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勇 ]——(2012-3-6) / 已閱8646次
關于公益訴訟的費用承擔方式,學界有三種觀點:“免收說”、“減收說”、“公益訴訟基金說”。
“免收說”主張為鼓勵公益訴訟的提起,法律應該規定免除勝訴原告的訴訟費用,又有兩種主張:原告需交保證金和原告不需交保證金,前者是指為防止可能出現的濫訴,可采用保證金制度,在訴訟結束后,若原告勝訴的,法院退還其繳納的保證金,并由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交通費、檢測費等為訴訟而合理支出的費用;若原告敗訴,由法院酌情而定,經查,若原告屬惡意訴訟,將保證金沒收,若由于其他合理原因敗訴,則將保證金退回;【 7】后者則指公益訴訟的案件受理費,應先予緩交,待結案后由敗訴的被告繳納,如果原告敗訴,則予以免交。
“減收說”則主張為防止濫訴,原告應該承擔敗訴的費用,但是,鑒于其訴訟的公益色彩,可以適當減少其訴訟費。
“公益訴訟基金說”主張建立專門的公益訴訟基金會,公益訴訟基金來源可由國家財政撥款、社會捐助以及被告敗訴后支付的無人認領的賠償金或補償金組成,公益訴訟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訴訟之前可以向公益訴訟基金會申請公益訴訟費用或在敗訴后申請由基金會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8 】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它至少有三個好處:其一、打消原告怕承擔敗訴費用的顧慮,避免放棄公益訴權的情形發生;其二、不會增加法院的公益訴訟成本;其三、公益訴訟基金會對公益訴訟費用申請的審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濫訴,真可謂一石三鳥。
(二)對勝訴原告的獎勵
公民和公益團體提起公益訴訟,往往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公共利益,為了體現對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時所花費的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有所彌補,激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公益,實現社會正義,國家應給予勝訴原告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獎勵所需的資金應列入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國家可以每年開展“全國十大公益訴訟發起人”之類的獎勵,各省、州、市也可評選本省、州、市的“十大公益訴訟發起人”,對原告進行獎勵。
結語
本文在界定公益訴訟的概念和剖析其本質的基礎上,運用當事人適格的基本理論,結合我國現行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分析了公益訴訟的原告,限于篇幅的原因,就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分配、訴訟時效、管轄、訴訟保障措施等公益訴訟制度的其他組成部分僅作了簡要的分析,指出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或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其實質為法律參與,其受案范圍是各種涉及資源、環境、公共財產和公共設施的案件,其原告應包括公民個人、公益團體和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仍然主要被告承擔,民事公益訴訟中則主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國家應建立專門的公益訴訟基金來解決公益訴訟的費用承擔問題,公益訴訟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公益訴訟的一審案件應由案發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為宜,國家應給予勝訴原告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以起到彌補和鼓勵原告的作用。
以上僅是關于在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建立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初步構想,對公益訴訟制度還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理論研究和更為嚴密的立法條文設計,建立與完善一套適應我國國情并行之有效的公益訴訟制度,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資料:
【1】齊樹潔 ,蘇婷婷.公益訴訟與當事人適格之擴張[J].現代法學,2005,( 5).
【2】張艷蕊.公益訴訟的本質及其理論基礎[J].行政法學研究,2006,(3).
【3】齊樹潔, 鄭賢宇.我國公益訴訟的困境與出路[J].中國司法,2005,(3).
【4】王太高.論行政公益訴訟[J].法學研究,2002(5).
【5】黃學賢.行政公益訴訟若干熱點問題探討[J].法學,2005,(10):52-52.
【6】邸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EB/OL] .(2006-10-25)[2010-06-11] .http://www.acla. 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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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格軍.構建中國特色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之思考[EB/ol].(2005-08-25)[2010-06-12] .http://
www.law-star.com/pshowtxt?keywords=&dbn=lwk&fn=lwk031s199.txt&upd=1.
【8】張曉玲.論行政公益訴訟權[J].行政與法,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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