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3-9-12) / 已閱18463次
在訴訟中醫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檢驗合格的手續,證明了在本次輸血中沒有過錯,因此法院認為醫院沒有醫療不當駁回了患方的訴訟請求。
目前輸血引起感染的糾紛較多,若在《獻血法》實施后醫療機構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檢驗項目又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要求,醫療機構完全可以對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責任,因此嚴格執法《獻血法》對減少由獻血引起的糾紛非常必要。
五、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醫患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訴至法院。我們認為對于醫療不良后果,醫患雙方均應理性客觀地對待,從患方的角度說:進醫院并不是進了保險箱,若無醫療不當就應當理智地對待意外事件;從醫方的角度講:若有醫療不當,盡量公正客觀。因此出現糾紛后若雙方能調解解決,不失為一種低成本解決問題的途徑。在這里我們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調解解決糾紛,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續。
案例八 張某,男,38歲,因腰背部不適到某醫院進行針灸治療,針灸中大夫不慎造成病人氣胸,為此醫院與患者積極進行治療,并在住院期間與病人達成口頭協議:醫院承擔一切住院費并另外給病人5000元錢一次性了結本糾紛。協議達成后院方積極履行,在病房給了病人5000元未讓病人簽字,病人出院后不承認收過5000元錢,再次向醫院索賠。
這則糾紛中醫院的被動大家都非常清楚,我們不再評價。
案例九 某5歲男性患兒因抽搐、四肢強直被其爺爺、嬸嬸于2002年5月8日晚七時送到某衛生院的門診部求醫,醫生給予輸液治療,經處理患者病情未見好轉,此時醫生急囑患兒家長轉院,但患兒家長堅決拒絕,并讓大夫死馬當活馬醫,該患兒終因病情過重于當晚死亡;純核劳龊笃錉敔敗饗鹨蟠蠓蚪o些錢,于是當晚大夫本人給了患兒家長2000元錢。次日患兒親屬再次向該衛生院索要賠償,于是衛生院再次給患方5000元賠償,雙方簽具了協議書。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兒父親回鄉,認為賠得太少,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無論是當晚大夫給得錢、還是后來衛生院與患兒爺爺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患兒的爺爺不是患兒的法定監護人,故其父親可以不予認可,為此法院在原來已付賠償的基礎上再次判決衛生院給患兒父親3萬余元。
這則案例給我們的教訓是若醫患之間調解解決糾紛,雙方一定要有調解書,同時醫方一定要與有權調解的人進行調解,而不是錯誤地與無處分權的人進行談判、調解。
那么誰有權與醫院進行調解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及《條例》的精神,下列人員才可與醫院簽合法有效的調解書: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書)、患者的法定監護人;若患者死亡則由其父母、妻子、子女共同簽協議才合法有效。
若醫患雙方不能就糾紛達成協議,則一方當事人可提請衛生局處理并鑒定;患方也可以將醫療糾紛訴至法院,根據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訴訟中醫療機構承擔無醫療過錯及不良后果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因此請醫療機構注意鑒定的提起,不要僅舉病歷,病歷不能充分證明上述兩個問題。
案例十 某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被患方訴至法院,庭審中醫院向法庭提交了患方的住院病歷及相關的醫學資料,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材料證明自己的主張。在法官的提示下醫院仍拒絕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為此法院認為:法院非醫學專業機構對醫院提交的證據法官不能認定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故一審判決醫院敗訴。
根據上述幾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權利意識的上升,醫療糾紛案件日見增多,希望廣大醫務人員認真學習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加強依法行醫,在工作中加強責任心、強化風險意識,在作好服務的同時,減少糾紛的發生,努力以自己的行動為廣大患者提供更優質的安全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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