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12-2-2) / 已閱7529次
城管試試“案后執法”如何?
近日,一張南京市玄武區鎖金村城管“圍觀”執法的照片被傳至網絡。且不論網民對當時執法場景的誤讀——即城管的勸導當成了所謂的‘眼神執法”,但就城管執法的時段而言,我覺得當今的城管隊伍執法中普遍最欠缺的,不是快速反應,而是穩扎穩打的案后執法基礎練習。這里所謂案后執法,是相對于即時強制和當場處罰而言的,在違法行為結束之后,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理。
但凡對城管行業有一些了解的人,所見到的,無非是城管在執法現場追的攤販雞飛狗跳,在拆違現場拆的塵土飛揚。各地城管,無論是穿黑制服還是藍制服,在執法理念上的一個很大誤區,就是一味求快,陣線不斷地前移、前移、再前移。攤販一出現,馬上就要趕走,違章建筑一動工,就立馬執行拆除,實際上呢,缺疏于調查、取證,制作法律文書、做出行政處罰等更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城管作為城市公物警察權的執法機關,其職能是實在太多,并非單純的驅逐攤販、拆除違章建筑;凡是與市政公物有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權,都在其管轄范圍之內,各地的地方法規往往有更為詳細的規定。而行政執法,有很多行政行為需要完成,常見的,有日常對公物的巡邏巡視行為,各種行政檢查行為,各類行政處罰行為,甚至一部分有關公物的行政許可行為等等。
原則上,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法律規定之上。我國中央層面的公物法律法規不完善,這決定了地方法規即使有所補充,也絕不會是高水平的。但是,那更多是立法部門應該解決的問題;對于執法部門自身,無論法律有多么不完善,也必須將執法行為建立在嚴格執行行政程序、嚴謹制作行政法律文書之上。簡言之,城管必須學會由帶著拳頭執法,變成帶著文具執法。
就我所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帶來的一個最大的弊端,即使并非各地在制服乃至所謂體制上的分歧,而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了主管部門所帶來的行政執法沒有了統一的執法程序,沒有了統一的法律文書,沒有了統一執法標準和職業培訓。城管這一弊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得到緩解。例如在拆除違法建筑方面,很多一線的執法人員不會看規劃圖,不會實地測量,更不會取得言詞證據,建立案卷,而是面對違章建筑,“一二三——嗨!”推倒了了事,把一項技術工作變成了體力工作。再比如占道經營的攤販及其物資,或者勸走,趕走,或者以扣押取締為名,把東西搬走,而不是耐心的調查違法行為人是誰,也不會通過拍照、錄音錄像、筆錄等方式取證,事后裁決處罰,甚至連當場處罰的文書都不會開具。
值得指出的還有行政強制。誠然,作為行政機關的各類執法局及其少量公務員,是完全具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權的。但是對于目前仍然作為受委托執法的“執法大隊”及其參公或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而言,《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不得委托的規定幾乎剝奪了其行政強制權。可以說,在徹底轉變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之前,其行政強制行為是不合法的,城管工作人員完全可以拒絕進行行政強制有關工作。
城管需要立法機關完善公物立法,城管需要相對集中執法體制的轉變,城管工作人員也需要公務員身份的確認,這些都對。目前而言,各級城管行政機關最應當給予城管工作人員的,不是工作上的強大壓力,而與每一個城管工作人員最切身相關的——科學的職業培訓和合法的執法訓練,為整個城管隊伍的未來埋下一點希望的種子。然而,同在南京的同一時間,聽說棲霞區城管局仍在搞半軍事化訓練“提高隊員素質”,隊列訓練、1.5至5公里長跑、射擊赫然在列,案卷制作卻是最后一位的,培訓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