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敏 ]——(2012-3-1) / 已閱13120次
建議性提案的使用,有效克服了州公司法對于股東集體行動議題的限制,客觀上能夠起到將股東議題拓展至股東會權限之外的作用。盡管建議性提案對于公司董事會不具有當然的拘束效力,但是董事會往往基于諸多因素對這些提案予以適當采納,特別是提案獲得較高支持時。
(二)對股東提案議題排除事由的限制解釋
美國股東提案制度的實踐,盡可能將那些與公司經營及全體股東利益存在重大關聯的事項提取出來,賦予股東與其他股東、與經營者進行充分對話的機會,以真正保證股東的公平投票權與最終控制人地位。
其一,不存在重大關聯的限制解釋。1976年,SEC在修訂股東提案規則中指出:即使從經濟角度看重要性可能不明顯,但仍有很多情形下提案所涉及的問題對公司經營而言是十分重要的。[21] 1983年SEC對規則進行再次修訂,對“重大關聯”采用了一個經濟性測試標準,即是否與公司經營的5%以上的資產、銷售或營業額有關,并另外增加了“不在其他方面與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關聯”的標準。非經濟標準使股東提案的適當性判斷更為合理,也使許多難以用經濟參數進行衡量的提案以及未符合經濟標準但是關系重大政策的提案議題具有了適當性。比如,在洛文海姆訴易洛魁公司案中,股東提案要求公司成立委員會研究其所進口鵝肝醬的供應商是否存在用不人道的催肥方式生產鵝,并將研究報告告知股東;公司主張原告提案所涉及的資產與銷售額均未達到經濟標準,但是法院則依據非經濟標準,認為提案在其他方面與公司經營有重大關聯并支持了股東。[22]
其二,對日常經營事務的限制解釋。SEC將日常經營活動中包含重要政策問題的事項提升至非日常經營事務而允許股東提案。在1976年制定規則的公告中,SEC指出:“‘舊常經營活動’有時可能被認為包含具有重大的政策、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含義……具有那種性質的提案,在未來將被認為是超越了發行人日常經營事務的范圍。” [23] 1998年,SEC在修訂提案規則時再次重申了這一立場:如果提案涉及這些日常事務問題但關注于足夠重要的社會政策問題(比如重大歧視問題),一般不認為可以排除,因為提案將超越日常事務問題并且提出適宜股東審議表決的重要政策議題。[24]
(三)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細則提案的運用
美國公司章程通常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個部分,章程細則的內容十分廣泛,對于公司經營具有重要影響,故公司章程細則修訂成為對公司經營進行影響和控制的重要途徑。章程細則的修訂權通常授權董事會享有,但同時股東仍保留章程修訂權。[25]股東章程細則修訂權本身包含了提案修訂章程細則的權利,股東可藉由公司章程細則修訂的形式進行提案、積極發起行動、制約公司管理層。此制度設計不僅使股東提案范圍可以更為靈活廣闊,而且能大大提升股東提案的拘束力。為了充分保障股東積極行動修訂章程細則的成果,部分州公司法還規定董事會不得任意修改或廢除股東所通過的章程細則規定,如2006年特拉華州公司法修訂后在其第216條增加了一項規定:由股東通過的要求董事選舉所需得票數的章程細則修訂,董事會不得進一步修訂或廢除。
鑒于章程細則對于公司經營者具有更強的約束力,一些股東特別是大股東開始注重通過提議修改章程細則實現對公司的影響,這突出體現在機構投資者要求取消反收購的毒丸計劃等情形。有見解指出:盡管有關拘束性細則的提案數量仍然很小,一些股東開始放棄懇求性股東提案,而更青睞于拘束性的細則修訂。[26]亦有分析指出:章程細則修訂愈加流行,在1996年委托書季節只有兩個有關章程細則修訂的提案提交公司,到1998年同期該類提案數字已經增長到22個,在1999年同期已經有30個拘束性細則修訂提案被提交。[27]
當然,股東提案議題的拓展還受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如適當議題與否的證明責任分配。美國股東提案規則14a-8 (g)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公司具有證明其有權排除某項提案的負擔。實踐中,一些公司基于防止訴訟糾紛等考慮,可能接受那些可能尚未屬于適當議題的提案。比如,在1997年,某公司的股東提交了82份與雇用相關的股東提案,這些提案中的絕大部分,或者在與公司達成協議后被撤回,或者公司為了避免因排除雇用相關提案而產生的訴訟以及負面輿論而納入委托書說明材料。[28]然而,直到1998年修訂股東提案規則,SEC才明確肯定了公司雇傭政策提案議題的適當性。
四、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公司法》的股東提案規則,取消了先前實踐中董事會對臨時提案的審核機制,要求董事會應在收到股東提案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立法者便利股東提案的意圖,在董事會無權審核的情況下,股東提案議題自可較為廣泛。然而,對股東提案進行適當審查和過濾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保障公司正常運營、防止股東提案權濫用的重要機制,故取消審查的科學性值得商榷。實際上,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提案制度實踐中仍然存在對股東提案的排除機制。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如果股東提案的內容不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換言之,股東提案議題仍受到很大的限制。
以股東大會職權范圍限制股東提案議題范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們知道,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范圍具有有限性,如果從嚴解釋,則公司經營許多重要政策或事項,股東將無權提案建言,從而限制股東提案的制度機能。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的股東提案制度設計類似于我國大陸,股東提案內容得為股東會得決議者;有學者即對此表示出類似的擔憂:“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僅限于公司法或章程有規定之事項而已,范圍受到相當限制。此一限制如移植到股東提案制度上,除非從寬解釋,否則類如美國實務上所經常發生之‘無拘束力之建議性提案’(如公司應注意環保、污染問題、多雇用殘障人士等),將可能會被排除……導致減損股東提案制度之功能,立法者豈可漠視不加聞問。[29]
