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雪倩 ]——(2003-9-12) / 已閱14239次
重視醫事立法 正確調整醫患關系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 主任
———鄭雪倩 律師
當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完整的醫事法,部分醫療行為沒有法律規范,醫患矛盾較突出,當醫患之間發生糾紛后缺少判斷正誤的的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部完整醫事法是非常必要的。觀點如下:
一、醫事領域中法律規范不完善。
筆者曾遇到這樣幾個案例:
案例1,一起交通事故,警察呼叫急救車,急救車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檢查傷者,初步診斷為“腰椎骨折”。根據傷者病情急救車在35分鐘內將其送到市內有名的骨科專科醫院(三級),傷者最終死亡。
傷者家屬將急救車告上法庭,認為急救車不應將傷者送到專科醫院,而應送到附近的二級醫院。送到專科醫院(三級)耽誤時間,要求急救車賠償。急救車醫護人員認為,當時傷者神志清楚,沒有失血性休克表現,僅表現腰椎骨折,附近二級醫院骨科技術力量不很強,在現場征得警察和傷者的同意,將傷者送到骨科專科醫院沒有錯誤,對傷者有益。如就近送到二級醫院,二級醫院還需將傷者轉送三級醫院,家屬是否仍要追究我們為什么不將傷者直接送到骨科專科醫院的過錯呢?
案例2,一位患者到××醫院做隆鼻手術,手術成功,患者不滿意,認為沒有達到自己希望的美麗,將醫院告上法庭,法官認為因為手術未達患者滿意故判決醫院退還手術費。
通過上述二個案例,不由讓我們想到,到目前為止,在醫事領域中尚還有許多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地方,例如下面存在的問題:
1、沒有院前急救規范標準:急救車應在接到呼救后多長時間出車、現場患者病情達到什么程度和標準,應當轉送什么級醫院;急救現場搶救治療的內容和范圍;急救車送達醫院后如何履行交接手續、如何進行急救記錄。
2、沒有醫學美容和整形手術手術成功和操作規范的標準,每一個人的審美觀及體質都有不同,應當以什么作為手術和整形醫學美容成功的標準呢?如果僅以某個人的審美作為手術成功的標準,那么每一個手術都會不成功。
3、沒有臨床科研、教學、試用藥品等等操作規范和法律保障,臨床科研和教學工作都是醫學發展中必不可少的途徑,沒有科研就沒有新的技術開創,沒有教學,醫學人才后繼無人的問題會影響到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也就會影響到人民大眾的健康。但是臨床科研試用藥品工作的開展是具有較大的探索和風險性及傷害性的,而教學工作又涉及到患者隱私權和同意權,沒有法律的規范和保障。醫務人員今后為保護自己而不愿開展科研和教學工作,勢必帶來醫學技術的停止不前。
4、預防接種,防疫中的問題。
國家推進的預防、防疫工作,在強制性全民預防接種中,被接種人發生身體損傷,如何處理?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群體性心因性的接種反應,應由誰來組織治療,費用由誰承擔,都缺乏法律規范。
5、欠費患者的治療問題,我國大部分的醫院都是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國家補償很少,甚至沒有。每個醫院每年平均有幾十萬元到100萬元的患者欠費,對這類患者應當采用何種治療方案,法律沒有規定。醫院不積極治療可能導致患者的死亡或加重病情,積極治療醫院無力支付昂貴的醫藥費,只能侵占其他患者的醫藥費用。例如急性腎功能衰竭患者,停止血液透析可能死亡,不停止透析一年費用幾十萬元,醫院無力承擔。醫院面臨選擇治與不治的困惑,患者不交費也不出院,醫患關系應如何處理?
