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2-2-17) / 已閱6541次
建議修法停收社會撫養費
于伏海
中國大陸從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一對夫婦沒有特殊情況的只生育一個孩子,獎勵晚婚晚育,獎勵做絕育手術。在這種政策下,生育一個孩子是合法的,生育兩個孩子就屬于超生,政府對超生的夫妻實行罰款的政策,八十年代央視春晚上演的小品《超生游擊隊》,講的就是一對夫妻為了逃避超生罰款,而游走于祖國各地生孩子的故事,那對夫妻非常可憐,但是更為可憐的是那些孩子,我說的“可憐”不是因為他們孩子多而可憐,而是因為他們被政府驅趕得無處安身而可憐。
二00二年九月一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對超生夫妻的罰款變得有法可依,在這部法律里,立法者把政府對超生夫妻的經濟處罰叫做“社會撫養費”,各省為此還制定了相關條例,各地政府還制定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比如河北省條例的規定: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是農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鄉、民族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二)不符合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別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額征收。
(三)符合規定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五百元的金額征收。
根據這些規定,超生的夫妻面臨著巨額的繳費義務,假如一對河北省的企業職工一年收入總共是十萬,那他們第二年超生一個孩子的話,就得繳納二十五萬的社會撫養費,政府對販賣假冒偽劣的人的處罰恐怕都沒有這么嚴重。
更為可怕的是,計生公務員們為了收繳社會撫養費會采取各種各樣的違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比如強拿公民財產、強制公民做絕育手術、非法拘禁公民、強制公民墮胎、對公民進行人身傷害等,大家如果通過搜索引擎搜索,肯定會看到很多這方面的案例,其中不乏命案的發生。
當然,通過暴力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嚴重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但是因為各個地方對人口出生數量有嚴格的規定,地方官員也會被考核人口控制方面的政績,因此,只要控制住了出生率,官員就有政績,只要對超生公民收取了社會撫養費,官員就有政績,于是各地年年都會上演跟計劃生育相關的鬧劇和杯具,在西方非政府性的人權組織看來,這當然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別說是西方的非政府組織,就是我們自己來反思我們的法律、政策和各種各樣的行為,難道我們就能得出沒有侵犯人權的結論嗎?
所以,社會撫養費走到今天,已經是弊病叢生,嚴重影響到中國大陸政府的國際形象。更為可恨的是,社會撫養費成了各地政府的生財之道,各級政府每年的巨額開支其中一大部分用于政府官員的奢靡生活,他們征收社會撫養費根本不是把這些錢投入到跟撫養孩子相關的社會建設方面,雖然我沒有具體的數字證明這些,但是各級政府也拿不出具體的數據證明這些情況是不存在的。如果政府不能詳實地公布近四十年的社會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那我們只能說社會撫養費就是政府對公民的“合法”搶劫。當這種黑社會化的政府行為彌漫在中國大陸各地時,硬要說“外國媒體妖魔化中國政府”就顯得有點兒“流氓加無賴”,用柏楊老先生的話說就是“死不認錯”。
另一方面,我們必須認可這樣一個觀點,即政府是為老百姓的福祉而設立,所以,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沒有增加老百姓的福祉,那政府就應該對此進行全面反思,采納民意并果斷停止征收;雖然,表面看來,似乎會有許多人因為害怕繳納高額的社會撫養費而控制了自己的生育意愿,但是,政府有義務尋求別的方法來實現人口跟社會和自然的協調,這種方法應該首先有利于增進公民的福祉。
要停止征收社會撫養費,就必須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廢止此法里面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在生育方面,政府只能是通過倡導和鼓勵的方法來造福公眾,如果要提倡獨生或者少生,那政府必須拿出充足的數據證明為什么“獨生和少生”更有利于公眾的福祉,而不能只籠統地說一句“因為人口太多所以必須強制實行計劃生育”。
注:本文沒有顛覆政府或者煽動顛覆政府的意思。謝謝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