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銘輝 ]——(2003-9-14) / 已閱31265次
WTO司法審查對我國行政主體的挑戰及對策
司法審查制度是源自于英美法的制度,除違憲審查之外,還涵括現代民主國家所確立的對行政權實施有效監督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司法審查是指國家通過司法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進行審查監督,糾正違法活動,并對因其給公民法人權益造成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①;它主要是對國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是行政審判的主要任務。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后,它將賦予更加廣泛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成為WTO各項規則(協議)得以實施的最重要保障之一。
一、 WTO司法審查的主要內容
WTO司法審查,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建立、維持或指定能夠對有關行政行為進行及時審查的裁判機構和程序。WTO要求裁判機構必須是公正的,獨立于有行政執行權的行政機構,與裁判結果沒有實質性利益關系;二是這套獨立、客觀、公正的司法審查程序,要保證受到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影響的當事人,有機會將案件最后訴至司法機構、享有請求司法審查的權利。在這方面,我國目前已建立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制度,這些制度已基本能滿足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基本需要②。但是,我國加入WTO后將給我國的司法審查注入大量新內容,司法審查必然成為我國司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中心任務。
根據WTO規則和我國的承諾,司法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審查對象、審查范圍、審查機構、審查程序和審查標準。①審查對象 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內容是實施《1994關貿總協定》(GATT)第10條第1款、《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6條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相應條款所提及的法律、法規、有普遍適用力的司法決定和行政裁決的,采取行政行為的主體是政府各級行政主體。GATT第10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內容包括:產品的海關歸類或者海關估價;關稅稅率、國內稅稅率和其他費用;有關進出口或者它的支付轉賬,或者影響其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者其它用途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GATS第6條規定的行為非常寬,即所謂“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所有上述這些行政行為,有的是過去我國行政主體已經執行過的,例如GATT所提到的那些管理貨物貿易的措施;有的是過去我國的行政主體很少或者沒有執行過的,例如GATS所概括提到的行政決定。②審查范圍 審查范圍的確定,有行政行為和受保護權利兩個方面。GATS第6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并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述規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TRIPs第41條第4款規定:“訴訟當事方應有機會要求司法當局對行政終局決定進行審查,并在遵守一成員有關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關司法管轄權規定的前提下,有機會要求至少對司法初審判決的法律方面進行審查”。根據該款規定,當事人對行政終局決定不服,可以尋求司法審查,并有權對初審判決提出上訴。如果將實施上述法律、法規、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都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就一定會突破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權利保護范圍,即在不涉及憲政授權問題的情況下,行政立法以外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終局裁決行為將納入司法審查范圍。③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存在兩方面內容,一是審查機構的確定,一是審查機構的地位。我國既可以建立一種新的專門審查機構,也可以指定一個目前執行其他職能的既存機構擔負審查職能,還可以維持目前執行審查職能的機構。執行第一級審查的機構既可以是行政性質的,也可以是司法性質的,但是執行最后一級審查職能的機構必須是司法性質的。無論是那種性質的審查機構,在地位上都應當是公正無偏袒的、獨立于有行政執行職能的機構的和與爭議事項的結果沒有實質性利益的。④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方面主要有司法效率和上訴問題。WTO相關規則和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中一再提到司法審查應當是“迅速的”。這一關于審判效率的原則要求,不但是對市場中貿易機會變化迅速的反映,而且是防止因為司法程序冗長造成新的貿易壁壘,成為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其中WTO相關文件的要求有:第一,審查程序應當包括給予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者企業以上訴的機會,并且不會因為上訴而受到處罰;第二,一定給予當事人最后上訴至司法機構的機會;第三,應當將關于上訴的決定告知上訴人;第四,上訴決定應當提供書面理由,上訴人有權了解進一步上訴的權利。
二、WTO司法審查對我國行政主體的挑戰
面對入世后司法審查的新形勢,首當其沖的應是我國的行政主體,由于現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觀念、制度、方式、手段等行政審查、管理體制仍處于改革階段,難免不同程度地受到當時的體制與認識的局限,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入世后要求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為了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WTO規則明確規定了相應的司法審查保障制度,必然對我國政府各級行政主體提出最直接、最具體的挑戰,從行政法學研究的角度,可將其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政主體角色有待在WTO司法審查機制中準確定位。
無論是世貿規則還是市場經濟都對行政主體在市場經濟生活中的角色定位有嚴格的要求,在司法審查機制中也一樣,行政主體不能越俎代庖,在市場經濟中既當“運動員”,又要當“裁判員”,這對于正在進行從計劃經濟條件下到市場經濟條件下角色轉換的我國各級行政主體而言,達到這一要求頗為艱巨。因為,一方面受長期的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我們的一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還習慣于“全能政府”、“保姆政府”,仍然存在行政行為的“官本位”、單純的強制、命令與服從觀念,因而轉變觀念,從過去的主導地位到接受審查地位轉換的任務還相當繁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社會欠缺市場經濟的傳統,我們的市場經濟建設只能是政府主導型,這又決定了我國各級行政主體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必須扮演比先進的市場經濟國家的行政主體更為積極主動、更為關鍵的角色。
