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榮安 ]——(2012-2-24) / 已閱12499次
國務院《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國家根據醫療機構的性質、社會功能及其承擔的任務,制定并實施不同的財稅、價格政策。”
衛生部《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登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核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民政部、衛生部制定的《關于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為做好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各類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除外)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上述法規明確了我國現代醫療機構不再全部是非營利性機構,還有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醫院,民辦的醫療機構具備一定條件也可以被注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兩者的運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時不易確定。
一、非營利與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概念與含義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它不以營利為目的,收入用于彌補醫療服務成本,實際運營中的收支結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發展、改善醫療條件、引進先進技術、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等。多見于政府財政投資興辦的醫療機構,近年來也有社會捐資興辦;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對社會開放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國有或集體資產與醫療機構職工集資合辦,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固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舉辦的合伙或個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它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并報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參照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它依法自主經營,醫療服務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訂價格。多是個人資金或者合伙、合資興辦的醫療機構。
二、兩者在實際運營中的主要區別
1.經營目的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運行的目標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對于收入的利潤可以分紅和用于回報投資者,賺錢是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最終目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雖然也有利潤,但這些利潤只能用于擴大醫療規模和自身發展、用于購買設備、引進技術、開展新的服務項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醫療衛生服務。運行的目標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實現特定社會目標,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2、財政補貼政策不同。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規定,政府辦的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定項補助為主,由同級財政安排。補助項目包括醫療機構開發和發展建設支出、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的離退休人員費用、臨床重點科學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醫療服務虧損補貼。基本醫療服務原則上可以通過收費補償。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虧損和除藥品收支結余彌補后的差額,由財政給予補助。而營利性醫療機構則沒有任何財政補助。
3、對于收費價格管理要求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訂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訂的基準價并在其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單位的實際醫療服務價格。
4、稅收政策不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明確規定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1)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2)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財產轉讓、培訓、對外投資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1)該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取得的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三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三年免征期滿后恢復征稅。(2)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5、機構終止業務后的處理方式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如經營不善而終止業務活動,投資者可以自行處置其剩余資產;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終止業務活動后,其剩余資產只能由社會管理部門或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處置。
(參考文章、法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