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2-3-6) / 已閱6508次
關于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救濟
陳召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法律救濟措施。
一、催告及訴訟
1、催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催告該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包括出資本息;其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也可以催告該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包括出資本息,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2、訴訟
如經催告繳納,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限制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三、除 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注意,解除股東資格僅適用于該股東未履行全部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的情形。
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七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