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2011-12-26) / 已閱3823次
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審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二、管轄的種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
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訴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作者:蘇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