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江洪 ]——(2012-2-16) / 已閱32015次
難點在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侵權賠償死亡賠償金的關系。
鑒于《侵權責任法》第22條將精神損害賠償單列,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自然不是人格賠償性質的“精神撫慰金”,而是財產賠償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59]但就其具體賠償范圍及標準,傳統上有扶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之爭;也有學者構建了近親屬“一定物質生活水平維持說”。[60]《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并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繼承喪失說”。雖然因《侵權責任法》未列舉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致使難以斷定《侵權責任法》采取了何種學說,但法發[2010] 23號要求“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明確表明了不采納扶養喪失說。而繼承喪失說和“一定物質生活水平維持說”的相通之處在于死者近親屬得以請求死者未來收入的賠償。據此,《侵權責任法》雖然未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但其是對死者未來收入的補償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
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性質,學界未作深入探討。有學者認為,工亡補助金的補償對象包括三類情形:受害人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喪失,即家庭共有預期收入的減少;受供養權利的喪失以及工亡職工近親屬的精神損害。[61]但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第38條已單列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不應被解釋為包含了受供養權利的喪失;而且,考慮到中國及比較法上的社會保險待遇通常不包含精神損害補償,工亡補助金也不應被解釋為包含了精神損害補償。因此,工亡補助金的實質是對近親屬得以預期的財產損失的補償,與侵權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在功能和目的上是等同的,存在著重復填補的“同質性”,被侵權人不可重復得利。但因計算標準不同,兩者在數額上可能不同,近親屬可依補差的方式分別向各自的給付義務人請求。社會保險機構與侵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損益相抵、代位求償等制度予以解決。
5·《侵權責任法》特有損害賠償項目的賠付。與《社會保險法》不同的是,《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此等賠付項目的功能與社會保險待遇不具有“同質性”,不構成重復填補關系。
四、結語
因遭受人身侵害引起的損害,存在著侵權賠償與社會保險給付等多元化的填補方式。侵權賠償項目與社會保險給付項目在項目類別、表述及具體的計算標準上存在差異,會面臨并行給付的問題。對此,學界多圍繞補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選擇模式等展開討論,審判實踐也關注到了不同賠付項目的不同性質。筆者認為,并行給付問題的解決在于特定制度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和政策功能,取決于被侵權人、侵權人和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的利益調整。在被侵權人損失完全填補原則之下,通過損益相抵、代位求償等制度的運用,既要避免侵權人不當免責,也要避免其承擔不當責任,同時又要保障社會保險機構的經濟能力。在這一前提之下,依不同賠付項目分別判斷的原則較之單純的模式選擇更符合現行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
目前賠付項目中構成重復填補的主要有: (1)侵權賠償中的醫療費、伙食補貼費、交通食宿費、護理費與社會保險待遇中的相應項目; (2)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 (3)侵權賠償中的殘疾用具費與社會保險待遇中的殘疾用具費、殘疾賠償金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喪葬費與喪葬補助金、死亡賠償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就這些項目,被侵權人不得重復得利;但因各自的計算標準不同,被侵權人在獲得其中之一的補償后,可以向各自的給付義務人請求補償其仍然難以彌補部分的損失。就侵權人、被侵權人及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的利益調整,可通過損益相抵、代位求償等機制加以解決。
不構成重復填補的賠付項目主要有:營養費、失業保險金、傷殘津貼、病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撫恤金、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此等賠付項目,被侵權人可依侵權法或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分別向各自的給付義務人請求,不構成損益相抵或代位求償的對象。
注釋:
[1]Richard C. Maxwell,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in the American Law of Damages,"Minnesota Law Review, vol.46(1961-1962), pp.669-695.但該規則日益受到挑戰,最近各州動向可參見Jamie L. Wershbale, Tort Reform in America:Abrogating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Across the States,"Defense Counsel Journal,vol.75, 2008, pp.346-357.
[2]加藤新太郎:《加藤雅信:不法行為法の將來構想——損害賠償から社會保障的救済へ》,加藤雅信等編:《日本民法施行100年記念:日本民法學説百年史》,東京:三省堂,1999年,第624頁;彼得·凱恩:《阿蒂亞論事故、賠償及法律》,王仰光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0頁。
[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019—1025頁。
[4]張新寶:《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中國法學》2007年第2期;楊勝男、賈媛媛、莊良平:《生命權特別保護視野下的工傷案件審理》,《法律適用》2008年第5期。
[5]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第1025頁。
[6]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340—341頁。
[7]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第129頁。
[8]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年,第27頁。
[9]王澤鑒:《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08—211頁。
[10]呂琳:《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適用關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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