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彩申 ]——(2012-1-12) / 已閱19199次
其次,在商業原則下,應逐步放開商事性民間借貸經營者向銀行、保險機構融資的渠道。目前有關規定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但有兩個限定條件:一是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二是不能從兩個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試點階段,對于其風險的認識還缺乏足夠積累,因此暫時開了一個小口子,盡可能按照謹慎原則操作。在積累一定經驗后,建議可以逐步放開民間借貸經營者向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融資率上限,為民間借貸提高融入資金的來源。
再次,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于專門或主要服務“三農”的民間借貸經營者,應當適當給予政策性金融資金支持。民間借貸經營者中的一部分是面向“三農”、微型企業、下崗職工等金融弱勢群體的。如目前試點中的小額貸款公司,當前經營的大部分業務是國有商業銀行主動撤離和不愿介入的領域。這些領域利潤小且風險大,如美國、泰國的法律要求存款類機構對弱勢群體進行放貸、投資、服務,監管機構負責對此進行考核。我國目前還沒有類似的專門法律或者強制性規定,新《公司法》第5條在肯定公司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強調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但這個條款缺乏操作性,難以落實。雖然我國有政策性銀行,但從實際效果看,對“三農”的支持與社會的期待有很大差距。為拓寬商事性民間借貸經營者的資金來源,改進政策性金融的運行方式,可以考慮在政策性金融中拿出一部分資金,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募集的資金、人民銀行的支農再貸款或者其他財政扶持資金等,借給那些從事弱勢群體金融服務的商事性民間借貸機構使用。這一立法舉措還有另外一個重要意義,即為政策性金融領域引入了適度的競爭機制,有利于提高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是一舉兩得的制度安排。
最后,前瞻性規定商事性民間借貸人發行商業票據、股票、債券、吸收非金融類企業的大額存款、資產證券化等融資渠道。客觀地說,我國資本市場并不缺錢,民間資本高達數萬億,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如美國的經驗,通過市場融資的方式解決民間借貸經營者的資金來源問題。商事性民間借貸經營者可以通過發行商業票據、股票、債券、資產證券化或資產轉讓等模式,在資金市場主動融資負債。這樣有利于形成多層次的融資市場和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進金融市場的有效競爭。另外,我國香港地區實行金融牌照分級制,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存款利息沒有最高額限制,但是吸收公眾存款則必須獲得銀行牌照。這個做法實際上是保留了對公眾存款最嚴密的監管,而對大額存款的管制相對較松,在我國的民間借貸立法中,這一經驗很值得參考。
注釋:
[1]See Jeremy Bentham:Defence of Usury(1787),http://socserv2.mcmaster.ca./~econ/ugcm/3ll3/bentham/usury.
[2]參見張為華:《美國消費者保護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25頁。
[3]《舊約·出埃及記》第22章第25節中說:“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人民,就是與你們在一起的窮人,你對待他們不可像放債的人一樣,不可在他們身上取利。”
[4]參見陳志武:《金融的邏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02-110頁。
[5]《重慶打黑挖出黑色產業鏈高利貸達財政收入1/3》,載《經濟參考報》2009年8月24日頭版。
[6]State Interest Rates&Usury Limits,http://www.lectlaw.com/files/ban02.htm,2010年2月7日訪問。
[7]發薪日貸款是一種短期無擔保貸款期限很短,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差異巨大。
[8]The John Warner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http://www.bankersonline.com/regs/jwnda/jwnda.html,2010年2月7日訪問。
[9]參見前引[4],第101-102頁。
[10]參見香港立法會十題:《放債人條例》,2006年11月2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復。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press/doc/pr221106_c.doc,2011年3月22日訪問。
[11]18 U.S.C.§1961(6)(B).See generally,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2]參見張建華等:《中國農村多層次信貸市場問題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0頁。
[13]《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具備一定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跨旗縣、盟市設立分支機構。
[14]《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15]參見[美]R.I.麥金農:《經濟發展中的貨幣與資本》,盧驄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82頁;黃達:《金融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64-766頁。
[16]Domestic Finance Companies Assets and Liabilities,http://www.federalreserve.gov/releases/g20/hist/fc_hist_q.txt.
[17]參見陳蓉:《我國民間借貨研究文獻綜述與評論》,載李昌麒主編:《經濟法論壇(第四卷)》,群眾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頁。
[18]參見前引[4],第120頁。
[19]參見林毅夫、孫希芳:《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載《經濟研究》2005年第7期。
[20]參見前引[12],第141-142頁。
[21]參見[美]布魯姆等著:《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李杏杏等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2頁。
[22]參見史紀良主編:《銀行監管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頁。
[23]參見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2010年第三季度報告。
[24]參見徐忠、張雪春、沈明高、程恩江:《中國貧困地區農村金融發展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256頁。
[25]參見黃德海、張富榮、羅真:《何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一般民事借貸糾紛的界限》,參見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1/18/331084.shtml,2010年11月18日訪問。
[26]參見孫金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amwaysjd/article/b0-i8546400.ht-ml,2010年11月23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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