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凌志 ]——(2011-12-28) / 已閱8431次
淺析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張凌志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直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兩個容易相互混淆并引發爭議的概念。
一、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概念與特征
1、犯罪未遂的概念: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即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2、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有中止犯罪的決意,即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即:A..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B.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C.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施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中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即A.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B.實行終了的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為了說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僅舉一例:李某在效外某偏僻外看見他認識的小學女教師王某路過,頓生強奸歹念。于是,李某用毛巾突然將王某的眼睛蒙上,并把王某按倒在地上,掀開王某的上衣。盡管王某大聲呼叫,但周圍沒有人。王某奮力反抗,將蒙在臉上的毛巾拉開,并抬起一身。李某沒有料到王某的反抗會如此強烈,于是用手捂住自己的臉,意欲逃避。不斷王某一把抓住李某,并喊出他的名字。李某無法脫身,便跪在地上說:"自己一時糊涂",請求王某寬恕。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沒有構成犯罪既遂,對此,一般沒有異議。但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屬于強奸未遂。理由:李某不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而是由于王某的強烈反抗以及被王某認出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屬犯罪中止,即:王某的反抗程度以及被王某認出等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刑法》規定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本案中只提供了李某停止犯罪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決定李某放棄犯罪的不是王某的強烈反抗等原因,而是王某在上述原因的推動下產生的放棄犯罪的主觀意志。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李某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