6、患者已達到出院標準,拒不出院,雖然公安部和衛生部曾聯合發文視為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但沒有詳細規定在執行中如何操作。
醫院不是一個養老機構,有些患者家屬因家中無人照顧老人或臥床患者將患者,留滯在醫院,或因有醫療糾紛也將患者留滯在醫院,拒不出院,在我國住院床位與患者不成正比的今天,這種現象影響到其他患者的就醫和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經訴訟到法院一審、二審需要一年時間,法院判決后也難以執行。法律面對這種情況顯的蒼白無力。
7、患者家屬因醫療糾紛眾多人圍困醫院、圍困院長、歐打醫務人員、停尸醫院等等。影響醫院正常診療,雖然也有衛生部和公安部的聯合發文,但是達到什么程度,就視為違反擾亂醫院診療,應給予什么程度的處理規定的也不十分明確。
二、推進醫事立法,規范醫患行為。
1、應當有一部獨立的醫事法。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完整的醫事法律,調整和規范醫事領域中的醫患行為。有一部分法學家們認為醫事領域中的行為屬民事法律調整范疇,沒有必要單獨立法,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個章節即可。有一部分法學家認為,不需要制定醫事法,只需制訂醫療損害賠償法即可。筆者認為,醫療行為雖然屬于民事法律調整范圍,但是它的專業性太強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則調整太原則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備醫學的知識,在審判實踐中很難操作,有時往往很難體現公平和公正。而單立一部醫療損害賠償法不能解決現存醫患關系的問題。醫療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沒有醫療行為的法律規范又如何區分對與錯呢?是非的標準是什么呢?再者醫患關系中,不僅僅只是存在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調整醫療機構的行為,同樣還應當有法律規范患者的行為,才能保證醫療行為中正常診療秩序和正常的醫患關系,確保醫學科學技術水平的正常發展,真正體現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
因此,應當有一部獨立的醫事法,對醫患關系中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確立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設立醫療行為的規范標準,醫療損害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破壞正常醫療診療秩序和影響正常醫療行為運行行為的具體處罰項目和標準,確切保障醫學科學技術發展和教學工作開展的法律地位。
2、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出臺醫療行為中的各項規范標準。
醫療行為中的各項診療操作規范,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履行職責的行為標準,是實現醫療安全的保證。衛生部已委托中華醫學會眾多專家對各項疾病的診療操作常規進行制訂,但在院前急救、整形、醫學美容、預防接種等等部分內容尚還沒有標準和規范,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這些部分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當前的局面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工作為難,不知應如何操作。患者不滿意,無法區分對錯。法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判斷正誤,很難體現公正。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不健全而鉆營撈錢,諸如此類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因此應當加快制定涉及醫事領域中各項行為的規范。一整套成熟的醫療行為規范標準是促進醫事法建立的基礎,同時也是確保人民大眾的身體健康,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證。是落實“三個代表”最迫切、最具體的體現。
3、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心醫事立法,行業協會更應發揮作用。
醫事法的建立,不僅僅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事情,它是關系到全社會人民群眾健康的大事,沒有法律的規范,就不可能有正確的醫療行為,就不能確保衛生事業的正常發展,也不能確保人民大眾的健康,生老病死是人類發展的規律,每一個人都離不開醫療診療技術。因此醫事立法與每一個人相關,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支持。尤其是行業協會,更應發揮協會的職能。積極幫助政府行政部門,開展研討、調查協助制訂相關的規范,促進醫事立法。
4、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正確引導醫患關系向健康方向發展。
通過多方面的宣傳使廣大民眾充分認識醫學發展和各項診療技術的局限性、風險度,及其疾病轉歸的不可預見性,以科學的態度正確理解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物質與文明仍處在低水平的現實基礎,不應把醫療服務與商品消費完全等同的看待。
5、醫事法的建立還需要許多配套的措施加以支持和補充。
如:醫療保險、行政法規和已經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章及相關法規、醫師法等等,如此全方位的互相補充,才能逐步完善逐步提高。
三、培養醫事法律的專門人才
過去各大學校的法律課程,涉及醫事法律很少,專門的衛生法律專業幾乎沒有。近幾年有一些大學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也開始建立衛生法律學科,培養醫學、法律人才。隨著我國醫事法律的的建立建全,逐漸形成一個衛生法律專業學科,相應的也應當有一批醫事法律的研究者、法學者和律師隊伍人才,進行課題研究,促進我國衛生法律的發展與國際接軌,使醫患關系走向一個法制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