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閱12808次
唐湘凌律師:不服生效判決如何再審申訴?解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二)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辦理最高院和全國各省高院再審、二審疑難復雜案件。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11、如果雙方都不服判決,都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將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于其再審事由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其余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書中載明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對于其余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結論。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駁回。
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在再審審理期間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再進行審查,移送再審審理機構處理。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在前案再審結束后對原裁判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針對新作出的再審裁判主張權利。
12、案外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有無申請再審的權利?
一般而言,案外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特定情況下,案外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而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但是又要注意,如果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13、當事人如果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將如何處理?
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做好釋明、和解工作。原審人民法院發現本院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4、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一般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認真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申請再審人釋明,并駁回再審申請:
(1)申請再審人不是原審當事人、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案外人;這里的案外人,是指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2)他人未經授權,以委托代理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這種情況下,一般補救措施是及時要求當事人提供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將被駁回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不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向原審法院提出,另一種情況是向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4)原審裁判系法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裁判。有些民事判決書不能申請再審,大部分民事裁決書不能申請再審。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判決不得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民事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6條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以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再審。
(5)申請再審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審撤銷;
(6)再審申請書未列明再審事由或列明的再審事由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再審事由范圍;要注意的是,這個過程中只是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性審查。至于這些再審事由是否成立,并不是這個審查過程的任務。
(7)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8)其他不符合申請再審法定條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發現當事人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15、當事人地址不詳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未發送至當事人,是否影響案件的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11條的規定,案件受理后,應當依法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向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
因通訊地址不詳等原因,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未發送至當事人的,不影響案件的審查。要注意這個與普通的一審或二審審理程序不一樣。
16、再審申請中主張事由是否必須明確?
再審申請中主張事由須明確,否則當事人未主張的事由,法官不會審查。有些當事人在再審事由中未主張,只是在事實和理由部分拉拉雜雜的寫一大堆,那樣無益于再審的審查和實現最佳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當事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與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當事人釋明。
17、審查申請再審案件中,法院是否會調取原審案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1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審閱原審卷宗、詢問當事人后作出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調取相關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審人民法院以傳真件、復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應當制發調卷函。調卷函應當載明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送卷期限、調卷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寫明需調取的卷宗案號。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后1個月內按要求調齊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調卷工作,提高調卷效率。
18、再審審查過程中,法院是否會主持調解?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一個專門的文件,鼓勵再審調解。表揚湖北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第1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需要出具調解書的,應當裁定提審。提審后,由審查該申請再審案件的合議庭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準許。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未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可以裁定終結審查。
19、再審審查有無期限限制?
一般應自受理申請再審案件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期間以及調卷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0、審查過程中出現哪些情形會裁定終結審查?
(1)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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