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29) / 已閱8567次
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民終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1960號民事判決。
法律專家點評:
點評專家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金融博士、北京資深律師。專業辦理最高法院和全國各省高級法院再審、二審案。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與點評法律專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本案來源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高民再終字第5289號,本案的焦點在于股東是否出資的認定,股東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全體股東是否均享有公司的資產權益。通過這個耗時多年、艱難完成的案件,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為了避免日后的類似爭議,如何規范出資這一重大投資行為。
從本案案情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投資款的銀行進賬單的原件;
(2)公司章程、會計記錄(“實收資本”會計記錄);
(3)作為股東公司的會計記錄(“對外投資”會計記錄)
本案一審、二審、再審均認定服務中心未向ML公司實繳股本金,“1996年4月18日的金額為1300萬元的中國建設銀行進賬單是服務中心向ML公司出資的最直接證據。現服務中心既不能提交該進賬單的原件亦無法提供進賬單原件的下落,且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勁松支行證實ML公司 26303936賬戶內無1300萬元入賬,而服務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經營情況顯示其對外投資為零,其原法定代表人向自治亦否認向ML公司出資,故應認定服務中心未向ML公司實繳股本金。”
在服務中心未未向公司實繳股本金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是否實繳成為本案另一個焦點,并導致其他股東是否可以享有ML公司的資產權益的不同法律效果:如果其他股東已經實繳了股本,則ML公司的資產權益歸其他股東享有;如果其他股東也沒有實繳股本,則ML公司構成虛報注冊資本,其法人人格存有瑕疵。一般來說,確定公司股東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依據有三種:一是按照股東之間的約定;二是按照實繳的出資額比例;三是按照認繳的出資額比例。在公司股東均沒有實際出資且股東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應當按照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公司權益,履行對公司的義務。這樣的話,服務中心在補足出資后,將享有ML公司注冊資本的26%股東權益。再審依據《關于北京WE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ML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入資本的專項審計報告》、《關于ML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投入資本的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認定ML公司的股東WEX公司、北京ML置業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系險勝。
為了避免這種紛爭、避免“險勝”,公司對外投資時“出資”這一重大投資行為,一定要要規范地進賬到指定的驗證賬戶,避免進入其他賬戶;入賬賬戶一定要記載在《驗資報告》中;對外投資一定要及時計入本公司會計記錄(“對外投資”)并保存對外投資轉賬的原始憑證;要求被投資單位出具《出資證明書》。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金融博士、北京資深律師。專業辦理最高法院和全國各省高級法院再審、二審案。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與點評法律專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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