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1-12-27) / 已閱11918次
罪案:鐵錘狂砸頭 不死不停手 問法:棄有判不死之理?
證據顯示:
時 間:2011年3月17日4時;
殺人兇器:鐵錘;
尸 體:被沉河溏
嫌犯供述:
我叫王某某,男,漢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滑縣,農民。自幼沒有上過學,平時在家干零活,農閑時外出打工,家里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在家務農,小兒子涉嫌強奸被法院判刑拾年,現在服刑期間。我以前被處理過,是2006年前后,因為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兩年。
問:現在依法訊問,要如實回答,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明白沒有?
答:聽明白了。
問:這是一份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給你宣讀一下?
答:好。
問:知道為什么帶你來這里?
答:因為我殺人了。
問:殺誰了?
答:把李某某殺了。
問:為什么殺人?
答:我想殺死她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了,最早就有這個想法,自從我兒和李某某在一起后,我一直希望她兩個一起過,辦理正式結婚手續,李就借機跟我要錢,要么就要我給買東西,一直拖著不辦,現在兩年多過去了,今年過年在我家,我又和她說起這事,李就要我給她買車,還要買電視,我一聽就覺得這個人不想好好過日子,我當時就想弄死她。
問:繼續講
答:我兒子外出打工,叫她一起走,她不去,后來我聽她打電話說要走,我不讓她走,我說她不把戶口遷過來,我就不讓,她同意把戶口遷來,又說要錢打理,叫我拿錢,我不同意給錢,她堅持要,事情就鬧僵了。四天前,我到鎮上去辦事,給她存了電話費,然后到派出所問問辦戶口的事情,我怕記不住,就讓民警寫了一個字條,下午兩點回家,把字條交給李,讓辦戶口,她說辦了也不一定結婚,我覺得她沒安好心。我讓她吃飯,她不吃,我懷疑她懷孕了,我就帶她到衛生室去看病,去了人太多沒看成。我越想越生氣,也就這個時候,我下定決定,干脆把她弄死算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去李院里,她沒起床,我就問,戶口還遷不遷,她說不遷了,她說明天就走,問我有車嗎,我說有,到前莊去坐車,她就同意了,其實我也不知莊有沒有車,到了晚上七點多,天都黑了,我去騎摩托車的路上我就想好了,從家里拿上鐵錘子,藏在身上,然后騎車送李。我帶的鐵錘是個木把的,另一端是羊角型的,大約有四十公分長,直徑三公分粗。我把鐵錘藏在身后腰間。我帶著她的時候,給李說到夜里三四點才有車,后來就上了大堤,我順著大堤走,找時機下手,正好大堤下就是一條河,河上有橋,我看見橋北邊立個廣告牌,我停車下來,讓李去看牌子上什么字,她下車去看,我下車從身后拿出鐵錘,關了摩托車燈,對著李的頭就砸下去了,李還沒有反應過來,就被我打倒在地,我上前又對著李的頭砸了幾下,感覺她死了,我站起來脫掉身上的大衣,右手抓著她的襖后心,左手托著她的胸,將她從地上搬起來仍到河里了,本以為她死了,卻聽見她哎呀一聲,我就意識到她可能沒死,我就找路下去,一定要弄死她,我順著橋走到頭,下橋一看,下面都是水,我當時管不了那么多了,就直接順著橋趟著水向她摔下去的地方去,我就拿起錘子朝她頭部猛砸,又砸幾下我也記不清楚了,她頭朝東趴下,我拉開她的襖,把裝的手機拿出來裝我兜里,然后將她向東順勢一推,轉身順著橋向西走了,到了橋了上,我把大衣和掉在地上的李的包收拾到我車上,騎車回家了。
問:李到橋下后和你說話沒有?
答:沒有。
問:你砸她時她反抗沒有?
答:沒有,當時就想砸死她。
問:接著說?
答:我到家后,把衣服脫了,我愛人問我,我說把李殺了,扔河里了,我愛人說,你怎么也不能殺人呀,我叫她不要說,她把我衣服褲和鞋都洗了。
問:你把李的包放那里了?手機怎處理的?
答:藏在車棚內頂上木板里,手機在抽屜里。
問:你殺李的鐵錘呢?
答:走到橋西頭時,把錘子扔北邊的水坑里了。
問:以上屬實嗎?
答:屬實。
抓獲經過:2011年3月18日,接到群眾報警,迅速組織對該案進行偵破,現場勘查發現,尸體上有一張繳費單和紙條,根據顯示信息,找到派出所,查知有一五十多歲農民為辦戶口而寫,調出監控錄像,分發附近協查,經戶籍警辯認,找到了錄像里的人,偵查人員隨到轄區村查找,群眾反映該人系村民王某某,遂將其傳至派出所訊問,將尸體照片提供給王,王在接受詢問過程中言辭閃爍,表情緊張,其可疑度急劇上升,在偵查人員的強大攻勢下,王交代了殺害李的犯罪事實。
苦主控訴:
“3.17”故意殺人案于2011年12月22日庭審終結,通過法庭審理,被告人故意殺死李風花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被告人殺人后沉尸野外水溏,手段特別殘忍,且無自首情節、無悔罪表現、無賠償安撫、死者無過錯。
被告人殺人行為的客觀危害極其嚴重--------沉尸水溏;
主觀惡性極深---------早有預謀;
到案后抵賴殺人事實----------經偵查政策先證后供;
人身危險性極大--------出獄不久;
手段極其殘忍---------鐵錘猛砸頭部;
從橋上砸到橋下、從陸地砸到水溏-------掏起死者財物拋尸匿錘;
前后數次反復使用連鎖暴力---------狠度及手段遠超“藥八刀”。
強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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