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山珉 ]——(2012-2-24) / 已閱9952次
對侵財類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再認識
郭山珉
【內容摘要】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絕大多數(shù)財產類犯罪的行為人所追求的主觀目的。我國刑法關于侵犯財產類犯罪的規(guī)定中,為了強調犯罪行為人對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對八個罪名明確規(guī)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時,行為人才能構成該種罪。對這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主觀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成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一個重要界限。侵犯財產類犯罪在鐵路管內是常見多發(fā)案件。因此,對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再認識,完整、準確地掌握立法精神,已顯得越來越重要。
【關鍵詞】 非法占有目的,認識困惑,行為判定,推定認定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絕大多數(shù)財產類犯罪的行為人所追求的主觀目的。我國刑法為了強調侵犯財產類犯罪行為人對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明確規(guī)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時,行為人才能構成犯罪。近年來對財產類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識一直存有爭議,如何認識非法占有目的已經成為現(xiàn)階段辦理侵犯財產類犯罪案件中諸多矛盾的聚焦點。因此,對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再認識,完整準確地掌握立法精神,已顯得越來越重要。筆者結合多年的辦案實踐,就此作一探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刑法上的含義及特征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①占有是人對財物事實上支配、管理的狀態(tài),必須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而將財物事實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狀態(tài)時,才能確定占有狀態(tài)形成。其特征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財物占有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條件是行為非法。就是行為人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對他人財物的保有、控制、支配和處分。其取得和占有財物的行為,是沒有合法依據(jù)并為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為。如果行為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法律事實合法占有了他人財產,就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占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并不一定都是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只有當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標準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相應的刑罰。
2、對財物占有的實控性。非法占有的本質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對財物的實際控制,主要體現(xiàn)為對財物的直接掌握與管理。這種掌握與管理必須是直接的、現(xiàn)實的,而不是間接的、想象的。當然,在研究實際占有性的時候,也有一種行為人企圖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際占有,或者行為人自動中止了自己的行為,不再實施實際占有行為的情況,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對財物占有的廣義性。在刑法中,侵犯財產類的犯罪,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對他人財產所有權能的全面侵害;二是部分侵害,即只侵害到所有權權能的某些方面。而凡“占有”型犯罪,均是指行為人意欲行使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即對他人財產所有權構成全面侵害。在這個意義上,非法占有實際上就是非法所有。
4、對財物占有的明確性。侵犯財產類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是刑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不能認定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貪利性動機而實施了財產型犯罪行為的情況。比如,因追索債款不成而盜竊債務人財物的,因對單位領導不滿而盜竊本單位財物泄憤所得的,等等。盡管犯罪動機不同,但行為的實質還是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產非法占為已有,目的還是明確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認識上的困惑
1、非法占用與非法占有的關系。個人或公司、其他組織借錢經營案件的行為人通過欺詐的方法取得公私財物后,并沒有攜款潛逃或明顯地用于個人揮霍,而是用于經營。對此則難以確定其意圖是非法占用公私財物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2、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關系。個人或公司、其他組織借財物進行經營的案件,經營人對能否最終取得他人的財物的所有權持放任態(tài)度,若萬一經營成功或對方追的緊就歸還,追的不緊或無錢就賴,其故意犯罪的類型屬于間接故意。但如果將間接故意也納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疇,則明顯違反了刑法理論中關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通說。
3、經營成功與失敗的關系。由于在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確實有在沒有資金或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采用“借財物”方式經營成功的特例。如果以經營成功及經營人在事后能償還財物為歸責的理由,有客觀歸罪之嫌。
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判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企圖通過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達到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產轉歸自己所有的目的。這種心理狀態(tài)對于行為人來說是主觀的,而對辦案人員來說,則是客觀存在的,是可以被認識的。在辦理侵犯財產犯罪案件中,要正確判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必須著力查明五個方面的客觀情形。
