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閱20245次
根據修訂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至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9、再審審理完成之后,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之后的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能否再次申請再審,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的規定,“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法定再審事由,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如果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如果再審沒有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請再審。
10、哪些民事裁定書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民事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并且規定上述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但是整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哪些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6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以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辦理最高院和全國各省高院再審、二審疑難復雜案件。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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