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2-1-7) / 已閱7547次
對工會若干知識性問題之探討
張喜亮
最近,筆者走訪了一些企業,調查研究發現大多數的企業負責人、甚至是工會干部對工會一些知識性問題的認識似是而非,有些領導同志包括工會領導同志對工會及工會工作存在著一些錯誤的理解,嚴重影響了工會工作。本文就對工會認識誤區的三個知識性問題作以探討。
一、工會性質問題
工會性質是工會的最基礎的知識,對工會性質的認識決定了工會作為。工會法關于工會的性質規定有過兩次重大的變化。1950年工會法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1992年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2001年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九二年工會法較之五○工會法把工會的主體即參加者的“工人階級”改為了“職工”,新世紀修改后的工會法則較之九二年工會法增加了工會的角色定位即明確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權益的維護者。縱觀這三個法典性的文件之規定,有一個共同點即“自愿結合”的。那么,工會是不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呢?關于這個問題的認識直接涉及的就是工會的組建工作。
這個問題追根溯源,還應當從建黨談起。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在綱領中明確領導工人運動,同時在共產黨中央機構中設立了“勞動組合書記部”具體領導工人運動。共產黨領導了“二七罷工”,1924年在京漢鐵成立了“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此間,共產黨又改造了社會上既有的一些工會組織,1925年成立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共產黨內部機構“勞動組合書記部”停止工作,棋領導人都進入中華全國總工會擔任領導職務。我們今天的工會就源于此。由此可見,我們的工會是中國共產黨組建的,職工“自愿參加”群眾組織。時至今日,我們也必須承認,不是任何職工都可以任意成立工會。現行工會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這兩條規定說明,中國工會就其本質而言,是中國共產黨組建起來的,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只有一個工會,那就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各地方總工會、各產業工會、基層工會都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系統內的,其他組織冠以工會之名都是非法組織。
中國工會是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在法律上是社會團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中國工會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歷史淵源決定的。那種以擺脫黨的領導才算是工會獨立了的觀點,是對工會歷史和中國工會性質的無知的妄想。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工會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所謂“企業工會”并非“企業的工會”,也企業的職能部門,而是建立在企業之中的獨立組織,把工會納入企業管理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工會與經理層的關系是平等伙伴的關系。工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二、工會的基本職責問題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在新世紀修改后的工會法中確立的,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如何理解這個基本職責?有的基層工會同志就提出置疑,九二工會法規定工會“四項職能”即參與管理、維護權益、參加建設和組織教育,內容豐富工作也好開展,確立了以維權為內容“基本職責”,縮小了工會工作的內容,一些企業職工權益都得到了很好保障的情況下,工會豈不是無所作為了?這樣的觀點,很顯然誤解了“基本職責”的內涵。正確宣傳工會法規定的基本職責,澄清一些誤解是十分必要的。必須全面理解工會“基本職責”的內涵。
第一,“基本職責”涉及的內容是廣泛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權涵意在于,所有的法律法規賦予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都應當給予維護;勞動權益是職工的核心權益,但是,基本職責所要求工會維護的則不僅限于勞動權益。具體說來包括:職工的政治權益,比如選舉權;經濟權益,比如企業利潤的收益權;管理權益,比如參加企業的管理權;勞動權益,比如平等就業,健康權益,比如休息休假權,文化娛樂權益,比如文體活動權;接受教育權益,比如技能培訓素質教育;等等。
第二,履行基本職責,一個都不能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廣大職工”、“最廣大職工”等等模糊詞語。究竟多大是廣大呢?最廣大比廣大大多少呢?如果沒有量化的標準,那么工作中只能是自由裁量,是很難把握的,工作也難以落到實處。如果說其他方面的工作、事情尚可以這樣模糊判斷的話,那么工會作為職工的群眾組織,是不可以這樣的。工會組織履行基本職責對于職工來說,一個都不能少;就是說,每一個職工的合法權益都要維護,不能以廣大、最廣大而忽略小眾甚至是個別職工的合法權益,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而壓制甚至是侵害少數或個別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履行基本職責,需要工會工作者改變既往的一些理念。既往我們都有一些固化的理念,比如引導和教育職工為企業發展作出貢獻的時候,常說“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只有企業發展了,才能實現職工的利益。這樣的理念顯然是違反常識的,眾所周知:涓涓細流匯成長江黃河,長江黃河滾滾東流去,匯成汪洋大海。如果是大河有水小河滿的話,那一定是鬧洪災了。常理道:“小河有水大河才有可能滿,小河無水大河干”。運用到企業工作中也是成立的,職工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就沒工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企業的效益也必將是竭澤而漁。同樣的事實也告訴我們,改革開放三十年,一些企業的效益暴增,而職工的收益微漲甚至沒長,有的企業盡管效益不斷增長而職工的工資多年不長甚至是下降的都有。這樣的事實告訴我們,企業效益提高了不一定必然增加職工的收入或福利。比如,還有“八小時內拼命干,八小時外作貢獻”等等口號。在市場經濟社會的今天,法律規定八小時工作制,超過半個小時工作,企業依法必須支付職工額外的勞動報酬,而不是簡單地“奉獻”的問題;半個小時之內也是不能拼命干的,依法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就是合格的職工。僅以此例說明,工會履行基本職責還需要與時俱進更新不合時宜的工作理念。