1、必須查明行為人實施非法占有行為的具體動機。犯罪動機是推動或者引起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與犯罪目的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犯罪動機作為一種思想因素,絕不是憑空產生的,它與外界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行為不端的背景存在著一定的客觀因果性。所以,查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必須查明其行為的動機和背景。比如,有的行為人為了更新設備,卻以流動資金的名義申請貨款。這種欺詐行為在方式上非法的,但動機只是為了解決生產和經營活動的迫使需要,就不能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必須查明行為人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具體情節(ji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一種主觀心理態(tài)度,只有在實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后,才能明顯地表露出來,得到證實。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不愿暴露自己的犯罪目的,或者偵查行為不當,導致行為人作出違心供述的情況下,查明行為人占有公私財產的具體情節(jié),對于正確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必須查明行為人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具體手段。在許多情況
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通過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具體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明確表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要采取相應的犯罪方法,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構成犯罪的情況。二是必須采取刑法分則條文中列舉的犯罪方法,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才能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犯罪的情況。三是刑法分則條文雖然規(guī)定了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構成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但沒有詳細列舉非法占有的具體方法,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的情況。如刑法金融詐騙中的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方面要件。然而,在非法占有為目的尚未實現(xiàn)的情況下,就很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混淆起來。在這種情況下,此罪與彼罪的區(qū)分只能從犯罪方法上進行分析。以高收益為誘餌,捏造事實,編造謊言,誘騙公眾進行投資,或者以“共同投資”的名義騙取他人錢財?shù)模攀且苑欠ㄕ加袨槟康模瑯嫵杉Y詐騙罪。而利用人們的獲利心理和金融知識比較貧乏的弱點,以高利息相引誘,騙取群眾存款后高利轉貸牟取暴利的,雖然也采取了欺騙的方法,但沒有非法占有群眾存款的目的,就只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必須查明行為人對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產的處置情況。行為人對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產的處置情況,清晰地表明了行為人對已經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產的主觀心態(tài),由此可以判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而明確地區(qū)分行為人的行為是屬于民法調整的非法占有范疇,還是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24條第四項規(guī)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有些行為人收受貨物、貨款后將之處置后沒有逃匿,只是無力履行合同,即所謂的“千年不賴,萬年不還”現(xiàn)象。這時能否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是相當困難的。
5、必須查明行為人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具體時間。關于非法占有的時間問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形成時間;二是行為人打算對財物非法占有的時間。行為人打算占有他人財物的時間,對于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意義。行為人是打算長期、永久占有?還是打算短期、暫時占有?直接反映出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意圖。作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應是打算長期占有、永久占有,而非短期、暫時占有。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認定
侵犯財產犯罪是鐵路常見多發(fā)的案件。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我們常常遇到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以各種借口拒絕承認自己當時的主觀目的,給非法占有主觀故意要件的認定、舉證帶來諸多困難。這就需要借鑒客觀主義理論的有益成分,在查明客觀情形的基礎上,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幾個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綜合,推定出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正確結論。
所謂推定,是指根據(jù)事實之間的常規(guī)聯(lián)系,當某一事實確定存在時,可以推導出某個不明事實的存在。用以推導的事實謂之基礎事實,由基礎事實推導出來的事實則是推定事實。推定的原理表現(xiàn)在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普遍的、常規(guī)的共存關系,即當基礎事實存在時,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推定事實也存在。目的犯的犯罪目的,是一種主觀心理內容,看不見、摸不著,很難被外界直接感知。故而在犯罪嫌疑人辯解無誠信價值且明顯偏離事實的情況下,非法占有目的應運用推定來解決。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中也有明確的體現(xiàn)。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三)項就規(guī)定:“金融詐騙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根據(jù)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一規(guī)定肯定了司法推定在金融詐騙罪認定中的運用。也就是說,推定證明犯罪允許例外。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乃外化的主體思想,也只能以外化的行為來推定主體的思想。司法推定運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犯罪的訴訟證明活動, 既能夠有效地減輕司法機關的證明責任和訴訟成本,也能夠有效防止因證明不能而帶來的不利后果,更能夠全面、科學、客觀的判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失為解決非法目的證明困境的一種有效思路。
①參見張明楷:《論財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