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12-2-2) / 已閱6106次
自從2011年2月22日《漳平市人民法院關于創法律義工、樹好形象和化社會矛盾工作實施意見》(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以來,法律義工以和諧的理念、和諧的標準、和諧的方式和司法能動方式,激發社會創造活力,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并力促社區(村)創建“少訟社區(村)、無訟社區(村)、無紛爭社區(村)”。通過一段時間的創立和積極探索,現已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成效。為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漳平法院成立課題組對法律義工化解社會矛盾制度的適用情況和效果、存在不足和問題及完善等相關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法律義工實踐現狀
《實施意見》自2月份實施以來,僅半年有余,但其效果日益凸顯。今年以來,法律義工同志們利用業余時間進社區開展法制宣傳18次,接待群眾法律咨詢532人次,與司法、社區聯合排查矛盾363起、訴前化解糾紛155起,舉行人民調解員培訓班3場次,協助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社區糾紛52起。同時,創出了漳平市第一個無訟村——卓宅村。法律義工的化解機制和效果不僅得到群眾的支持,而且受到了上級領導的肯定和社會各界好評。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在院領導的帶領下,課題組走訪了法律義工六個點,對155件法律義工參與調解的案件進行調研。經調查分析,法律義工庭外調解制度適用情況有以下五個特點。
1、法律義工化解糾紛數增長快。在法律義工化解的155起糾紛中,其中2、3、4、5、6、7、8月分別為化解7、12、18、25、29、31、33起,分別以71.4%、50%、38.9%、16%、6.9%、6.5%,月平均遞增31.62%。
2、鄰里、熟人之間糾紛數量多。從155件法律義工化解糾紛案件的類型看,鄰里、熟人之間民事糾紛案件為148件,占95.5%;與社區(村)外的人發生的民商事案件7件,僅占4.5%,前者是后者的21.1倍。這表明,鄰里、熟人之間糾紛在法律義化解案件數中占絕大多數,此類糾紛矛盾如不及時化解,往往會造成和諧社會的硬傷。應當說,在第一時間及時化解鄰里、熟人之間糾紛對于構筑社區(村)和諧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3、法律義工所化解的糾紛絕大部分是當事人意志自治啟動程序的。在這155件法律義工調解案件中,有130件是當事人在社區(村)聯系下自主啟動,有25件是法律義工在排除中發現啟動的。這說明,絕大多數當事人對法律義工調解有著較大的積極性和信任度,能夠在糾紛發生后便試圖通過法律義工主持下來積極協商,來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同時,也說明社會對法律義工庭外化解糾紛持肯定和歡迎態度,當事人積極,法律義工愿意。
4、法律義工化解糾紛成功率高、效率高、成本低。在該155起糾紛案件中,1天內化解的96件,2-5天化解的45件,6-10天化解的14件。案件化解時間遠低于其它任何方式化解糾紛矛盾時間。從調解成本來看,這155件案件沒有任何收費,糾紛化解實現零成本。這表明,通過法律義工機制方式化解糾紛不僅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能第一時間、第一速度、以最小感情損害、公平地化解雙方之間的爭議,這也是一個解決民事爭議的有效方式;并且作為訴調對接的必要補充,其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5、法律義工化解糾紛內容自由、反復率低。法律義工對當事人在庭外組織的協調和解工作,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只要雙方就某一行為約定實施或不實施,或對爭執的實體權利義務配置達成合意,且內容真實、合法,就沒必要多加干預,不必受制于司法程序的條條框框,自由、靈活。同時,在該155起糾紛案件中,僅有2起要求司法確認,其余均自動履行,沒有出現反復案件。
二、法律義工實踐效果
從調研情況看,法律義工庭外化解糾紛矛盾效果好,而且受到群眾的歡迎,受到了上級領導肯定和社會各界好評。
1、緊密聯系社區,有求必應!熬o密聯系社區,有求必應”是法律義工第一原則。如,近日,我院民一庭庭長陳德威一大早就接到了從福滿社區打來的電話,“陳庭長,我這有一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要請你幫忙調解! 1個小時后,該案在陳德威和社區干部耐心釋法調解下,拖欠工資的蘇某的妻子終于表態同意在3天內付清該款。
法律義工充分發揮與社區(村)緊密聯系紐帶,能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現象,第一時間分析矛盾根源,在加上,法律義工法官在專業知識領域的特長,在梳理法律關系,分析爭議焦點的獨特優勢,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第一時間,把紛爭損害減少在最小程度,從而為實現“少訟社區、無訟社區或無紛爭社區”的社會管理目標發揮不可替代作用。通過力量下沉和指導前移,使社區(村)的大量小糾紛得到了及時解決,大糾紛得到了有效緩和。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1-8月該院受理的傳統離婚、贍養、扶養、相鄰關系等幾類案件明顯減少,主要原因是全市基層調解組織調處了大量此類糾紛,有效地發揮了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2、關口前移,在第一時間化解了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這也是法律義工創建的初始目標。如,后福社區的吳大爺有3個子女,但子女間因財產分割起爭議,進而相互推諉贍養老人的義務,從此吳大爺便無人照顧,但他又礙于面子,不想與子女對簿公堂,多年來只能靠著農村低保金來維持著自己的生活。