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2-2-6) / 已閱5405次
中央網絡電視臺報道: 1月7日,有媒體報道稱,山西省疾控中心人事科科員王燁2011年7月于山西省中醫學院本科畢業,10月入職省疾控中心;但其5年前入大學時即從省疾控中心每月領取由財政全額撥付的基礎薪、生活補貼及住房公積金等,大學5年的學費亦由省疾控中心承擔。該事件經報道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山西省紀委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迅速組成調查組,及時開展調查審核。1月14日,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當事人靜樂縣縣委書記楊存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5日,山西省委常委會做出上述免職決定。
縣委書記的女兒憑空領取10萬元的資金,明顯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縣委書記的女兒五年之久憑空領取國際財政資金,顯然是知道資金來源不合法的,但仍然主動領取顯然是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資金,明顯構成詐騙罪。
而該縣縣委書記,利用自己的職權為其女兒辦理憑空領取國家資金,一個免職的行政處分顯然是不對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該縣委書記雖然沒有直接領取涉案款項,但是其利用權力將款項 分配到其女兒手中,顯然也屬于騙取侵吞、騙取國家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依法應當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對,為何以免職來了事,難道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原則今日還有效嗎?如果一個普通老百姓騙取國家資金十萬元被發現,會不會以行政處分了事?
事實上憑空領取國家財政工資的公職人員目前已經到了泛濫的程度,據悉很多政府部門都有一批所謂“內退”的工作人員,什么都不用做,每月按時發工資,這類人員以及其周邊的人都習以為常。
從經濟政治利益上來講縣委書記的烏紗帽也許遠遠超過了十萬元人民幣,十萬元縣委書記擁有的資產的九牛一毛,對縣委書記來講為區區十萬元丟了官是大大的不值,但是我們卻不得不質疑,烏紗帽能不能抵刑?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刑不上縣官,我們刑法難道僅僅是老百姓制定的嗎?
本案中楊存虎書記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絕非一個行政處分可以代替,而且本案案中有案,楊存虎書記的女兒在山西省疾控中心領取工資已達五年之久,這么長時間里省疾病中心財務人員難道就沒有發現其中的問題?省疾病中心的領導難道不知道本單位工作人員都是誰嗎?這么多人對楊存虎書記的女兒非法騙取國家財物視而不見是何原因?
在媒體曝光后,山西省紀委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迅速組成調查組,如果媒體不曝光山西省紀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門還會調查嗎?國家機關的查處為什么一直到媒體曝光之后才立案查處,如果媒體不曝光紀委就嗅覺不到縣委書記的違法違紀行為嗎?這不由讓我想起山西焦煤集團白培中事件,經搶劫事件發生后才發現白培中貪污賄賂之事,如果沒有搶劫案件白培中侵吞國家的財物竟無人知悉,紀檢部門的嗅覺靈敏度竟然趕不上小偷、趕不上媒體,只有曝光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后,紀檢部門才開始知道!
現在的社會公務員的工資有多少錢?可是有幾個領導不是住豪宅、開好車,連小學生都想著長大以后當貪官,紀檢部門為何總是等待媒體曝光再出手,難道媒體比檢察院、紀委更管用嗎?任此事態發展不如直接將紀委的職能移交給媒體以便于更快更好的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