二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WTO司法審查制度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僅確立了以程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于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稅的征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主體在行使經濟管理等行政權力時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并公開其行政行為的程序。在我國,行政行為中最為大量和最具影響力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進行管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及縣級以上各級行政主體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第61條規定,鄉、鎮政府行政主體可以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們涉及的范圍廣、數量大、層次多。在加入WTO以后,凡是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發貿易制裁。
三是行政主體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WTO規則明確要求,中央、地方行政主體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即對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要納入司法審查范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僅為合法性審查,不直接涉及行為的合理性或適當性。如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不在行政訴訟的范圍之內。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法律是由行政系統推行的,在依法行政的條件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成為我國依法行政的起點。由于法律已明確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起訴,加上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我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事實上成為一個不受審查的領域。而這些抽象行政行為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前提,在前提不受審查的條件下,結果審查的合理性和效能將大大減少。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行政法規通常是人民法院的適法依據,既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依據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7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行政法規又是行政主體制定的,隨著行政立法的強化,行政主體利用自己的行政立法權來證明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極為容易③。再次,按照我國的立法級次來排列適用法律的順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為先,其次是國務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性法規,再次是地方性法規。政府官員的解釋性講話應該不具備法律效力。然而,行政主體以往的做法往往是不按這樣的次序辦事,而習慣在公開的法律、法規之外,又制訂若干“內部決定”、“紅頭文件”,甚至這些決定、文件比法律還重要,某些官員的講話比法規更有效④。因而,WTO規則關于對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予以司法審查的規定必然對我國行政主體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提出了挑戰。
四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終局性的喪失。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復議或復審后,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性的,當事人必須遵從,不能再提起訴訟。從司法審查的角度看,行政終局裁決模式的弊端在于行政權超越了司法權。根據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工原則,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管理的專業問題,不能排除法院對法律問題的司法審查權,而就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關于行政終局裁決的規定來看,就不盡合理。如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權確立了我國最高行政權與最高司法權相抗衡、前者不受后者制約的制度,同時也就否定了司法權的最后屏障功能⑤。WTO的司法審查對此明確規定,與WTO成員國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尋求救濟。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41條第4款規定了對于初審的司法裁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應使當事人有上訴提請復審的機會;而對于行政主體的終局決定或裁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使當事人有機會要求司法審查。《反傾銷協議》第13條則對反傾銷案件的司法復審作了強制性規定,根據司法審查制度,傾銷案件的有關當事人如對處理該案的國家行政主管機構所作的最終裁決或行政復審結果不服,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對該案重新作出裁決。這項規定就使得法院取得了對終局行政決定予以司法審查的權力,必然對現行我國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挑戰。
五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統一性的強化。
