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青斌 ]——(2012-1-5) / 已閱19297次
注釋:
[1]翁岳生編:《行政法: 2000(上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8頁。
[2]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65 頁。
[3]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的下級機關自行請示上級機關的情況。其實質是下級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征求上級機關的意見,上級機關的“批準”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約束下級機關的強制力,因而,這類行政行為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需批準行政行為。
[4]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 頁。
[5]張樹義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頁。
[6]應松年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7 頁。
[7]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頁。
[8]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 頁。
[9][日]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鄧定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
[10]郜風濤主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釋解與應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頁。
[11]葉必豐:《需上級指示行政行為的責任——兼論需合作行政行為的責任》,載《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12]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頁;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頁。
[13]馬懷德主編:《司法改革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頁。
[14]馬懷德主編:《司法改革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頁。
[15]楊小君:《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之檢討》,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16]楊小君:《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之檢討》,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1 期。
[1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18]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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