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景文 ]——(2012-1-12) / 已閱35895次
[5]參見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顧培東、祿正平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5-105頁。
[6]參見R•M•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周漢華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186-196頁。
[7]參見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39-49頁。
[8]中國現行有效法律的數字,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統計》(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2008年3月以后的數字來自中國人大網法律法規庫。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的數字參見王兆國:《關于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法制日報》2010年11月15日,第2版。
[9]對憲法相關法的稱謂有不同意見,其范圍包括哪些,實際上一切法律都和憲法相關,不僅僅包括有關國家機構、區域劃分、國家領土、主權和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有人主張用憲法性法律,但這一名稱往往特指不成文憲法國家對這類法律的稱謂。也有人主張用過去曾經使用的名稱,即國家法或憲法法、憲法部門。
[10]例如,孫國華認為,中國法律體系可以分為憲法(國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經濟法、財政金融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生態(環境)法、刑法和訴訟法十個部門,其中五個部門即憲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是基本部門;另外五個部門即婚姻家庭法、經濟法、財政金融法、生態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是分化和組合的派生部門。而所有這十個部門又分別歸屬于三個大的部門群,即公法、私法和社會法(參見孫國華主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概念、理論、結構》,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64-171頁);沈宗靈認為,中國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部門、行政法部門、民法(民商法)部門、經濟法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部門、教科文衛法部門、資源環境保護法部門、刑法部門、訴訟法部門、經濟法部門(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36-341頁);張文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報告,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30-134頁)。當然,揭示法律體系的內在結構是人的理性思維活動,不同的人對法的內在結構的認識可能就不一樣,但不能因此認為關于法律體系內在結構的理論是無用的。
[11]關于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標準及其批判參見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黃馮明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勒內•達維德:《當代世界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第74頁;Charles Szladitz, “Civil Law System,”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e Law, Vol. II,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74, Ch. 6; J. H. Merryma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94-100.
[12]參見姜明安:《全球化時代的新行政法》,《法學雜志》2009年第10期。
[13]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國行政訴訟高達30%的原告撤訴率,與通過行政和解的方式解決行政訴訟有著密切的關系。(參見朱景文主編:《中國法律發展報告:數據庫和指標體系》,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28頁以下)
[14]參見陳興良:《減少死罪是寬嚴相濟的具體體現》,《光明日報》2010年9月2日,第9版;《四位刑法學家視野中的死刑改革》,《檢察日報》2005年12月27日,第3版。
[15]混合法有時又稱社會法。但是社會法一詞,有時專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為了與這種意義上的社會法區分,我們稱之為混合法。
[16]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東等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79頁。
[17]參見史際春:《經濟法的地位問題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批判》,《當代法學》1992年第3、4期。
[18]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第176頁。
[19]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李雙元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1頁。
[20]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97-107.
[21]“論衡•是應”,《叢書集成初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89頁。
[22]儲槐植:《再說刑事一體化》,《法學》2004年第3期。
[2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頁。
[24]實際上,實體與程序一體化的思想在中國憲法中也不是沒有根據的。按照《憲法》第26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這里所說的刑事的、民事的基本法律,當然既包括作為實體法的刑法、民法,也包括作為程序法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25]法國學者戴爾馬斯—馬蒂指出,在全球化條件下,隨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滲透,法律體系不再像凱爾森所說的僵固、靜態的金字塔式的體系,而像是一個飄散的、有聚有散的“有序的云”,隨解決問題的方式(合作、和諧、統一)、處理問題的層次(國家、地區、全球)、領域和速度的不同而不同。參見Mireill Delmas-Marty,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the Transnational Legal World ‘in the Land of Orderly Clouds’,”Legal System in Transformatzon: China and the World, International Forum, Beijing,2010.這一觀點對于我們考慮國家的法律體系也是有啟發性的。
[26]轉引自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81-182頁。
[27]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9頁;吳慧:《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余民才主編:《國際法專論》,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5頁。
[28]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Towards A New Common Sense: Law, Science and Politics in the Paradigmatic Trans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p. 250-378.
[29]M. A.Glendon,M.Gordon and C. Osakwee,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rp., 1985, pp.328-354.
[30]參見朱景文主編:《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和方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3章。
[31]參見朱景文主編:《全球化條件下的法治國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8章。
[32]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Towards A New Common Sense: Law, Science and Politics in tile Paradigmatic Transition, pp. 250-378.
[33]參見克里斯多夫•阿爾普:《全球化與法——一個形成中的交接點》,《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7年第1期。
[34]該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1980年4月11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公約是對國際貿易實踐的總結,具有可行性,并且由于充分考慮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而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從而被世界許多國家接受,對國際貿易產生巨大影響。
[35]比如,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之后,曾有制定民法典的計劃,組織了起草民法典的小組,并形成了四個民法草案。但是,實踐證明,由于當時中國社會正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初期,許多經濟關系還沒有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因此制定民法典的計劃并不現實,后來決定“改批發為零售”,先制定民法所包含的各個法律,包括《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對外經濟合同法》,后來三個合同法合一,制定統一的《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參見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制定的回顧與展望》,《法學論壇》2008年第5期;江平:《沉浮與枯榮:八十自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76-311頁。
[36]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trans. E. Fischoff et al.,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Ch.9, S.2.
[37]Martine Shapiro,“The Globalization of Law,”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27, 1993,pp. 37-64.
[38]參見戴維•赫爾德等:《全球大變革——全球化時代的政治、經濟與文化》,楊雪東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574-6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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