自我式或自上而下式的糾錯,維權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一、身體維權所產生的問題
(一)倫理觀念的混亂
以生命權、身體權為核心的人格權相較于財產性權利更重要,這是法律對人類倫理觀念在規則上的確認。對生命權和身體權的損害往往不可回復和不可逆轉的。生命權的存在是一個自然人立足于群體的先決條件。生命的喪失將導致主體對己財產的終局性喪失,而身體權的缺陷也必然影響自然人的財富創造能力和利益享受帶來的愉悅感。對其的侵害,法律僅能通過強制或者賠償給與受害人心理平衡。而財產權卻是類型無盡且不能被窮盡列舉,具有強替代性。對財產的侵奪,法律能輕易地將利益失衡回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人格權和財產權的輕重分野,已經倫理化為一種公眾的道德認同。在身體維權現象中,不僅侵權者侵犯了由法律所維持的社會秩序,維權者將二者輕重倒置的非理性行為更傷害了倫理觀念,打破了道德的底線,傷害了人們秉持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情感。
(二)利益失衡的暴露
利益失衡在我國是一個普遍化的社會問題。貧富分化、區域差距、城鄉二元、行業壟斷導致的利益失衡,在弱勢群體心中產生了強烈的失落和報復性情感,人們便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渠道,表達不滿以及主張權利。
身體維權事件從根本而言,是社會利益失衡所導致的社會不和諧在社會關系中的案例化體現。弱勢群體從社會中所得的利益太過有限,沒有多余資源以供支配,僅有財產是他們最后的生存保障和人格尊嚴的底線。為富者的不仁,社會保障制度的孱弱,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在價值取向上未有傾向性保護,導致了弱者們無法通過規范途徑去與強勢群體進行利益協調,最后只能通過私力救濟以死、殘相搏。
(三)公權力機構公信力的削弱
公共權力是為公眾服務的。當由公權力加以維系的司法制度無法實現維護權利的目的時,維權主體便更多地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實現個體正義,而維權者在制度維權途徑上的頻繁碰壁,潛在維權者便開始轉向其他,甚至非主流、邊緣化的方式了。由于公共權力錯位導致的權力濫用嚴重損害了公權主體的形象,使民眾產生懷疑、厭惡、鄙視情緒,產生了信任危機,特別是當相對人位于社會底層,積貧積弱,法治意識淡薄,甚至有著極端行為傾向時。強弱的懸殊難免會讓公眾難塑信任,惡性循環,將更多的無助者推向非理性維權的邊緣。
信任是對一個人或是一個系統的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但對政府等公權力機構信任不可能憑空而存,必須嵌入關系網絡之中,因此制度信任與個別信任是相互加強的關系。身體維權之痛加劇制度所存在的問題,身體維權所暴露的公權力問題頻繁地以毀滅個別信任的方式去減損公眾的制度信任,減損公權力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二、身體維權現象頻發的原因
身體維權現象成因復雜,牽涉到了維權人、侵權人、裁判人、媒體以及公眾等多方主體。
(一)維權人
1.維權人往往處于惡劣的法律環境,極易遭遇侵權侵害
維權人作為弱勢群體中的一員,往往難以有效地介入法治化進程。從其基本的需求來看,他們所看重的是滿足基本的生存條件,很難產生主動參與社會事務的意愿和沖動;從其能力來看,由于長時期地缺乏教育,文化素質較低,而且又長時期地處在封閉狀態,因而很難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性的事務。社會參與經驗的匱乏使得維權主體在維權領域受到更多的阻礙。
弱勢群體普遍遭遇過執法冷淡,還有相當的比例遭遇過執法侵權。信息的不對等,使得維權人在與執法者的對峙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任其擺布。弱勢群體占有的社會資源有限,可以動用的法律資源太少,甚至在成為侵權行為的受害對象時可能表現出的維權傾向都較他人為弱,可能就造成了侵權人通過侵權獲益的僥幸心理。
2.維權人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識淡薄
雖不排除有部分屬于社會中產階級甚至社會高層,但絕大多數身體維權現象都是發生在弱勢群體中。隨著時代的發展,人與人的聯系逐步加深,“弱勢群體”這一標簽愈發難以通過客觀化指標,如收入、學歷等加以確定。雖然學者現更多地通過社會身份的從屬來劃定“強弱”。
弱勢群體多是“法律依賴者”,產生的問題有二:依賴原始的親族感情,難免會降低維權者的維權收益,特別是維權人在其親友中也難尋法律素養高者;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高昂成本也非弱勢群體一般所能承受。
3.維權人心理扭曲,往往有著極端化行為的傾向
身體維權歸根結底是一種非理性現象,維權者常常在維權過程中表現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權益維護需求,這也往往與弱勢者極端惡劣的生存環境所致。
(二)裁判人
1.訴訟成本過高、程序繁瑣
弱勢群體往往難以接受投入較多且風險較大的訴訟以及其他制度維權,他們一般都未習慣為司法訴訟和法律服務買單,會憑著心理上“有理就有處說,干嘛要花錢”的樸素本能而自然地產生一種厭訴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會發展達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們對社會效率和社會公正的要求的體現,弱勢群體身處的環境,往往另其未習慣以程序繁瑣、嚴格、確定性較強的訴訟方式來解決問題。訴訟成本高、耗時長、時效性弱,對于已經遭受財產損失的弱勢群體而言,他們往往很難承受訴訟帶來的經濟、時間、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現有的社會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實效不足、處理結果不確定是公力救濟濟的缺陷所在,加之當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濟往往無法幫助弱勢群體維護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正是公力救濟處于滯后狀態,加上有關部門出于對既得利益的保護對維權過程的阻撓和干預,權利主體無法于常規范疇內實現自我的權益保護,才催生身體維權這一準叢林狀態下的個人校正正義實現方式的出現。
2.得不到維權人的信任
出于對司法效力的懷疑、對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認知上的誤解,維權者也會憑著心理本能的“拒訴”心理而排斥訴訟,而選擇上訪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維權方式,在筆者的調查中,受訪者普遍認同的觀點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關系才會去的”,甚至認為法官都是見錢眼開的。
(三)其他原因
媒體失聲。媒體在公民維權道路上所著關鍵作用,尤其是在身體維權的過程中。新聞媒體及網絡的普遍應用和中國人注重顏面的個性,使得某些利益團體迫于社會輿論的譴責甚至相關部門的重視,而對受害者加以特殊對待,最終受害者利益得到維護。而媒體失聲對于維權人的打擊無疑是致命的如果媒體能秉持無冕之王的德行,或許許多悲劇就不會發生。
三、身體維權危機的緩解措施
身體維權危機的緩解需要維權主體與裁判主體的良性互動,其需要的措施是規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構性的。防止維權主體產生極端化的行為,現行制度必須培養弱勢群體的司法信任情節
(一)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培養弱勢群體的公民意識
(二)完善社會福利制度,保證弱勢群體維權的經濟能力
(三)培養弱勢群體的制度維權傾向,通暢制度維權渠道
(四)強化媒體監督保護作用,同時媒體增強自律意識
經濟的快速發展難免會產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亂象,目前我國社會仍處于轉型時期,市民社會中的公民意識正在崛起,國家的福利關懷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學家熱議,獨立性的媒體力量也還在成長。相信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的演進,會有更多的注意將被集中在經濟發展背后的那片社會陰影,而各種矛盾沖突和利益對抗也都將會逐步得到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