為了充分保障股東得以提案的議題范圍,進而充分發揮股東提案制度在改進公司治理中的積極制度功能,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股東提案適當議題制度的實踐經驗,對股東集體行動事項進行拓展。
其一,如果某些事項非屬法律明確列舉或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但是與公司經營或多數股東利益存在重大關聯,可以允許股東提出建議性提案,即提案建議公司采取行動并由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其獲得表決支持情況可以作為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之參考。換言之,股東大會不僅可作為公司決策機構,亦可適當增加咨議性機構的功能。
其二,股東既可以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拓展股東大會權限,也應可以在提出章程修訂提案的同時提出如果章程修訂后所增設股東大會權限范圍的事項。比如,股東可以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將董事監事以外的高管薪酬事項作為股東會決議范圍,同時提出相關高管薪酬提案,若章程修訂通過則可對后者進行表決。日本通說亦認為,即使公司章程中無相關規定,股東也可以通過同時行使修改公司章程提案權的方法,使其有關公司業務執行的提案合法化。[30]
其三,對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權限進行從寬解釋,將部分事項納入股東大會權限范圍。這方面,最為典型者是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提案。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其經營活動被期待采取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進行。對此,可以將經營活動中有關社會政策的事項,比如公司公平雇傭政策、采取環保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等,從公司日常經營活動提取出來,解釋為屬于公司經營方針或投資計劃的范疇,使其成為股東適當提案議題,比如公司公平雇傭政策、采取環保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等。
當然,主張拓展股東提案議題范圍并非是要一味拓展股東會權限、縮減董事會權限,股東提案的民主參與和董事會的集中管理應該保持適當的平衡。美國上市公司股東提案適當議題制度的成功實踐,就在于通過因勢制宜的靈活制度執行有效地實現了二者的平衡,而這也是我國有關制度設計中需要著重考慮的。
注釋:
[1]See SEC,The SEC Today Released an Opinion of Baldwin B. Bane,Release No. 3638 (January 3,1945).
[2]SEC,Release No. 9784 (September 22,1972).
[3]SEC,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Proxy Rules,Release No. 34-4979 (January 6,1954).
[4]See James Hamilton,1998 SEC Proxy Reform:Shareholder Proposals,Chicago:CCH Incorporated,1998,p. 13
[5][19]SEC,Proposed Amendments to Rule 14a-8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ating to Proposals by Security Holder,Release No. 34-12598 (July 7,1976).
[6][26]See Amy L. Goodman,John F. Olson,A Practical Guide to SEC Proxy and Compensation Rules,Aspen Law&Business,4th ed.,2007,p.14-59,p.14-33.
[7]See American Federation of State,County&Municipal Employees v. American Intern. Group, Inc.,462 F.3d 121 (2d Cir. 2006).
[8]See SEC,Facilitating Shareholder Director Nominations,Securities Act Release No. 9046 (June 10,2009).
[9][27]See Martin,The Effect of Shareholder Proposals on Executive Compensation,67 U. Cin. L.Rev. 1021 (1999):1045-1046,1048-1049.
[10]John M. Bizjak and Christopher J. Marquette,Are Shareholder Proposals All Bark and No Bite?Evidence from Shareholder Resolutions to Rescind Poison Pills,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 33,No. 4 (Dec.,1998):502.
[11]See 1990 SEC No-Act. LEXIS 89.
[12]See Medical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v. SEC,432 F. 2d 659 (C. A. D. C. 1970.)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