前不久,當了解到所在社區內已設立了法律義工工作站,吳大爺便前來咨詢來此辦案的義工法官。在了解了老人的訴求后,義工法官和社區干部當天下午即組織吳大爺的子女到法律義工工作站調解。幾個子女法律意識都較為淡薄,調解工作并不順利。義工法官一方面向他們講明贍養老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從情理慢慢勸說;社區干部因勢利導,舒緩幾個當事人的激動情緒,從“軟肋”下工夫。經過了近3個小時的調解,3個子女終于同意輪流贍養老人了。當前,社會矛盾日趨復雜多樣,法官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只有做到提前介入、關口前移,才能從源頭消除矛盾,這也是司法為民的本質所在,法律義工是法院司法服務向前臺轉移的一種有益的嘗試。通過實踐,從源頭消除矛盾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3、主動走訪排查,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主動走訪排查,化解糾紛”是法律義工服務下沉的原則。如,家住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滿社區的凌某與鄰居因相鄰道路糾紛時常發生沖突,義工法官在一次社區矛盾分析會上了解了該情況后,立即與社區干部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法律義工工作站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重歸舊好、握手言和。
以前,糾紛只有到了社區、到了法院才可能組織調處,而此時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往往已鬧到不可開交的地步了。為了能及時掌握社區矛盾糾紛,在法律義工工作站成立后,義工法官為了能更翔實地了解掌握社區矛盾糾紛情況,義工法官經常和社區干部開展入戶走訪活動,詳細記載群眾反映的每個糾紛情況和對法律的需求,建立便民法律服務臺賬,及時幫助解決或向有關部門反映群眾的合理訴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4、立足實際,措施實!傲⒆銓嶋H,措施實”是法律義工工作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由駐地法官當義工來疏導、協調鄰里糾紛時,擠占法官精力和時間不多,他們在做義工工作的同時也可以建立身邊良好的人際關系,法官樂意接受,當事人也歡迎。如,法官蔡仔穎。一天晚飯過后,蔡仔穎便早早地來到了社區的法律義工工作站等雙方當事人。在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主張后,蔡仔穎入情入理地為當事人分析案情,依據相關的法律耐心釋法,明辨法律責任。當事人心中的疑團慢慢驅散了,心態也漸漸放松下來,與法官熱烈地商談起解決方案。兩個小時后,這起標的額達10萬余元的賠償案終于有了圓滿的結果,雙方當事人就各筆賠償款項達成了調解協議。肇事者點著頭說道:“還是法官說服能力強!既能說出情理來,還能講出法理來,這樣的調解我服。”
5、形象好效果佳。自從2010年初建立了法律義工制度和今年進一步完善后,不僅立即受到當地百姓的極大歡迎,并在龍巖市和漳平市兩級人大會上均得到積極評價。今年7月 3日《人民法院報》頭版頭條以“漳平——法律義工上路打造無訟社區 ”為題給予報道并配發編者按,稱贊該院“化解矛盾于萌芽狀態,解決糾紛于初成之時,使司法職能在保障社會和諧的生動實踐中得以彰顯”。龍巖中級法院林衛里院長對此給予充分肯定。正如漳平市頂郊社區居委會支書鄧永嘉所說,“城市化建設后,居民大都住上了樓,各戶緊密相鄰更容易產生糾紛。以前受自身能力所限,對這些糾紛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現在有了社區法官的指導,基本做到了矛盾不出樓院,糾紛不出社區”。
三、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機制存在的不足與問題
1、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機制規范過于簡單。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類似法律義工制度的相關規定,僅本院《實施意見》,由于經驗不足等原因,《實施意見》過于原則、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這不能不說是該制度的一大缺憾。比如,程序啟動的主體、時間等沒有做明確規定;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如何轉換程序,和解協議瑕疵如何救濟等均無規定。同時,就法律義工在庭外化解矛盾中的地位、作用也都沒有明確規定。上述問題在實踐中均已不同程度顯現出來,急需在今后制度完善中作出回應,予以明確規范?傊瑥母旧现v,漳平法院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備、規范的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程序操作機制,該制度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
2、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義”字不到位。正是由于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的相關規定和“義”字內容還十分缺乏,致使其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讓人憂患的情形。在調查中發現,有的法律義工從成立至今沒有調解過任何案件。目前,漳平法院所聘用的法律義工化參與化解矛盾工作仍是停留在志愿和內心倡導,停留在“義”字層面,沒有任何約束力。事實上,此項工作要深入推動,還是需要有具體且硬性的操作規范,模棱兩可容易導致法律義工無所適從或者不當適用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機制。