WTO的各種規則要求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一的市場規則,最終為統一的國際大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一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34條第1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應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以內的地區政府和當局、地方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國議定書草案》也專門承諾:“中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及本議定書在其整個關稅領土內,包括國家一級以下政府部門,統一實施。”而目前我國現有的各級行政主體在立法、管理事項的劃分與執法等各方面遠未形成全局性、整體性和統一性。如我國的法律法規有80%是行政部門起草的,有的部門在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過程中從狹隘的部門保護主義出發,不適當地強化本部門的利益和權力,爭審批權、收費權、發證權和處罰權等。此外,國內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各方面表現也十分突出。在經濟方面,是地方行政部門從本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于本地與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適當的干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禁止、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圖保護本地的局部利益;表現在執法和司法方面,是一些地方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實行區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這不僅與WTO規則所要求的統一實施嚴重不符,也與我國建設法治統一、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大市場相悖。⑥
總之,WTO司法審查制度是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制約,為行政相對方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濟,也對我國現行行政法制體系提出了嚴峻挑戰。這將促進我國行政主體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構,促進各級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管理行為進一步規范化。
三、行政主體應對WTO司法審查之策
目前,為了適應加入WTO之后司法審查的要求,我國已經按照WTO規則的要求和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承諾,采取許多相關措施。一方面修改和制定了大量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對凡不符合WTO各項原則的,一一修改,有的還被取消。清理檢查的方針是:立、改、廢,即對照WTO協議的規則,尚屬空白的方面,進行立法增補;那些與WTO規則沖突不大的,進行修改;違背WTO規則的則廢止。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審議通過了新修改的六部法律,包括外商投資方面的三部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三部。不久前,國務院又公布了221件被廢止的行政法規清單。將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以及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拓寬了行政審判的領域,完善了司法審查的制度。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從2002年10月1日起,我國法院將受理外國人提出的行政訴訟案件,承擔起我國加入WTO后審理與WTO規則相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職責。《規定》不僅適用于與WTO規則有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還適用于有關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雙邊國際條約或多邊國際條約的行政案件;同時規定,當一個案件的審判國內法律規定存在兩種以上合理解釋時,可以選擇與WTO規則有關規定相一致的那條解釋進行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應當盡量避免與WTO規則相沖突。另一方面努力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承諾:以后所有的涉外經濟法規都將透明,黑箱操作的內部文件不復存在。同時,司法體制改革也明確要求審理和判決之間不應有不透明的東西,司法審查的庭審過程和判決書都應公開。目前,人民法院已在進行機構改革,各級法院也確立了立案與審判分離、審判與執行分離、執行與監督分離等制度,普遍實施審判長選認制度和逐步公開審判文書的制度,為加入WTO后的我國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與此同時,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提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效率和質量更顯迫切,而作為各級政府主要載體的行政主體勢必要根據新形勢的需要作出相應的、必要的調整,以適應WTO司法審查。
一、行政主體要轉變行政理念
在我國加入WTO所簽訂的23個協議492頁文本文件中,只有2項涉及到企業,其余均與政府有關。由此,與其說是中國企業入世,倒不如說是我國的各級行政主體入世,是我國各級行政主體如何逐步適應WTO各項國際規則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過程。更為具體的說,就是我國各級行政主體在管理觀念、體制、過程、方式、職能的配置、監督等各方面不斷接受WTO國際規則的洗煉與挑戰,并最終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過程⑦。其中首要的就是我國各級行政主體的行政理念的不斷強化與更新:一是要強化法治和統一實施理念。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對國家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法治化,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樹立憲法與法律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而政府各級行政主體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主體,其有維護憲法與法律絕對權威的義務。加入WTO,各級行政主體還要樹立WTO規則的理念,樹立行政行為的國際規則意識,打破傳統的封閉性、本土化、地方化觀念,明確行政主體自身職能的邊界,明確法制統一實施的重要性,在有效地實施對本地的社會管理的同時,又不至落入“地方保護主義”的俗套,確保使行政權力、權限受到國家法律與WTO規則的“雙重約束”。二是要強化平等和服務理念。就是樹立平等行政、公正執法和服務社會的行政觀念。各級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并保證社會各行為主體和企業法人的平等權利,以平等的姿態行使行政主體的各項權利與義務,要有行政權力來自于人民,行政主體必須為人民服務,替人民負責的意識,平等地對待各行政相對方,平等地接受司法審查,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要從傳統的命令、服從觀向服務、公樸觀轉變,進一步增強行政主體的服務意識,這不僅是WTO對我國行政主體的要求,也是我國各級行政主體為了更好的促進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WTO各項貿易規則的客觀要求。三是要強化科學理念。也就是各級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培養科學的精神,以科學的態度、科學的方法,推動行政主體的科學決策及科學管理,把科學創新作為促進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強大動力,把行政主體的決策與行為過程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從而減少行政失誤,實現行政組織的科學化,行政管理手段的科學化。四是要強化效能理念。這既是解決當前各級行政主體效率普遍低下的需要,也是迎接WTO挑戰的需要。