三、工會與職代會的關系問題
工會與職代會的關系問題,一些企業負責任甚至是一些工會干部都存在著似是而非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職代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陣地;一種觀點認為,職代會是工會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有觀點認為職代會應當接受經理的管理。還有觀點認為,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等等,簡直是五花八門了。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在有的企業中,經理要對職代會制度進行審定,沒有總經理的簽字,職代會制度甚至是職代會的決議就是無效的。我們一些工會的高級領導同志的講話也時常出現這樣的觀點,工會要加強對職代會等民主管理工作的領導,職代會是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陣地,對此絕不能退縮。
職代會的性質、作用、權利,早在上世紀80年代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現在有些人提出,改革開放進入市場經濟以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已經不復存在,所以,職代會條例已經過時失效了。從時間的角度說,職代會條例確實時過境遷之嫌,但是,關于職代會制度的理念卻是貫徹始終的。現行的公司法、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中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指導意見等等,都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作程序及其權利作出了規定和界定。
以國有企業為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此條明確規定了職代會的地位和作用;明確界定了工會與職代會的關系。第一,職代會是企業管理的組成部分,而不是職工維權或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的載體;第二,職代會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排除還有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第三,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而不是企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也不是職工或工會維權的機構;第四,職代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不需要經理或工會領導之。上述觀點,在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規定的職代會的職權也可以得以印證,以國有企業為例,職代會職權包括: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制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制度;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依法行使選舉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職代會與工會的關系,在工會法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工會法第三十五條還規定:“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此規定包括這樣兩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工會委員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主要是在職代會閉幕期間負責職代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并非由工會領導職代會,職代會是企業管理機構而不是工會的工作機構;第二,工會委員會作為職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有檢查、督促職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職責,工會委員會不能越俎代庖行使職代會的職權。調查發現,在絕大多數的企業中,自覺不自覺都把職代會的工作納入了工會的組成部分甚至成為了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顯然是沒有領會職代會制度的法律精神,工作中把職代會工作取而代之現象比比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工會也必須依法履行基本職責,職代會是企業管理制度,把當做工會維權的載體、平臺,顯然也是一種誤解。我們當然不否認職代會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但是,這個作用更是從企業科學管理的角度體現出來的。正確處理好工會與職代會的關系,更有利于開展工會工作。筆者有個粗淺的認識:職代會工作主觀為企業,客觀為職工;工會工作主觀為職工客觀為企業。如此把握兩者的關系,即可以發揮互補共濟的作用。
結束語
業有專攻,工會工作也是具有其專業性的。作為工會工作者必須鉆研工會的業務,作為各級黨政干部、企業負責人也必須學習并尊重工會專業性;包括工會高級領導同志在內的全社會都以科學嚴謹的精神深入思考而不是臆斷工會的性質、職責、作用,才能使工會這個社會團體更好地充分發揮其促進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
(作者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xlzzxl@tom.com)
發表于《工會博覽》2011.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