3、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機制價值與優勢還有待進一步挖掘與實現。在當前方興未艾的世界性社會管理改革潮流中,隨著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風生水起,訴訟外和解也隨之興起與發展。不過,由于歷來重視訴訟調解,民事訴訟法將其確定為一項極端重要的訴訟制度,作出了頗為詳盡的規定。相比之下,當事人自行和解尤其是訴訟外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實難望其項背。在漳平法院實踐操作中,法律義工訴訟外和解制度由于受訴訟調解制度的影響與制約,其適用狀況仍不盡如人意。我國有著悠久的“和為貴”文化傳統,且隨著近年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律義工參與的訴訟外和解制度的地位越來越受到肯定,和解案件數也逐步在增加,從整體上看其適用空間與范圍還有待進一步拓展?傊,從現有的相關規定及實踐看,真正意義上法律義工參與的當事人和解制度在漳平法院還未有效建立,有待進一步努力。
四、完善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機制的建議
1、明確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機制的地位與作用。與訴訟調解相比,法律義工化解矛盾作為糾紛自行解決的一種方式,更強調當事人的自主合意,更能體現當事人主義色彩,并同樣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訟累。因此,就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的關系定位而言,我們認為,不管將其看作一項獨立程序,抑或定性為訴調對接程序的一部分,均要進一步明確其對于化解糾紛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同時,還應從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來反思訴訟調解存有的負面性。對此,筆者認為,在當前及今后建立健全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制度的過程中,要更充分體現自愿精神,并進而緩解乃至化解訴訟調解的固有缺陷。為此,我們有必要轉換思維,跳出原有的主導型思維模式,轉向構建以更加尊重當事人主體性為基礎的糾紛化解機制,唯有如此,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制度才能有生生不息的源頭活水。
2、強化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制度建設。明確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的適用范圍。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充分展現當事人的程序意思自治,實體意思自治。因此,就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啟動的時間階段而言,應適用于整個糾紛化解進程,允許當事人在任何階段停止或啟動化解程序。同時,就范圍而言,原則不限類案,只要是社區(村)里糾紛就可以參與,但不宜涉公共利益的案件。
3、嚴格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的期限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無期限的規定,應當在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期限作出明確且硬性的規范。如明確規定法律義工化解矛盾期限原則上以10天為限,防止“和而不解”。同時,可探索建立法律義工定期向法院匯報化解進程機制,讓協調小組全面掌握和解動態,以防止當事人拖延等不當行為。
4、規范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的參與權。在法律義工化解矛盾程中,義工法官要積極承擔促和協助職責,促使和解協議達成,而不可對和解進程消極放任。另,義工法官應通過參與掌控化解進度,如當事人以和解為借口拖延訴訟時,應及時終結這一程序。
5、積極利用其他化解矛盾的合力機制。除法律義工自己積極參與外,也可以邀請、委托有關個人或者單位居間促成當事人和解,尤其要充分發揮社區(村)領導固有的威望在和解中的作用,積極探索當事人申請法律義工和解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促進當事人和解的積極作用,對人民調解組織促成的和解協議申請法院確認的,要及時確認,賦予其法律強制力。
6、建立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協議確認機制。通過已有的和解協議確認機制,建立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協議一經法院確認即生效的制度,可有效維護其嚴肅性、穩定性。
7、建立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協議監督與救濟機制。實踐中,如果出現反復,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協議是法院最終裁定確認的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就賦予了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協議終結訴訟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對法律義工化解矛盾協議的監督與瑕疵救濟機制,以防止法律義工、當事人通過這種形式和解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這就要明確規定,對濫用者造成損失的,雖然“義”,責任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者: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