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3-9-11) / 已閱21243次
一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是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企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事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社會團體法人)。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范風險,應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采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并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干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是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一是規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應多元化、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鼓勵民間各類資金加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縣以上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有條件的鄉、鎮、辦事處也可建立擔保組織。擔保機構可由政府、企業、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出資組建。世界上最早開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國家是日本,我國的臺灣與香港地區也分別于1974年、1998年開始實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據加拿大卡爾頓大學學者統計,截止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二是繼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全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規劃,提高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培育和引導各類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培訓、市場開拓等方面服務,加快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滿足各類中小企業的服務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18條規定:“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信息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三是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利用現代信息處理和通訊技術,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使決策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管理規章,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以及本單位的各種會計、統計數據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從而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項決策和業務經營活動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礎之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做到信息來源廣泛、處理迅速、傳遞快捷、反饋及時,特別應注意信息的預測功能,適時調整業務經營方針和發展策略。
8、完善有關中小企業擔保法律制度,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擔保條例》。
從國外立法來看,對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有的是在中小企業法中加以體現,如美國、加拿大;有的是單行法律、法規形式加以規范,如日本、韓國。在我國,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建議制定單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擔保條例》的宗旨應當包括:一是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完善;二是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與運作,建立社會化的保障和支撐體系,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能夠有效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從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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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司法文件選》
2002年第8期
2、呂薇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運作模式比較 《經濟研究參考》 2002年第9期
3、《關于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的思考》 人民網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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