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洪波 ]——(2012-2-23) / 已閱22059次
[1]參見崔磊:《英國警務改革考察及其對我國警務改革的啟示》,《公安研究》2011年第2期。
[2]以蘇州為例,蘇州在編警察有12000名,但是治安輔助力量則達到35000名,輔警是警察的3倍多。參見張躍進主編:《創意警務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
[3]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網,2011年8月28日訪問。下文引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如無特別說明,均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2001]號)。
[5]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6]《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
[7]2009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關于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的“主要任務”第5條。
[8]同前注[4]。
[9]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關于加強治安聯防隊伍建設的通知》。
[10] 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
[11]2000年2月23日《公安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通知》。
[12]王錫鋅:《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邏輯及其現實情境》,《中國法學》2008年第5期。
[13][德]哈雷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14]同上注,第110頁。
[15]時任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委員長喬曉陽認為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包括下列三個方面:“一是有關行政程序方面的事項,包括辦事流程、工作規范等;二是有關行政機關自身建設的事項,包括公務員行為操守、工作紀律、廉政建設等;三是不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有關社會公共秩序、公共事務或事業的具體管理制度,如公共場所(如公園、電影院等)的管理規定,市場、學校管理秩序規定等!眳⒁妴虝躁栔骶帲骸读⒎ǚㄖv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頁。
[16]同前注[13],哈雷穆特•毛雷爾書,第584~585頁。
[17]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第19條。
[18]黃學賢、吳志紅:《行政協助分類研究初探》,《江蘇社會科學》2009年第1期。
[19]胡建森:《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頁。
[20]李建良:《因執行違規車輛拖掉及保管所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兼論委托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態樣與國家賠償責任》,《中興法學》,總第39期。
[21]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頁。
[22]參見俞楠:《論行政輔助人》,中國政法大學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2頁。
[23]《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衛市公安局輔警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衛政辦發[2010]256號)。
[24]《江蘇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治安輔助人員管理的通知》(蘇公廳[2009]493號)。
[25]《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公通字[2008]58號)第5條。
[26]周敏、趙子建:《基層政府人員編制隱性膨脹問題研究—以A省YZH市CHD區鄉鎮街道機關為例》,《中國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27]《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甘政發[2010]31號)。
[28]《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公安機關社會治安輔助人員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滁政(2008)113號)。
[29]《金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金政發(20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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