要求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樹立起追求效率、追求效益的行政理念,完善對各種新情況保持靈敏高效的應對機制,使行政主體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機制作用的過程中保證各種社會資源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行政主體要學習、熟悉WTO的運行方式及規則,并培育一支適應WTO要求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各級行政主體有必要以前瞻性的戰略眼光來全面認識和掌握有關WTO的法律與政策。一方面深入了解和認真研究WTO規則和我國加入WTO議定書的承諾,關注我國現行法律的修訂以及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出臺,不斷豐富自身的知識面;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鑒已入世國家的先進經驗與教訓,改進和完善有關工作,從而做到預估在先,心中有底,有備而戰。同時,要不斷適應新形勢下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公務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WTO要求各成員要有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行政者的素質及其管理至關重要,因此突出推進行政公務人員職業化,努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文官制度就顯得十分迫切。具體是:①改革公務員的選拔機制。把住公務員“入口”關,建立一套能吸引人才、發現人才、任用人才的選拔機制,堅持公務員逢進必考制度,對擔任領導的公務員選任,要堅持德才兼備的要求。②改革公務員的考核機制。③改革公務員的激勵機制。打破“順次而進,依階而上”的機制。此外,還要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活動,增強現有的公務員隊伍對金融、稅收、外貿、外語、WTO等方面知識的掌握程度,培養出一支既熟悉行政工作業務,又掌握現代經濟知識和WTO運行規則的專業隊伍。
三、行政主體要適應司法審查的需要推行政務公開化、程序化
各級行政主體的組織結構是行政組織體制的有形表現,是履行行政職能的載體。因此,行政主體適應WTO司法審查的需要,就應該按照WTO規則要求推行政務公開來保證競爭的公平、公正和公開,促進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化、公開化。一是公開重大決策。公開重大的行政決策,特別是公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熟知行政主體的行政決策行為,提高人們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理解、認知程度,減少實施過程中的阻力;二是公開重要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法規、規章是行政主體在國家法律指導下,根據不同發展階段的實際對社會經濟活動的規范與原則指導,尤其是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正處于體制改革及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時,這種法規、規章對經濟活動的適應更為重要。三是公開行政標準。公開各級行政主體的職責與職能,公開依據有關法規實施的行政收費標準、行政處罰標準,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四是公開行政程序。既可以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加強對辦事過程的監督,避免“暗箱操作”。五是公開行政結果。各級行政主體將具體的審批或報批等辦事結果,及時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反饋公開,提高透明度⑧。行政主體只有不斷優化組織結構,推行政務公開,按照WTO規則辦事,才能更好地適應WTO司法審查的需要,避免犯不必要的行政失誤。
四、行政主體要強化依法行政決策和行政管理
各級行政主體要摒棄過去“全能政府”的意識,摒棄行政行為的“官本位”思想,不斷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強化依法行政的意識,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作出能夠經得起司法審查的行政決策和行政管理行為。
在行政決策上主要做到多方面綜合因素的結合:①依法決策機制與科學思維決策相結合。依法進行的科學思維的行政決策會發揮出更好地作用,這有利于限制決策者的主觀臆斷,從而保證了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有效減少行政決策工作中的失誤。②行政首長決策與智囊機構相結合。提高各級行政首長的科學決策意識和決策能力是實現科學決策的關鍵,同時更應該充分認識到智囊咨詢機構在決策中的參謀作用,輔之以智囊咨詢機構決策。③不斷完善科學的決策程序。重視信息的收集與整理,確保決策目標的準確無誤;同時提出并優化決策方案,規范決策的既定程序,建立決策的反饋、評價和調整機制。⑨
在行政管理方面:除了要健全行政法律法規體系外,一方面要實現行政主體機構設置的法定化。通過法定化將行政主體的機構、職能及編制等固定下來,從法律上、制度上保證行政組織結構的穩定性和機構、職能、編制的嚴肅性,從根本上改變隨意增設機構、亂授權力的狀況,使行政體系嚴格在法治軌道上正常運行。另一方面是依法規范行政行為,即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程序合法,其次要嚴格控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得起司法審查。
五、行政主體在管理運作上要講求統一、實效、誠信
WTO規則要求各成員國行政機構在行政管理運作效率上有明確的標準,促使各級行政主體務必要增強整體意識和整體效能,建立起統一的、協調高效的行政運行機制。首先要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從而減少部門之間、地方之間扯皮推諉、效率低下的現象發生,確保法律法規及WTO規則在我國的統一實施,為建立統一、高效的行政體制打下基礎;其次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簡化行政辦事程序。對凡是不需要國家投資,不屬于國有資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投資上的新項目等,都可以改為登記備案;再次要完善行政主體績效考核機制。要確立“職權績效觀”,對各行政主體及其部門負責人應主要考評其法定職權的行使狀況和實際效果,要科學地設定考核項目和考核指標,要將績效考評結果與干部的獎懲激勵掛鉤。與此同時,全面提倡行政管理手段信息化,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加速推進管理手段的信息化進程,建設“高效電子政府”,使行政主體能敏捷地對國際經貿活動作出及時正確的反應,從而提高行政主體的工作效率。此外,建立一個守信、誠信的行政主體也是法治社會對行政機關最起碼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轉的前提。做到以上三方面,必然可以大大降低行政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的不信任,降低司法審查對行政主體正常公務的影響頻率,進一步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相應提高了行政主體的威信。
注 釋:①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頁。
②黃志:《WTO:推動政府行為法治化》,《法制日報》2001年10月8日。
③④蔣德海:《抽象行政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報》2002年8月24日。
⑤⑥傅思明:《“入世”對我國司法審查理論與實踐的突破》,《法制日報》2001年10月29日。
⑦方世榮、戚建剛、楊景軍:《論我國行政主體的WTO觀念》,(http://www.law-star.com)第1頁。
⑧⑨盧朋武:《迎接加入WTO挑戰建立現代化政府體制》,《法制日報》2002年3月10日。
參考文獻:①席建林、洪濤、夏廷堂:《淺談對行政自由載量權的司法審查》,《人民法院報》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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